浅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谷学良 边喜龙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 竞争行为
  论文摘要:本丈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时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秩序和鼓励竟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串通招标投标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实践中,在一些区域市场和一些专业工程和采购领域,由于上已经形成一批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实力雄厚,下属众多子公司、孙公司。在投标时,集团系统内数家符合招标条件的会共同参加投标,由于他们在人员和股权控制上的关联关系,这些“兄弟公司”在事实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别是对于要求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竟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竟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目前国家和改革委员会正在研究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已经列人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从2006年11月开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发生
    工程项目招标,从程序上讲是非常简单,无非也就是公布项目一一投标报名一一一资格预审一一招标一一投标一一开标一一评标定标。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竟争行为的两个环节就是资格审查和合理评标。
    1.资格预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主要了解投标人的技术、财务实力和管理经验,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合理评标
    招标过程中,制定招标书即招标文件是关键,而招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评标标准和办法。因工程项目的不同,评标的办法标准应有所不同。评标标准及办法,合理了,对投标人来说才公平。保证评委专家按评标标淮办法公正的评标,对招标人、投标人来说才体现了合理、公正。笔者认为应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评标公正性。
    不断的完善评标方法,是防止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必要条件。12号令及89号令规定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在具体的实际工程招标中,一般采用量化百分制的办法评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把好评分标淮关,确保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办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业主的利益和倾向性的意见,对评标办法的每一项设置和量化指标应认真研究和分析。
    对于一般性的民用项目,其技术性来讲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关键还是价格竞争。技术性、专业性复杂的工程项目,其评标的标准应充分侧重考虑其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其次才是价格。
    确定评标专家以随机抽取和直接聘请相结合。一般性工程项目的评标,其评委以随机确定。若投资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其专家采取直接聘请专业专家的办法,保证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的合理性。把好评标这一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