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晓慧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小股东  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
  【论文摘要】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可以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缺陷,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切实可行。同时。累积投票制度应慎重适用,并注重发挥其他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最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累积投票制度以其首次创设性和新颖性,颇受世人关注。未修改的公司法.在资本多数决原则支配下,股东按照其投资额对公司事务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拥有股份的大小,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股东由于其股权分散,表决权少.再加上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厢持股众多优势,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何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索的焦点。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无疑为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但是.累积投票真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中小股东利益普遍遭受侵害的现状吗?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哪些地方需要完善.笔者结合审判实务试做分析。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1870年美国依利诺斯州宪法首次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随后.陔州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今.大陆法系国家也较多的在本国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二)累积投票制的性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的选举制度。直接投票制奉行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而累积投票制可以说是直接投票制的变式.是在特殊情形下的、法律允许、社会认可的“一股数权”规则。
  (三)累积投票制的目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可以增大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其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协调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为图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可发挥董事会内部的平衡与制约作用实现管理的民主化。
  (四)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坚持“资本多数决”基本原则.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股东的表决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在条文中对累积投票制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第43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中新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在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的应用.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使中小股东赢得更多的投票机会。以达到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二、累积投票制的作用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视为公司的意志.并且控股股东的意志对中小股东产生约束力“资本多数决”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利于平衡股东问的利益冲突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其合理的内核。它本是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表决机制.是公司法最可选择的公平手段。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基本体现,“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普遍意义上是公平的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现实.处于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考虑,有必要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累积投票制就是该直接限制原理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它实际上是增强或放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弱化了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的明显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冲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并由此而形成的二者的对立状态.成为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方式之一。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采取该制度,股东表决不再是一股一表决权。而是一股数权.既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亦可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从而与单纯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中小股东选举获胜的机会大大增加.使中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样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O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资本多数决原则.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与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相比。累积投票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
  1.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刺激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中小股东也乐于投资于自身利益可以得到保障的公司
  2.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防范与制约董事权力滥用.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和3.通过累积投票制而使得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或增进中小股东集团的利益.从而有助于实现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
  通过以上分析.累积投票制在股东大会表决中.当大股东表决权占优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权集中行使的方式来增加赢得选举的机会.不致因为本身掌握的投票权过少而当然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或董事选举中落得败局的后果。从而有助于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增加中小股东投资与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的热情.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防止董事会权力滥用.起到制约权力平衡的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问题
  对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进行分析.累积投票制在弥补资本多数决的不足.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加以限制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方面能够起到重大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增设该项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一)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数量条件问题
  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中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则由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而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作用。
  (二)表决权征集、代理的程序及方式问题
  使用累积投票时.中小股东集中投票的意思将如何传达.是否需要表决权的征集、代理活动,在公司法条文中.没有对表决权的征集、表决权的代理程序及方式作明确规定。表决权的征集和代理应是无偿的.如果有偿征集表决权合不合法征集表决权由谁来组织.带头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应当具备怎样的资格.并应履行哪些义务等等这些都是在累积投票制实行过程中困扰中小股东的难题.这些都有待在日后的公司法或者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因而,我们在看到累积投票制由于其积极因素而给中小股东带来希望的同时.还要看到它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公司法仅是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定义及其选用作了规定.并未制定具体的规则。这会导致累积投票制在具体适用上因为缺乏具体的依据而无法发挥其作用.甚至出现上述种种缺陷和不足。
  四、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建议
  如前所述.修改后的公司法增设的累积投票制度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无疑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利于刺激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使得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或增进中小股东集团的利益.防范与制约董事权力滥用.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有利途径.通过弥补资本多数决本身的不足.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当行使表决权.有助于实现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应该加强该制度具体程序性保障方面的规定.就累积投票制度进行更为完善的修改。
  (一)放宽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
  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小股东的一致行动,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规模较小.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投资设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小股东之间比较容易联合.所以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笔者认为.应该放宽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很有必要.并且更行之有效。
  (二)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过高.而中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数量过低持股比例过少的话.则即使累积投票中小股东也难以在选举中获胜。这样,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无法改变中小股东的被动局面.这时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三)规范表决权征集、代理的程序及方式
  使用累积投票时,在公司法条文中,应对表决权的代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及方式作明确规定。表决权的征集和代理应是无偿的.并且带头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应表明其投票意向.应向允许其代理表决权的小股东们明白告知其使用方式.累积投票的过程接受小股东的监督.累积投票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允许其代理表决权的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