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倾销看中国彩电企业海外经营的战略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开丽 胡振虎 万敏 时间:2013-02-14
   2,2欧盟市场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的70%以上,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第一大立案对象。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确定中国不再属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属于“特殊市场经济”国家。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中国不再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实际上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必须提交充分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但这些证据涉及五个方面的标准应该说是比较难以做到的。
    200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发展对华关系的新政策。除此以外,欧盟对直接投资的技术约束程度也较低,对该区域市场可以采用股权式进人。中国的彩电企业可以与当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以不同形式的股权方式合作。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竞争优势来自低生产成本,这种低成本优势是与我国的市场特征紧密相关的,所以选择跨国经营是比较理想的方式。1独资。在跨国公司发展的初期,独资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投资方式,其优势在于一是独享本企业的机密和垄断性的竞争优势;二是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决策权;三是具有整体经营弹性;四是独享其经营成果。2.合资建厂。其优点在于:其一是有利于突破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直接开拓目标市场。其二是以散件为资本,即带料加工合资建厂。比如,TCL与汤姆逊合资成立了世界最大的彩电生产企业,公司成立后在欧洲市场将力推汤姆逊的品牌。这种方式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降低生产成本,并能分散风险。3.收购兼并。一是迅速地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商标、技术及管理经验,并与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相结合;二是快速地占领海外生产据点、海外销售据点并扩大商品销售;三是确保有源源不断的供应链上游的供货来源;四是避开东道国设置的种种壁垒,我国企业的竞争压力得以缓和。当然,对于欧盟市场可以选择其它形式的进人方式,契约式进人或者贸易式直接输人。
    3.政策和措施建议
    中国彩电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进行资源整合,立于不败之地,从而塑造品牌形象,政府应积极在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方面建立政策支持体系,为企业服务。
    3.1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
    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关于FDI的投资法、外国企业投资法等的法规或法律体系,有的将其融合在国家的宪法中,有的包含在贸易法、关税法、银行法等法规中。而我国现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审批和外汇、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几部法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应及早制定与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规相接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促进法》等等相关法规。让中国的彩电企业或其它行业的企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规避市场的不确定性②。

    3.2建立专门的贸易投资管理服务机构
    我国海外投资的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和实力较弱,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能力而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支持,很难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建立权威性的提供贸易信息和法规政策的管理机构迫在眉睫。在彩电企业反倾销案中,很多中国企业借助于国外的律师和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信息沟通慢,另一方面成本比较高,使得交易费用变高。像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和中国国际商会(CCOIC)就是非常好的机构,可以借助这个机构运行的经验,成立类似的官方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为彩电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相关国家引进外资的文化禁忌,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等宏观信息。
    3.3财税支持政策
    政府应通过减免税收,来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从时段上来讲:对于海外经营的企业实施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产品上讲:由于在海外投资而出口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可以考虑免征关税。从规范上讲:构建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抵税、税收延付等税收制度。
    3.4投融资政策
    首先要放宽信贷条件,为企业贷款提供方便,使企业有较多的资金参与国际竞争。其次要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政府和银行携手便企业获得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它的金融服务。再次政府要鼓励海外经营的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企业侦券和股票,争取更多的国际游资,多渠道地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最后政府应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境外投资保险,为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对更多的不确定性,化解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保障企业海外经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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