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独立董事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受制于许多因素:第一,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与法律、乃至文化环境。不可否认的是,受制于我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因缺乏商品经济充分发育的洗礼,社会的主流文化崇尚“关系”、“面子”与“熟人”,由此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如何产生;二是独立董事如何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前者的存在,造成许多独立董事的产生来自于朋友的介绍,或者是被聘为独立董事的当事人本人有很强的社交圈。可见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独立董事将如何发挥其监督作用呢?一个可以想象到的事实是:是朋友就要给朋友面子,朋友是董事会中重要人物的朋友,也就是自己的朋友,或者董事会中重要人物本身就是自己的朋友,在这样的环境中,期望独立董事以其独立的人格来发挥其监督作用是难以办到的,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独立董事也成了事实上的内部控制人。第二,信息的不对称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假设独立董事有着较强的自治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的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在两个方面制约着独立董事作用的正常发挥:公司的信息与独立董事掌控的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即公司在此时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第三,独立董事与其代表的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时独立董事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为其掌控着较充分的信息,所以能否解决好信息的不对称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由谁来监督独立董事。人是需要监督的,独立董事当然也不例外。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因为独立董事是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关于人力资本的讨论对独立董事同样是适用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特殊性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们可以从数学的角度来定义独立性。设A与B是任意给出的两个非空集合,若A与B的交集是空集,则称A与B相互独立,即A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B集合中的变量,为独立变量;同样有B集合中的变量相对于A集合中的变量也独立。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数学上的定义对独立董事并不适合。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下,违背了我们对人的基本假设,独立董事此时就是“神”,不再是“人”了。提出独立董事,主要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是相对的。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倘若独立董事在其所服务公司的所得是零,这与经济学中强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要做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称的原则就不一致,不过,这里不是说要给予独立董事的剩余索取权(当然如果承认独立董事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对其给予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就是合情合理的。詹森等认为给予外部董事较多的股权是一个好的激励方法),而是说独立董事作为稀缺资源,从事的是非程序化的复杂劳动,越是复杂的劳动,监督起来越是费力,对于这样的劳动没有相应的激励会产生与代理人一样的麻烦。有的学者提出只给独立董事一点车马费了事,以保持其独立性,这在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在实践上也不切实际。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对自己劳动的价值都会有一个大致的估价,当他认为自己的所得大大小于自己的付出时,一是走人,二是不负责任,偷懒就是其理性的选择。我们有时存在一种理想主义,对独立董事也有这种倾向,既要他们努力工作,又期望他们不从公司拿较多的报酬。这种想法的背后,是期望独立董事有着高尚的道德与人格。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任何时候,道德对人的约束是对制度的一种补充,对更多的人而言,制度更像“手铐”,道德更像“手套”,在需要的时候常会被扔掉。所以持有对独立董事的理想主义态度对于我们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是有害的。

  当我们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时,实际上就是在考虑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的设计问题。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以此平台将投资者、公司与独立董事联系起来,在该平台上投资者可以获得这样的一些信息:第一,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过程,以及独立董事在此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第二,独立董事要将自己在每个时期与公司有关的活动在网络上公布。第三,独立董事要在此平台上进行与投资者的交流,要回答投资者及对公司经营感兴趣的有关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中各项问题的质询。笔者认为,这种交流不应当是事后的对公众所提问题的回答,更应当是一种在线的交流,如条件允许,在网上的可视交流效果则会更佳。第四,作为公司来讲,必须在此平台上公布每一个独立董事的产生背景,推选与最终聘任的过程,责权利的范畴等。由以上四点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内在的假设是期望通过这样的一个网络平台,一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二来解决对独立董事的监督问题,再者是解决独立董事的不作为,避免“花瓶”董事的出现。既然独立董事要经常在网络上回答公众的问题,当其面对着更多人员的质询时,同时对其就是一种监督。显然,一个不作为的独立董事在此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他们的威信就会降低,饭碗就会因此而丢掉。为防止在公众面前丢了面子因此而丢了饭碗,独立董事在自己的工作中就会多投入精力。

  对独立董事来说,微薄的报酬不能保证其独立性,过多的报酬也会影响其独立性,这个界限的确定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应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若处理不当,完全可能会产生有悖初衷的后果。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独立董事的选聘、报酬支付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是34%,法国是29%;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3013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并未有相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比较而言,法律的约束力比行政法规的约束力要强得多,因此我国面临着一个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尽快修订的任务。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西方的公司治理也不是因引入独立董事而变得完美无缺,否则就不会有安然、世通公司等一些着名跨国公司的舞弊丑闻了。所以,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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