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和谐社会与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1_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政策,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目前国家已发布了全国性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政策,提出了失地农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老有所养的保障要求,各省市也陆续发布了失地农民的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总体来说,养老保障的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要求,各级政府应严格要求使政策落到实处,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养老保障的标准,真正做到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2.逐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体系,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与当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再由政府、集体、个人适当出资,设立个人账户与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并考虑逐步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这样有利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3.保持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应注意继续保持这一传统。通过社会舆论和社区的宣传引导,促使家庭养老这一传统继续发挥,尤其是在养老中的情感关怀得以存续。

  4.促进就业,形成就业、养老的良性循环。已进入老年的失地农民,政府应该保障其老年生活。即将进入养老阶段的人员,政府应保证其大部分养老保障。对于还有较长一段时间进入老年的人员,政府应积极引导其进行就业。由于文化程度、所掌握的技能及原有的就业观念等原因,农民在就业中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政府因积极进行宣传引导,进行公益性的技能培训和公益职业介绍等,促进各种方式的就业。再以就业为基础,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促成养老体系保障的良性循环。

  5.其它补充养老措施。通过宽余房屋的出租、原有村集体经济的分红等资产性收入的方式也可以适当补助养老的费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原有住房面积较为宽余,安排合理的拆迁政策使其在集中居住后有可能有多余的房屋进行出租,对其养老也有一定的补偿作用。

  总的来说,农民失地是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为突破口,打破养老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将会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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