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共视域下的分配公正价值及公共性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慧 时间:2013-02-14
  自由的民主制度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产生于个体的良知决判,其存在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共同性很难建构。与此相反,人民民主制度中的公共生活并没有以法律上划定的私人领域为基础。道德规范的公共性由政党国家建构,却得不到个体良知决判的支撑,因为政党伦理所依靠不是社会中的群体,而是国家法权及其制度结构。 
  社会伦理是自上而下由国家法权建构起来的,它没有获得切实的社会性。没有取得社会中个体自主自愿认同,缺乏个体意识内在的支持,没有个体意识的自愿参与,而靠强制性制度的伦理教育和灌输,是不可能保证取得个体行为的积极支撑。 
  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的规范切实依靠社会而不是国家之中。改革期经济秩序的转型加剧了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但是国家的制度结构仍在维持既有的政治利益的不平等,不平等已经扩散到经济利益当中。转型期的经济秩序的开放结构会因此加剧不平等分配。因此,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的重新构建必须顾及日益增强的各种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仅要通过公共论域的监督,法律秩序的自治性程度的提高和各种经济法律手段尽可能的抑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扩散和激化;而且要通过社会中自性的超世的宗教伦理和制度安排为社会不平等提供弥补性的平衡。 
  按照基本的权利平等和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社会价值以实现具体历史条件下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公正。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从法理上说必须要有事实上的司法公正、立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监督机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有条件”意思是说,如果社会上非正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制裁,那么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从而造成非正义行为泛滥。因而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符合它的目的。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约翰·罗尔斯,1997)。从市场经济领域视角看,通过建立合理的产权、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范制度,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我国市场制度的基础尚未完全建立。在今天既缺乏实质公正,更缺乏形式公正,这表现政策歧视依然存在,城乡分割、市场分割、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分割垄断了自由流动,歧视强化了身份差异。因此建立和发展市场制度,确立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仍是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意味着政府应在公共领域和公共政策多作为,退出对私人领域的控制。 
  按照总体受益的原则,总体承受能力原则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补偿的原则,在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上最大限度的均衡社会利益冲突,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那些最少受惠者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公正。罗尔斯为此就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调节系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帮助机制,如增大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通过福利制度、文教卫生制度的特殊辅助政策,缩小人和人、地区和地区、行业和行业的差距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和社会整体公正(约翰·罗尔斯,1997)。 
  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或体制既要有利于实现人们政治上和经济的平等,又要能够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在现实中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进一步拓宽公众民主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抑制经济社会运行、基层社区管理中权力的个人垄断。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同阶层参与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的实现方式,以保障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安全结果;通过积极稳妥推进民主政治和文化制度建设,依据社会公正原则制定和健全各项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全体人民真实而公正地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平等根除一切特权。 
  结论 
  分配公正的价值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的展开。转型期公共政策的目标应以公平的价值取向为依归,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恰当地运用公平原则,统筹短期和长远利益、微观与宏观等因素,兼顾个人、集体、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主张,平衡与之相关的利益冲突。人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在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逻辑关系中,经济社会发展是手段,而人的发展是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重塑人本主义精神,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中心,以人为目的,以满足人需要、提升人的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和谐社会的建构,将极大提升公民的主体地位,催生个体的公共人格和现代公民精神,为国家的建设提供创造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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