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晓丹 时间:2013-02-14
  三、启示与借鉴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形式各异的社会养老制度,给我们许多启示。
  第一,依法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必须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为养老保障政策具有一定的刚性,过高的待遇水平会使基金收支失去平衡,降低养老保障待遇会使政府承诺的信誉下降。

  第二,现收现付的国家年金是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支柱,但单一国家年金制度缺乏对人口结构变化、经济波动的适应性,合理构建同时具有再分配、储蓄和保障功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三,公平与社会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公平原则并不排除效率因素,否则会助长惰性和滋生道德风险;社会互助并不排除自我保障,否则会使人们过多地依赖政府。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严重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社会化、统一规范、可持续运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以部分积累制为主进行筹资
  根据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近I亿,占总人口的7.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0.5%。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在2007年后将放慢,我国进入了“未富先老”的阶段,养老筹资难度加大。

  如表1所示,按照现收现付制,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取也相应增加。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入不敷出,短时间内难以填平。所以,我国的老龄化国情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积累制模式,而应采用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二是合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中国已经选择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制度养老保险模式。要完善这个模式还需要对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和储蓄领域的不同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强制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由雇主自愿选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政府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建立和发展。同时也鼓励社会互相保障、社会慈善组织、家庭养老保障继续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低水平、逛覆盖、多层次、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
  中国应当对基本养老保险支柱进行合理调整,采用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为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留下制度空间;逐步谨慎地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采用多层次养老保障方式,体现国家、企业、个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通过收入再分配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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