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粮食补贴政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茂华 时间:2013-02-14
  (1)粮食直补依据商品粮数量进行。补贴依据改为以农民交售的商品粮数量进行,可以激励种粮农民多产粮,避免中间环节从中弄虚作假来冒领国家的补贴,也可以使粮食直补资金补贴给那些在真正种粮的农民,而不是那些虽承包了责任田的农民,但实际不种田已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蒋和平、辛岭。2009;袁隆平,2009)。但这存在的潜在问题是农民的口粮没有得到补贴(刘俊,2009)。 
  (2)粮食直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方式包括:改革并不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政策,在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来源制度设计上应该给予主产区更多的倾斜扶持政策。国家增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并逐步提高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国家匹配的比重(王海全、龚晓,2006):建立产销区之间的粮食直补资金转移机制,销区直补资金向产区转移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及产区与销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尝试把我国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粮食直补基金或粮食安全基金,吸纳销区向中央财政缴纳的直补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转移到产区财政,最终直补到产区农民手中(朱金鹤、傅展,2006)。
  (3)粮食直补向种粮大户倾斜。种粮大户对粮价上涨、农业补贴反应敏感,可以采取类似累进税制的补贴方式,制定相应的累进补贴标准(马彦丽、杨云,2005;杨建利,邢娇阳,2009);直补政策对种粮大户的需求给与合理的考虑,对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给与适当的补贴,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按实际面积给与一定的补贴,对农民使用先进的生产耕种方式给与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将现行粮食政策由“普惠制”转变为面向粮食种植大户的“专惠制”,即以粮食种植大户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约的粮食销售量为依据,核定粮食补贴标准,并同时对种粮农户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张建杰,2008)。 
  (4)粮食直补以土地经营契约作为补贴依据。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提出,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将经营契约作为获得补贴的唯一凭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粮补”变“地补”,使种粮者能真正得到补贴(王瑜,2009)。 
  (5)构建粮食直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的动态变动机制。建立直补总额同国家财政收入总额互动增长的长效机制,补贴要有一个合理比例,而不应根据粮食丰欠或粮价的高低频繁变动(王玉红,2006);建立直补水平同农资价格协调联动机制,把成本上升作为一个常规变量纳入补贴政策的目标之中,使补贴数量增长与成本变化联动起来,在国内粮食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基本上能够弥补生产成本的上涨,以确保种粮始终保持稳定的收益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8)。 
  (6)以集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代粮食直补。直补和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同的政策支农形式,改变政策支农形式,将支农资金更多地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集中资金办大事(王宏旺,2008)。针对目前土地抛荒和土地流转规模开始萎缩这两个现象,将增量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用于促进细碎农地整理和中低产粮田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地流转和种粮农民的专业合作,推动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蒋和平、吴桢培,2009)。 
  (7)以土地流转粮食补贴政策取代粮食直补。针对直补政策引起土地纠纷和制约土地流转的问题,为促进粮食直补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策协同,一种方式是上述的直补政策向种粮大户倾斜。另一种方式则是用土地流转粮食补贴政策,逐步淡化直至取代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使农民的土地流转粮食补贴与土地转包费之和应不低于农民自己的种粮收益水平,形成农民自己种粮还不如给别人种粮的格局,从而最终实现规模化经营(彭文胜,2008)。 
  (8)以补种子取代粮食直补。引入政府采购机制,改“补钱”为“补种”。在农民到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乡镇种子供应站购种时,直接对农民进行粮食补贴,真正做到“谁种粮,补给谁”。其具体操作程序为:选定品种一发券到户一种子统供一持券购种一技术服务一兑付补贴,这有利于帮助农民买到质优价廉的种子,便于操作,可以解决随意抵扣、补贴到位较晚等问题,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郝志忠,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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