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群 时间:2013-02-14
  目前,我国整个劳动关系管理过程都处在劳动者权益与管理权的博弈之中,政府的介入应增加权力规范方面的引导、制约、惩戒等措施。如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和发放机制;制定供企业参考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等等。完善政府的服务、监督职能。许多国家在劳资双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要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确认方能生效。政府的确认方式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随着劳动关系的规范化运作,政府监督的作用会越来越强,既包括日常对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履行协议争议的处理和对违反协议一方的处罚。
  2.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的法制化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坚持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这样有利于在集体谈判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力量。随着1994年12月5日发布《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11月8日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我们认为力度还不够还应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内容;把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同时,我们还应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并通过法律予以固定。各级劳动行政部分应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控手段,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资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把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
  新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就是一些学者说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的劳资双方平等,双赢关系。其实质就是人力资源型劳资关系。应该说这是我们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完善现有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劳动者的愿景和企业发展的愿景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
  4.从我国工会实际出发,建立工会维权机制。
  尽快改革工会制度,让工会摆脱用人单位控制。我国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保证了职工的利益。今年,《工会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要将保岗位、保就业作为保民生的重点。积极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要多渠道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积极促进就业;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的组建工作,不断健全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制度机制,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和合法用工机制;要推动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企业要做到不停产、不减员、不减薪,确保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受影响。
  上述几方面简单地对我国劳资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浅薄建议。旨在对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起到一点指导意义。但还有待于今后的深层次研究。
  
  参考文献
  [1] 朱美芳. 建和谐劳资关系,促社会和谐发展[J]. 青海师专学报,2008.5
  [2] 申小军,尹凤婷. 化解劳资矛盾首先要转变思维方式[J]. 北京社会科学,2008.1, 32-36.
  [3] 程延园. 劳动关系[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工会法及其配套规定[Z].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