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色情业的发展与政府应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9-06
 对于有清一代色情业的,在以革命史观为主导的近代社会史研究中是一个不甚深入的问题。一般而言,人们多从道德评价的层面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批判,而很少注意到其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1]同时,晚清政府对娼妓的管理体现出的历史进步性也少有学者提及。因此,笔者利用近年发现的若干史料,对这一问题略做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清代前期的色情业状况

   西方学界有娼妓的产生起源于宗教的说法。在早期色情业研究著作中,王书奴所著的《娼妓史》也移植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妓女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将这一时期称为"巫娼时代"。[2]但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认为,以卖淫为职业的妓女之所以产生,最主要的根源还是社会的发展、私有制社会建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认为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是在人类社会出现雇佣劳动之后,并且是它的必然伴侣。

  中国最早的官营色情业之起源通常认为是在春秋战国的齐桓公时代, "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资国用,此即教坊花粉钱之始也。"[3]这在当时就招致过反对,《战国策·东周策》中说,在齐桓公宫中有女市七、女闾七百,因为"国人非之",管仲还不得不"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但从此之后,官营色情业几乎历代不绝,私营的色情业更是蓬勃兴起,在特定时代,召妓、狎妓更成为文人雅集、唱和之际不可缺少的助兴之事。中国文学因而与青楼文化结下了不解的因缘。

  清承明制,清初也有官妓存在。清初的,按照钱穆《国史大纲》的说法,较明代中叶以下犹算差胜。应该说,其立国之初,统治阶级还是能够励精图治的,对晚明以来社会不良风习所造成的危害警惕性很高。所以在推行其少数民族所固有的"文化观念"--如要求汉人变异发制、服制--的同时,也将流行的社会陋习厉行改良,如禁止缠足等。盗贼、赌博、打架和娼妓更被列为社会之"四恶"而进行严惩,乾隆即位便发布上谕称:"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4]对于色情业,政府在制度和上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并且最后达到了取消官妓的目标。在顺治16年(1659年),清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太监代之,北京的官妓消灭。到康熙12年(1673年)后,各省的官妓也不再存在。雍正7年(1729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各地的"乐户"也都除籍为民。清初的法律还对嫖娼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对文武官吏有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也坐此律,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作同样处理;监生生员挟妓者"发为民,各治应得之罪";书吏有犯者则"比照官吏挟妓饮酒律,杖六十、革役"。另外,清初也对经营色情业者进行打击:伙众开窑为首照光棍例(光棍意为无赖-笔者注)斩决,为从则发往塞外黑龙江等处与人为奴。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右笞八十,房屋入官。"[5]

  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嫖宿娼妓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些清人的笔记都反映出此点。如《燕台评春录》说:"嘉道中六街禁令严;歌郎比户,而平康录事不敢侨居。士大夫亦恐罹不测,少昵妓者。",还有记载是:"道光以前,京师最重像姑,绝少妓寮",《京华春梦录》也记:"清光绪中叶,斯时歌郎像姑之风甚炽,朝士大夫均以挟妓为耻"。[6]这表明由于禁娼法律的压力,一些买春者的性取向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开始由妓女向男色转变,所以一时北京的"相公堂子"成为权贵、富豪趋之若骛的游乐场所。

  不过,私娼却是无法也不可能禁止的。官方对嫖娼的处罚仅限于政府官员和有相当身份者,对普通人并无特别的措施。而且,随着时势变迁和政府对社会控制力的弱化,一些官员公开与娼妓来往亦无人干涉,甚至被同僚目为风雅。年少得志,24岁就高中进士,却爱好在青楼冶游的袁才子枚即是一例。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乾隆晚年,娼妓至少在江南地方就很兴盛了。乾隆49年(1784年),有名为珠泉居士者写作《续板桥杂记》,书中叙述了南京妓女之盛。过了三年,这位文人又写作了一本叫《雪鸿小记》的书,讲述了扬州妓女的情况。嘉庆初年,有西溪山人作《吴门画舫录》,描写过苏州妓女的若干情形。此时,不少名妓已开始涌现,如"乾隆末年,秦淮名姝首推二汤"、"赵小如、董三、许寿子、朱大等为秦淮名妓。"[7]  二、晚清色情业的迅猛

  晚清时期,色情业更是迅猛发展。就首善之区北京而言,"咸丰时,妓风大炽,胭脂石头等胡同,家悬纱灯,门揭红帖,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知怪"。[8]太平天国运动后,中西文化交汇的上海成为了色情业的中心,妓院和娼妓数量都为全国之冠。民国时人胡怀琛在《沪娼研究书目提要》一文中所记有关于上海娼妓的书籍,从同治年间《沪游脞记》开始到清末竟有23本之多,从侧面反映出色情业的兴旺发达。流风所及,甚至在偏僻的西藏拉萨也有身价甚高的"名妓"。不仅于此,卖淫甚至跨出了国界,"我国人之商于日本神户者,所居为南京町,其地无女闾。光绪壬寅,忽有闽妓秋玉蟾者至,僦屋而居,以卖淫为业。……所获缠头资,三倍于日本艺妓,夜度资须日金二百圆,月入甚巨。"[9]还有中国女子到安南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从事淫业,香港则因此成为贩卖大陆妇女到海外为娼的集散地和转口港。此外,也有异国女子来华从事色情业者,所谓"如何海外鹣鹣鸟,还傍华林玉树飞"即是咏此。因此,晚清的色情业体现出国际化的一大特点。

  由于发展甚快,妓院本身也越来越"草根"化。"妓院初有规则,至光宣间而荡然无存。客莅院,妓侍坐,婢媪遥立,伺应对。后则嬉戏成风,谐谑杂作矣!客初就坐,妓自进瓜子,婢媪进茗,茗碗必有盖有托。后则以无盖无托之瓷瓯进矣!"[10]这一变化表明,色情业已不再局限于为社会特定的某一部分人服务,保持其一定的格调,而直接面向"下里巴人"的大众,"普及"性日强,肉欲的成分也日浓。

  更引人注目的是,传统上进入妓院的身份被颠覆,不仅一些政府官员、举孝廉者开始热衷于此道,甚至也有女性涉足,这些敢于"吃螃蟹"的女性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宁垣某女学堂学生中,有著名十姐妹者,以不嫁为名,实则日事闲游。上月在秦淮河,作花舫,打麻雀,甚至飞笺召妓,采烈兴高",记者斥其为"放荡风流"后,也无可如何指出"该学堂监督则置若罔闻"。[11]

  为什么这一时期色情业会发展如此迅速?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近代国家、社会的沉沦。毛泽东在分析社会各阶层的时候,就曾经指出:"中国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地位,造成了中国和城市中的广大的失业人群。在这个人群中,有许多人被迫到没有任何谋生的正当途径,不得不寻找不正当的职业过活,这就是土匪、流氓、乞丐、娼妓和许多迷信职业家的来源。"[12]廉价的外国商品(甚至相对来说也有本国的)的"重炮"摧毁了传统中国男耕女织的田园诗般的生活,从某种角度来看,这固然是的进步和化或许要必然付出的代价。但是,无论是外国资本还是民族资本开始的工厂所能够吸纳的劳动力却是极为有限,大量的下层民众想要获得一个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而竟不可得。其中,妇女又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许多人不得已利用生理的因素来谋生。在某些地区竟出现"人们唯一谋生的手段就是靠妇女用这种方法所挣来的钱。有些乡村竟然没有一个干净女人。"[13]

  其次,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何炳棣指出,1776-1850年间江苏的男女比例是从128.1:100,至135.1:100;在太平天国运动后这一比例进一步增加,在浙江的一些地区竟然高达194.7:100,男性比女性几乎多一倍。[14]根据姜涛的研究,清代前期社会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大约在113:100到119:100之间。[15]虽然学者对近代以来人口性别比例数尚估计不一,但在晚清时期男性人口远多于女性人口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一人口发展趋势持续到民国时期。近代以来,人口流动的趋势是由农村涌向城市,所以城市的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更加严重。一项1920年代的社会学调查指出:城市中的男性多于女性。在济南,约60名男性对20名女性,北京则是63名男性对37名女性;而在西方城市,两性比例几乎总是48对52。[16]从婚姻关系来看,晚清时一般农民和下层人口中,成年男子的未婚比例是相当高的。有学者利用族谱资料考察出,40岁以上成年男子未婚者在全族成年男子中的百分比,湘乡陈氏为9.63%,福州赖氏是10%,湘潭谭氏则是12.4%。[17]由于性别比例失调、大量成年男性无法通过正常的婚姻关系来解决性的需求,从而在客观上带来了性犯罪案的增多和色情业的繁荣。

  最后,清政府财政困难、举步为艰,不得不放松对色情业的控制。晚清十年,极力推行新政,如废科举、办学堂、练新军、预备立宪等,这当然是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又一巨波。但不幸的是其时政府已非昔比,心有余而力不足。史学者研究发现,尽管在1887-1914年期间,近代中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前一阶段的负增长,但是无论国民收入还是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都十分有限。前者的年增长率为1.0%,而后者仅是0 .3%。[18]根据宣统二年(1910年)编制的预算统计,1899年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即为1,300余万两白银,而到1910年已猛增到约8,000万两。"无政事则财用不足,不节流而急急开源,适便于小人行私,上下皆受其害。"[19]不少善政、善法因此而走样变形,如兴办学堂在地方成为敲取豪夺的借口,以至于在江西和浙江都发生过乡民捣毁学校的事件。在紧迫的经济压力之下,清政府终于拉下了以前惯习的道德说教的面孔:禁赌的被悄然突破,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以救灾的名义已于1898年首先在上海发行,随即被各地纷纷仿效,从而导致清末彩票的泛滥成灾。[20]开始向娼妓征税也就在此氛围中顺理成章了,正所谓"业之至秽至贱者有捐"也。《中国娼妓史》由是记:"自清光绪31年(1905年-笔者注)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抽收妓捐,月缴妓捐为官妓,反是者则为私妓。京师官妓,已为法律所默许。康熙嘉庆间处置开设娼寮及冶游娼寮重典,已不适用了。"[21]此处所谓"官妓"其实应为"公妓",即可以公开营业的妓女。   三、政府对色情业的管理

  对娼妓征税即表明清政府在上许可了娼妓的合法地位,但对色情业的放松控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色情业完全听之任之,在清末仍对其进行了种种的限制。

  其一、对色情业经营地点和规模的限制。北京地方政府划定了专门的"红灯区":"乐户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卫生局注册者为限。"政府将妓院分为四等,分别是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73家,准许顶开而不许添开。除"红灯区"外,其他地点的嫖娼行为皆为非法,如旅店对旅客应禁止的事就有:"暂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优到店住宿及饮酒弹唱者"等等。[22]

  其二、对色情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种种规范。如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到街道拉客是绝对不允许的,也"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生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校衣服之学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23]

  其三、对色情业逃漏捐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前文已提及,晚清政府放松对色情业的控制本来就出于"利"的考虑,所以此点无疑为其最关注之所在。清政府在民政部专门设立了"调查乐户捐委员",其职责就是监控妓院、娼妓是否在领到执照后,是否按时纳捐。相对于妓院,娼妓的流动性较大,很容易逃漏捐税。政府对此所采取是重罚加上"连坐"的办法,"先令漏捐之妓补足正捐外,仍再罚乐户捐、妓捐各一分(份),以示儆戒。倘不照缴,即将乐户主人惩办。"[24]

  其四、对暗娼进行惩处。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7章第31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者15元以下、10元以上之罚金。[2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对色情业管理的法规中也有相当部分涉及到对妓女的保护和救济。

  对娼妓的保护。首先,政府对愿为妓女者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在生理上,"年未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达者不得为娼妓";"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妓"。其次,政府对娼妓的卖淫活动作了一定的保护性强制规定。如"怀孕已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还有,政府对妓院对妓女可能的压迫制定了预防性的规定。如规定"领家不准虐待娼妓"、"领家不得强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从良者领家不得妨害其身体自由并勒索重价多方掯阻"。[26]

  对娼妓的救济。政府开办了济良所对娼妓等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女性进行救济。清末的济良所并不是官方的慈善机构,而带有官督绅办的色彩,其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拨款和社会捐助。如果被妓院漫天要价阻止其从良的妓女和不愿再为娼妓的女子便可以申请进入济良所受庇护。济良所负责对入所的妇女进行一定的文化和技能的,所开设的课程有国文、伦理、算学、手工、烹饪、图画、体操和等。愿意从良的娼妓也要在济良所里从事生产劳动,并且"所得之余利归本人自行存用"。入所娼妓的主要出路是被许配嫁人。愿意娶从良娼妓者,先在济良所设立的相片陈列室观看其人照片,经官方或者主持士绅同意后,双方在接待室见面,"以彼此情愿为相当之配合"。[27]

  正如黄宗智所指出的,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即"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28]由于笔者学识和资料所限,目前很难考察晚清政府颁布管理色情业的条例在何种程度上被执行,其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之间存在多大的背离。但这些条例的颁布在清廷覆亡前夕,其实际的效果也许是十分有限的,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不为后代学者所注意的原因。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晚清政府曾经在改良社会风俗所做出的努力和体现出的"取向"姿势。在古代,娼妓被视为贱民,国家对其有诸多的歧视性规定。在袁枚生活的时代,他就已经敢于为妓女鸣不平了:"妓中有侠者,义者,能文者,工伎艺者,忠国家者,史册所传,不一而足。女不幸坠落,蝉蜕污泥,犹能自立;较之口孔孟而盗跖者胜,即较之曹蜍、李志淹淹如泉下人者亦胜。"[29]到了清末,更由于西方"人权"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输入(清末管理娼妓规则即仿效日本法律制定),娼妓虽然仍要入专门的户籍,但是在法律上并无歧视性的规定。相反,由于色情业为合法,娼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光绪末叶,掳人勒索之风甚炽,妓之著名者,每出门,辄被掳……警署立,又实行保卫,各妓衣服丽都,彻夜往来,老妓见之,咸谓别有天地,非复人间也。"[30]更有意思的是,由于政府要员有 "破除良贱"、"酌改旧律从宽"的主张,本来一起鸨母虐待养女案主犯已经定刑、处死在即,但刑部尚书却听从下属建议,"据那桐破除良贱咨文,奏请减议,贷其一死",使得慈禧大为愤怒,不得不下特旨予以勾决,对有关官员进行惩处。[31]

  如袁枚所说:"二千年来,娼妓一门,历明主贤臣,卒不能禁,亦犹僧道寺观,至今遍满九州,亦未尝非安置闲民之良策。" [32]娼妓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其形成有复杂的原因,要消灭这个毒瘤也殊为不易。从已有过的实践来看,只有消灭商品和实现全能型国家对社会、人民的严密控制才可以达致。就晚清的社会实际状况而言,实无力彻底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私娼"问题,所以曾经的禁娼法律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清廷让色情业从"水底"浮出,实行有限的"公开化",固然从道德上来讲是一种后退,但是其决断避免了可以向国家集中的财富流失,又尽可能消除其社会危害,未必不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考量;而其实行的某些政策也未必不可以为后世所借鉴。注释:
[1] 近年来,有人从认识城市化过程中的弊病这一角度对近代色情业作讨论,见张百庆:《早期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的娼妓问题》,《史学月刊》1999年第1期
[2] 陈东原则认为中国有妓女真正开始于汉武帝时的"营妓",见《中国妇女生活史》,第60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3] 褚学稼:《坚瓠集续集》,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第31页,生活书店1934年版
[4] 《乾隆初年整饬民风民俗史料》(上),《档案》,2001年 第1期
[5] 《皇朝政典类纂 刑三十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1辑,第9108-9110页,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6] 王书奴前引书,第326、294页
[7]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第5182、5189页,中华书局1986年
[8]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第5155页
[9]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第5234页
[10]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第5164页
[11] 《女学生吃花酒》,《民呼日报》1909年6月18日
[12]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40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13] 《中华归主:中国基督教事业统计1901-1920》,第865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85年版
[14] Ho,P.T: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转引自梁其姿:《施善与教化》,第215页,河北出版社2001年版
[15] 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300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 《济南社会一瞥(1924年)》,《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
[17] 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考察》,《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8] 刘佛丁等:《近代中国的》,第73-7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9] 胡思敬:《国闻备乘》,《近代稗海》,第25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0] 有关研究可见闵杰:《论清末彩票》,《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
[21] 王书奴前引书,第288页
[22] 田涛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第176页,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
[23] 田涛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第512、503、504页
[24] 《对妓女之科罚》,《顺天时报》1910年10月21日
[25] 戴鸿映;《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6] 田涛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第504、502、514、515页
[27] 田涛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第464页
[28] 黄宗智:《清代的、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
[29] 《答杨笠湖》,《小仓山房尺牍》卷7,见《袁枚全集》第5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30]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第5154页
[31] 胡思敬:《国闻备乘》,《近代稗海》,第263页
[32] 《答杨笠湖》,《小仓山房尺牍》卷7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