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中的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如海 时间:2014-06-25

摘 要:随着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文就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处理 问题探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财务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这些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笔者就财务核算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抵债资产的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在清收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债务方可能以土地、房产甚至动产等实物进行抵债,由于各方面原因这些实物变现能力差,甚至几年内无法变现。另外,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断增长,个人不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中心可能会以强制执行其抵押房产方式来进行抵偿。
  对于收回抵偿房产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两个“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对这部分资产的财务处理不尽相同:有的随意增设“固定资产”科目予以处理,也有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更有甚者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使这部分抵债资产成为账外资产。
  建议增设“抵债资产”科目,按资产类别或债务人分设明细科目,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抵债资产时,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评估价值加各项处置费用(评估费、过户税费等)入账。当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低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时,按入账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差额,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支付相关税费,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反之,入账价值高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的,按入账价值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与相着税费的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抵债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笔者认为,中心收回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尽快收回属于住房公积金职工共有的资金,不应对该资产进行自用,也不能以该资产出租方式获取收益,所以不宜参考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无需对资产折旧的提取、资产出租收益等方面的核算进行明确,但需要考虑处置资产的收益与损失。
  处置抵债资产时,按变现金额与相关税费差额即实际收到款项,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抵债资产”科目,两者差额,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或贷记“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关于管理部门间款项调拨问题
  按照《条例》的要求,市中心与下设分中心或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四统一原则。但是,统一核算还是要建立在分级管理、独立运作、单独账套、账户分立的基础上的,对于管理部门之间的资金划转还是要“亲兄弟明算账”,否则造成混户核算,账实不符。
  对此方面的核算,各地使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者居多。笔者建议增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市中心与管理部或各管理部之间的资金往来。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作为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依据,首先应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但恰恰又没有明确,由此造成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无章可循、口径不一。
  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核定属于当期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各地中心信息系统开发中应当考虑对预提利息收入、预提利息支出的自动计算,按季度列支利息支出和预提利息收入。每季末,按每笔定期存款或国债金额在当季存在天数核算属于当季应确认的定期存款或国债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按照信息系统试算当季应付职工利息,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