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国伟 时间:2014-06-01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6年8月底、9月初,兵分三路,深入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近30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完成了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控制规范。 
  四是初审修改阶段,主要是2006年10月8日至11月初。在这一阶段,连续召开两次座谈会、审稿会,邀请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远集团、五矿集团、中航一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国际咨询公司的专家学者(多数为委员和咨询专家)对起草的各项控制规范进行了初审把关,并根据专家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是内部征求意见阶段,主要是2006年11月至12月。在这一阶段,将各项控制规范呈送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内部征求意见。专家们对目前的框架体系、指导思想、目标定位等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充分说明了各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建设的关注。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合理借鉴了以美国科索(COSO,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报告为代表的国外内部控制框架,并根据我 
  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调整和改进。例如,在形式上借鉴了科索(COSO)报告5要素框架,同时在内容上体现了风险管理8要素框架的实质。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并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和“科索报告”,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我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 
  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证监会将把内控建设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深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宏观经济形势回升向好的微观基础,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企业全方位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