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烨 时间:2014-06-01

  1、研究开发费用对所得税税率的影响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首先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为此,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方面的条件。其中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研究开发费用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研究开发费用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主要反映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等,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并不是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且研发费用在财务制度方面和税收加计扣除方面还有区别,比如:在人员人工核算方面,财务制度规定的是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保费用等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税收方面只包括在职及综保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社保、外聘、劳务费用。
  (3)并不是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只有在《扣除办法》列举范围以内的八项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列举范围以外的研发费用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把研究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依然是费用化处理,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到开发阶段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摊销,摊销年限是其使用寿命,但不得低于10年。
  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