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烨 时间:2014-06-01

【摘要】 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投入和列支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它关系到企业的长期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更为重要。因此,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会对企业应纳所得税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研究开发费用 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涵义
  要探讨研究开发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就必须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所涵盖的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提出,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规定,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以上三个文件,从不同角度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确认,除颁布部门、所强调的内容有所差异外,主要是颁布目的存在差异。《管理意见》是为了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夯实会计核算基础,有效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指引》是为了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扣除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一般来说,企业在就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并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财政部的《管理意见》为主,并参考后两个文件。
  二、研究开发费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的分析
  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一是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与以前的税法相比,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如上述第二项,企业取消了当年利润在上年基础上增长10%的限制条件,新增了三、四两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