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与广告创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史锦梅 时间:2014-06-01

  
  二、注重广告的心理效果,以情动人,拉近与消费者的心理距离
  
  广告的心理效果是指广告所引起的广告受众的心理反映,如产品知名度的提高,顾客消费观念的转变,对企业好感的增加或某些误解和疑虑的消除等。成功的广告能使消费者的情绪受到感染,一旦他们从心底认可了你的产品,从“感动”到“行动”就只是时间问题了。所以企业在产品宣传中未必要以“直白”的口吻表现出产品的优劣,可以通过迂回的方式来说,在广告的制作中尽量多加些“软性内容”以感性的方式去接近消费者,而“硬性内容”可以适当少些,这也是发达国家广告设计趋势。如“南方芝麻糊”的电视广告,用充满温情的画面把人带回了童年和故乡,使人割舍不断的亲情油然从心底而生,从而对企业有了深的印象和感情,并且这种情感或情绪会影响他们对品牌的选择,特别是选择宝石、时装、化妆品等带有情感色彩的产品时,更会受情感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这些产品进行广告时,就要强调温馨、趣味、喜欢、悲哀、成功等感情方面的表示,以达到好的效果。
  
  三、从长远发展考虑企业应更注重广告的社会效果。
  
  广告的社会效果指的是广告刊播以后对社会某些方面产生的影响。现实可以证明,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消费心理、伦理道德、社会风俗等均要受到广告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的作用范围大、显效时间长、影响程度更深。所以企业在产品广告创意时应当注意不能违背大众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应该是提倡一种积极向上的健康观念,不能与社会的消费观念和道德规范相背离,否则就会导致企业的社会声誉下降,这不但会影响某一种产品的销售,而且由于违背了社会所肯定的观念就会引起公众的反感,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其他产品的销售,破坏企业的经济环境和效益。
  我国的《广告法》中就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在广告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有“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以及“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所以企业在广告中表现产品特点时切记一定不能违反《广告法》的有关内容。否则就会影响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使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下降。表面上看注重广告的“社会效果”不如“经济效果”对提高产品销售额的作用明显,但实际上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很大的,也就是说“最不商业的,才是最商业的”,这对于企业未来产品销售额的提高将能起到长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