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会计理论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石晓光 时间:2013-11-14
  三、绿色会计的主体与客体
  1.绿色会计的主体。按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绿色会计主体划分为不同层次:从国家角度划分,称为宏观绿色会计主体;从区域的角度划分,称为中观绿色会计主体;以各个微观经济组织划分,称为微观绿色会计主体。这样就将会计主体置于环境系统中,从而将环境资源的价值消耗与补偿纳入绿色会计核算系统,体现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规定了绿色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的空间界限,即绿色会计只核算本会计主体内部的环境事项以及本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环境事项;同时考虑本会计主体内上、下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寻求不同代人之间的环境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体现出各个会计主体在同一时间、空间中共同占有地球的环境资源,共同对资源的使用与保护负责。
  2.绿色会计的客体 。绿色会计的客体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自然环境内容,特别重视环境科学与会计实务的结合。因此,绿色会计核算对象中必然包括自然环境,具体说来,是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不断损耗和不断补偿的循环过程。环境资源损耗是指由于资源消耗失控、重大事故、三废排放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损失,以及企业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超定额消耗。环境资源的补偿是指企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以及以排污费、罚款和赔偿等形式上缴国家或付给他人用以保护环境的支出。
  四、我国实施绿色会计的几点建议
  绿色会计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1.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将绿色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从法律上保障绿色会计的实施;其次将与环境相关的内容作为会计要素列入会计准则,并使其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同时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加以规范,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最后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绿色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
  2.加强社会的环保意识。绿色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要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加强人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绿色会计的认识,使绿色会计逐步被公众、企业和市场接受,最终使企业自觉进行绿色会计的计量、记录和报告。
  3.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绿色会计主要是核算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能全面、如实的进行揭示,因此国家审计机关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绿色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与监督,以促使企业正确地进行绿色会计核算,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合理开发。
  4.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完善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要具体披露企业本期发生应记入本期损益的环境支出和与环境相关的资本性支出,还要披露企业执行的环境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长期目标等;另一方面要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对环境因素在报表中的披露方式应予以统一规范,增加企业间的横向可比性,避免披露方式不统一而造成的企业环境责任不清和报表阅读者的不便。
  5.培养专业的会计人才。绿色会计是由会计学、环境学、生态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学等多门科学交叉渗透而成,因此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人员及能胜任的,要培养专业的、具有全面、扎实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充分了解绿色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以及交叉相关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从而使国家有关环境政策能够被严格执行,绿色会计实务工作能正确开展。
  南京大学的杨胜雄教授在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专题研讨会上表示,绿色会计的核算对象应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大类,并认为传统绿色会计的不足在于只关注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忽略了人文环境,因此革新势在必行。绿色会计应披露的信息主要有: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与环境负债和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报表中确认的环境负债和成本的性质,与某一实体和其所在行业相关的环境问题的类型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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