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顾春明 时间:2014-01-03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现行的会计制度凸现出许多与高校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会计制度,才能适应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存在问题;思考
  
  我国《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高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会计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势在必改。
  
  一 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的收入不真实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高校收入,因此在账面上只能反映已收到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而对于应收学生还没有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在财务账上不予反映。另外,本会计年度收到以前年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作为本会计年度的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当前要求核算学生的相关成本不协调。再者,应收账款也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已收学费和住宿费、应收学费和住宿费、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等。
  为了全面了解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等的收入完整性,建议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取消“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设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在“应收账款”科目中设立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等类收入。财务人员在每学年开始时,根据学生的注册和报到情况、收费标准等资料统计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并确认为该学年收入总额;增加“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同时增加“应缴财政专户款”。当实际收到学费和住宿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减少“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当上缴财政专户时,减少“应缴财政专户款”,减少“货币资金”科目;当收到财政返拨学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同时增加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一一学杂费收入”。当遇到学生退学、减免学杂费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调整相关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教职工个人借款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款项。“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订购设备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 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科目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只要求高校提取修购基金,而不要求提取折旧。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没有联系,不能反映其实际的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不会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就造成高校固定资产虚高,财务状况不真实。没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利于高校财务部门对出售、报废、损毁资产的管理。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不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一方面高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毁坏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或变价收入直接记入“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另一方面不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利于高校财务管理。
  
  三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未能纳入高校会计核算
  
  这种规定使高校内部形成了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核算教育事业活动,一个核算基本建设投资。使得任何一个会计主体都只能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尤其是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基建投资迅猛增长,很多建设项目靠学校贷款解决,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由于基建会计独立核算,同时贷款利息由学校支付,不列入基建财务费用,造成学校负债状况不实,基建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
  应将基建会计并入高校会计进行核算,在资产类设立“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两个一级科目。“工程物资”核算高校为基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核算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实际支出。在收入类的“财政补助收入”下设“基建拨款收入”,核算本年度财政为学校拨入的基建专款,年末转入“基建结余”的贷方。在支出类取消“结转自筹基建”,增设“基本建设支出”,核算在本年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全部支出,项目完工结算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年末转入基建节余的借方。在净资产类增设“基建结余”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完工工程的累计拨款额,借方余额表示完工工程学校自筹资金数,年终将其余额转入“事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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