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卢洁琼 时间:2014-01-03

  4. 非寿险公司除保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不合理
  非寿险公司其他收入包括拆出资金、保户储金和存款的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现行准则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这些收入,容易造成非寿险公司利用它来调节公司利润,达到美化公司会计报表的目的,同时这些收入确认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1. 取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
  由于非寿险合同的保险风险通常假定为保险合同期内平均分布,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是逐月编制的,所以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在保险合同期内按月逐期均匀确认,没必要将当期已收取保费调整为当月已赚取的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就可以取消。而对于一次收取全部保费或一次收取多期保费的非寿险业务,需要单独设置“未确认保费收入”账户来核算,然后在其受益期内逐期平均分摊计入各期保费收入。
  非寿险公司一次收取全部保费或一次收取多期保费时,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当月应确认收人部分)
  未确认保费收入(当月不应确认收入部分)
  未确认保费收入在保险风险承担期内逐期平均分摊时,会计核算:
  借:未确认保费收入
  贷:保费收入(当月应确认收入部分)
  非寿险公司各月应分摊的保费收入可按月或按天核算均可,简化后的非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核算简单易懂,容易为广大报表使用者接受。
  2. 取消“应收保费”账户的运用
  对于非寿险公司保费金额比较少的业务合同,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保费收入,即保单“见钱生效”。而对那些保费很大的业务合同,考虑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缴纳保费的,由非寿险公司信用部门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论,给予信用极好的客户才同意滞后缴纳保费,但缴纳保费时间给予严格控制限制,对于分期缴纳的保费为了防止利润虚增,应在分期收到保费时才确认为保费收入,即对于分期收取保费(尤其是跨年度收取的保费)的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3. 对于其他收入应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对非寿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保险公司对于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应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非寿险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凡是在本期发生的,都应全部在本期入账。不应延至下期入账,将本期成本费用作为下期成本费用处理。对于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编,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东方出版社,2006,10
  [2]会计准则研究组编,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指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7
  [3]傅胜主编。行业会计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3
  [4]刘玉焕保费虚增的根源与防范,中国保险,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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