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反洗钱中的责任与义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候淼淼等 时间:2014-01-04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易资料保存和客户身份识别这两项问题,中注协认为不宜将其作为常规审计业务范围。
  4.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及独立执业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专项调查、反洗钱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但不宜做担保鉴证。
  (三)企业内部审计
  金融机构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也做了相关规范,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规定、两办法)。国外的反洗钱法大多要求企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是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至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明确表示:要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珠宝、拍卖、律师、会计师等行业建立反洗钱制度,制定相关的可以交易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这也表示我国也意识到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蔓延到企业。
  
  三、反洗钱审计的发展方向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是整个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部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多种不同的经济问题的出现,更需要审计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反洗钱作为新形势下国内和国际共同面临的挑战,也需要审计体系的密切配合,同时反洗钱工作也是审计在新的经济领域的功能延伸。
  从以上对我国反洗钱审计在三大审计中的责任义务分配可以看出,目前,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相对比较明确,而政府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相对较弱。

但是,在我国,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背景下,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很大,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占的比例也很大,这就决定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近年来,针对我国审计环境及特殊国情,审计署提出要建立“大审计、大监督”,要强化政府审计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出台,企业内部审计也面临着新的制度环境。因此,在今后反洗钱审计依然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要不断完善政府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反洗钱的制度,做到审计的“三驾马车”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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