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深化和拓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新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卢松 时间:2014-01-04

  首先,慎重评价领导人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情况。目前,对领导人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审计存在着就审计论审计的情况,就是不问数据成因,机械、简单看到资产数字增加,就评价为“某某领导在任期内资产大幅增值”,这就不能历史的、客观的、从合法性角度做出正确的评价:一是对接任前已经存在、接任后国家逐步规范将原先没有估价登记的房屋、地价、车辆、办公设施等登记入账增加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未能剔除,而这种增值比重较大;二是对主管部门存在摊派性质的、将二级单位或者下级单位出卖土地、房屋获得的收益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购买小车、土地等引起的增值缺乏必要的说明。因此,应当针对资产增加的具体情况,客观予以评价。
  其次,慎重评价领导人的管理责任。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所谓管理责任就是领导分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有的领导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而是副手分管,有些具体问题甚至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统统归结为领导人的管理责任就有失偏颇。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评价应当区别对待:在主要领导人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评价为“负有领导责任”;在领导人直接授意下的,评价为“负有直接责任”;在集体决策下的,评价为“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评价领导人管理责任时,要分清现实责任状态,区别情况予以评价。
  因此,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慎重评价领导人的管理责任。所谓管理责任就是领导分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有的领导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而是副手分管,有些具体问题甚至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统统归结为领导人的管理责任就有失偏颇。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评价应当区别对待:在主要领导人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评价为“负有领导责任”;在领导人直接授意下的,评价为“负有直接责任”;在集体决策下的,评价为“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评价领导人管理责任时,要分清现实责任状态,区别情况予以评价。一定要坚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不得超越审计权限、超出审计范围、脱离审计事实进行评价,注意评价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防范评价风险。
  四、要强化结果运用,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创新审计结果运用形式和平台,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一是要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统一规范。一般来讲,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因此,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或本单位干部管理状况、发展等情况的基础上,由党委负总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作出明确统一规范。二是要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开展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给予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成效。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日常工作的配合与支持。积极推行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进点、联合反馈新举措,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效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对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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