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基层央行重要事项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军 时间:2014-01-04
近几年来我们发现目前在基层央行重要事项监督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重点从基层央行重要事项监督的现状分析入手,提出如何不断完善和提高央行重要事项监督工作水平的建议。
  
  一、目前重要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职责需进一步完善。
  就整个人行系统而言,目前基层央行监督部门仅根据上级行的相关规定开展重要事项监督工作,而上级行的规定又大多散落在多项制度规定中,较难集中统一,且缺乏整体性、操作性和独立性。重要事项(资产)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互相独立,缺乏有效的相互间沟通,未形成整体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缺乏整体监督效应。相关制度中虽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但都较为原则,只有少数基层央行制定了重要事项监督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由于没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包括使用、管理、监督部门职责分散,操作口径和尺度有所差异,检查中势必会掺杂较多的人为因素,缺乏规范性和整体性;二是监督内容和标准仍不规范。内审、纪检等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监督什么,如何监督,达到什么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完全凭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自行掌握,随意性太大。同时,监督工作参与具体操作环节较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建议较少;三是监督缺乏独立性。虽然有的制度明确规定监督部门必须参加,但在实际操作中,组织者对监督人员依赖性较强,造成监督人员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不符合独立性原则,也容易使监督形式走过场,未能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2.监督效率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基层央行监督工作(尤其是省会中支以上),监督频率较高,占用了监督部门大量的工作时间。如通过对某中支近两年监督工作统计,仅内审部门参与行内各类重要事项监督项目达98项。共投入工作量106人/次。其中查库8次,监交监销类11项,工程资格预审2项,基建工程招投标10项,机电设备招投标4项,小型工程维修改制造及设计4项,推广宣传活动2项,职工疗休养旅行社招标2项,采购类55项。在全部98项监督项目中,涉及资金使用的有77项。
  从上述统计的情况反映,基层央行监督项目在省会中支以上较多且杂,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监督管理办法或细则,造成监督标准不一、监督程序复杂且不规范,既大量挤占了监督部门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监督效率也不高。
  3.监督效果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从基层央行对重要事项的监督效果来看仍不大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不畅通,监督成果运用不太理想。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信息交流不畅,协调配合不够密切;二是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内容和程序不明确。由于在对实施具体采购过程中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监督事项前知之甚少,较多情况下是在监督现场才知晓,监督容易流于形式,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三是采购和具体使用部门沟通协调不够,部分采购来的设备与需求部门不匹配,使用效率不高,造成设备使用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浪费。
  4.资产使用与管理再监督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使用管理和监督相互脱节。目前基层央行对于采购后的资产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部门只管使用,但保养责任不明确,致使部分资产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保养、检修和维护,特别是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而监督部门仅仅是进行过程监督,往往较少涉及到资产的使用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坏率较高;二是对废旧固定资产处置监督不到位。在出售、报废处理资产时,剩余残值的处理存在部分不规范现象,不能充分保全固定资产应有价值;三是资产交接手续监督不严。个别责任人变动时,交接手续不规范,没有将固定资产纳入交接内容,不利于资产的有效保全;四是少数资产处置不及时。部分原本到期按规定可以处置的资产未能及时处置,少数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因无人管理而闲置;五是存在重采购轻管理的观念。少数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重视设备物品的采购,轻视对设备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少数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使用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管理,监督部门又未及时介入,造成一定资产、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资源的合理运用和节约。
  
  二、改进重要事项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督职责,健全监督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因此,要重点从制度上堵住和防止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一是整合资源,梳理和完善现有制度。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出台、修订和完善专门的重要事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重要事项的使用、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责,使上述部门各负其责,建立起重要事项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内容和具体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各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结合实际,优化监督方式。根据基层央行监督工作特点突出重点,实行“抓大放小”的监督模式,对集中采购、基建招投标、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督。而对于小批量或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监督项目,可以采取抽查等灵活监督方式。这样,既可减轻监督强度,又可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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