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刑法死刑适用范围和幅度特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瑜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死刑在我国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在当前社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其既不能废除,也需要在使用过程中加以特别关注,做到使用的准确。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分析了我国刑法死刑的适应范围,并探讨了死刑复核机制,从而系统了解死刑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范围要求及对于使用幅度的约束。

  论文关键词 刑法 死刑适用 复核机制

  一、我国刑法死刑适应范围

  社会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加剧,促使我国刑法刑法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也逐步与世界接轨,在适用范围上有着较大的约束。基本看来,在死刑罪名及对象上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当中也是极为谨慎。
  (一)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
  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及刑法补充规定,现行法律规定了供给60余种死刑罪名。在刑法各章节中,关于渎职罪的章节并不设死刑罪名,而其他各个章节均具有死刑罪名。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于死刑罪名的指控原则较为强调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失导致的犯罪行为不包含在死刑认定当中。基本看来,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方面表现。
  第一,在刑法各项罪名的规定中,均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死刑。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中,在共计12个条文中,有7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叛国、分裂、间谍、暴动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例;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中,在共计26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14中罪名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纵火、爆炸、枪支弹药、核材料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中,在共计92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生产销售毒品、伪造增值税发票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占据了15%左右的比例;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族权力的规定中,在共计31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也占据了15%左右的比例;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中,在共计14个条文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包括着抢劫、盗窃相关犯罪行为,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所占绝的比例较小,均不到2%;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中,在共计91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越狱、劫狱、盗掘古代文物、走私毒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也较低,均在5%以下;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的规定中,在共计14个条文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破坏武器与军事设施、不提供合格军事装备两大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不高,均在10%以下;关于贪污贿赂的规定中,有2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了贪污与贿赂两个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条纹占据10%以上的比例,而死刑罪名仅占不到2%,而渎职罪中不设死刑;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的规定中,在共计32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的罪名规定中涉及到死刑,这些罪名涵盖着违抗军令、叛逃、提供军事机密、盗窃军事物资、散布谣言等方面,从条文规定及罪名分布来看,死刑比例在35%以上。
  基本看来,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中,共有47个条文涉及到死刑,条文数与罪名数的比例均有较高比重。在目前经济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关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均有着较高的争论,因此有必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能盲目废除死刑,也不能罪名过多,对国际形象产生影响。
  (二)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应对象的约束
  我国对于刑法死刑的使用对象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不能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聋哑人和盲人实施死刑,并且没有缓冲的余地,是硬性规定。基本看来,死刑适应对象的约束内涵包括着如下一系列内容。
  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不实行死刑。死刑对于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具有多个方面的因素,就社会心理学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比较小,尚未对社会形成较为系统深入的认识,因此在对自己行为的判别与控制中往往很难具有较高效力,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方面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改造也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就刑法理论方面来看,由于对于青少年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而死刑却意味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不再具有改过的机会,这显然与对青少年的刑罚目的相悖。总的来说,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刑罚要求方面来看,死刑均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对于犯罪时尚未满18岁的要求是指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岁,如果在犯罪结束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满18岁,则仍以未满18岁看待,也即以犯罪实施的最初时间来看待;第二,犯罪嫌疑人年龄应当以周岁计,也即按照公历的时间计算方法对年龄进行计算,并且在刚满18岁当天,仍以未满18岁进行看待;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禁止适用死刑的规定具有相当刚性,其包括着不能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缓期执行、先宣判死刑并等满18岁执行等方面,因此在这一方面的刑法规定上没有任何的缓冲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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