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现状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2)监管因素。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三、解决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库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要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以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例:
  1.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节》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三)正规化现金的管理程序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现,不得在未经开户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是一种违法行为,隐瞒收入、偷逃税,对国家和公司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的现金收支,这种不法行为还危害了社会风气。
  3.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除小部分交于出纳手中管理的库存现金,其余的都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但不得超出单位三至五天的库存限额)不得随意存放,出纳员更不得带款回家;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私用、私借;去银行存、取款时,为了确保安全,最好配备相应的保全人员随往。
  (四)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环境
  按照经济和金融改革目标任务,尽力统一政策,建议准则,逐步使各个金融单位走上同一起跑线,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套法律,他们为治理金融无序竞争提供了法律保证,并重在执行。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应以高起点的经济处罚作为当前的重要手段,从而使不正当竞争者得不到经济利益。疏通转账结算渠道,解决无故压单压票问题,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结算业务。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转变结算方式,完善和扩大信用卡结算业务。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11月。
  李天民:现代管理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提升企业现金管理的新途径[N] . 中华工商时报, 2009.8.23
  郭继,冠川:现金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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