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及合约设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泽亚 时间:2010-06-27
  【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对股指期货定义及其特点的论述,然后基于对国外市场的实证研究分析了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和可行性,最后对于股指期货的合约设计应该注意事项进行简要叙述。
  【关键词】股指期货 风险转移 套期保值 合约设计
  
  一、股指期货概述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品种,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协定。
  和其它期货合约不同,股指期货合约的特点为:(1)交易方式特殊。它的交易标的为股票指数,并以现金结算,而不是实物即股票交割,这主要是由于股指并不具备实物形式,交割时按点位将指数换算为货币形式,采用现金支付。因此,在交割期内,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现象。(2)高杠杆。即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较低,可以突破传统交易的“本金限制”。(3)交易成本低。在国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以及期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使期货交易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
  
  二、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意义及可行性
  
  回顾证券市场的历程,还是一个非常不成熟的市场,受管理当局监管、利率及国债
  发行量等宏观政策调整,也受国际环境、关键原材料供求等因素的影响。从2005年的1000点直升至2007年的6000点,如今腰斩到2000多点几经大起大落,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很大。归结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证券市场的发展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仍然比较大,广大投资者对新的避险工具的呼声越发强烈,而股指期货作为有效的系统风险规避工具已成众望所归。然而针对股指期货,我们了解多少?它的推出对我国有哪些影响?我们又如何通过股指期货进行投资呢?
  对市场而言,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其流动性远远超过现货市场,推出股指期货将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机制,丰富投资者的投资产品,使其能迅速改变资产结构,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整个市场的总体流动性。同时,它还有益于平抑股市,促进市场形成合理波动以防止暴涨暴跌,提供方便的卖空交易条件,结束“单边获利”,有利于规避系统性风险,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做空机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风险对冲,这就是股指期货的风险转移功能。除此之外,股指期货还有价格发现功能,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价格一般领先于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
  然而这诸多的好处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都是我们的理想期望和假设,所以我们先分析海外已推出的股指期货,以下为四个海外市场股指期货推出前后指数的变动情况:
 
  通过图表,这四个市场推出股指期货前推升指数,而推出之后压低指数,但从总体看,并不影响股市的长期趋势。
  除日经225指数期货外,其它均降低或不影响股市的波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和股票总市值迅速扩大,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先进的大容量电脑处理系统,为发展股指期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大量的国外成功开设各自股指期货交易,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因此目前我国已具备了一些推出股票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虽然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但为了使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好的接轨,我国资本市场应不断国际化,应推出股指期货形成完整的股票衍生体系,同时也为了防止其他国家和地区首先推出以我国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带来的金融安全问题,因此,对于股指期货在我国的问世是市场本身的需求。   三、推出时机选择及合约设计
  
  既然推出股指期货势在必行,那这只悬在空中的“靴子”什么时候落地呢?我们如何设计合约才能让它安全落地?
  自2006年9月8日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各界对股指期货推出的预测一次次落空,又一次次被重新提起。对这个敏感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听到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推出可能引发股市大的调整,应该在股指处于低点时推出。相反的,有些人认为也许不需要在所有的条件都成熟了才推出股指期货,其中争论较大的是我国能否在缺乏股票卖空机制的情况下推出股指期货。众说纷纭之下,股指期货何时推出的悬念依旧。
  推行股指期货,其准备工作涉及面很广,包括上市交易地点和标的选择、合约规模及交割结算制度的确定。期限种类、价格波动幅度、保证金水平及涨跌停板制度的建立更需周密的考虑和研究,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同样也应受到我们的重视。
  通过对国际上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分析,首先,标的指数应是成分股指数,而不应该是综合指数,采用样本股来编制股价指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样本股固定不变从而保持了指数内部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及指数前后的可比性,有利于投资者采用该样本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和指数基金构造投资组合。其次,我们赋予某种成份股的权重必须恰当,避免某种特定成份股的价格波动对指数的运动造成不相称的影响。最后,对于成份股的选取有特定的要求,选取的样本股应该具有较好的行业代表性,尽可能覆盖国民的各个产业,并能够充分反映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样本股应该有一定的流动性,这样才能方便进行套利,建立稳定合理的市场价格;选取的样本股不应该包括亏损股且最好能够代表沪、深股市的综合表现,其市值及流通金额应该占较大的比重。
  国际上股指期货的交易所有三种选择: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及在这两个交易所分别进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选择在期货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比较合理,首先,这符合证券期货法规的规定。其次,我国期货交易所经过10年的积累了较多的管理经验并有了一套完整的期货交易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最后,在我国期货与现货运作机制到监管体制互不相容的特殊背景下,外汇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之前,混业经营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合理的交易单位也是合约设计成功的重要一部分,合约单位过大,会降低流动性,单位过小,又会增加套期保值的成本,我国的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我国投资者的性质及资金规模等情况,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很多说法,一种是股指期货交易需要复杂的专业技巧和足够的风险意识,所以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应面对机构投资者和拥有较多资金的专业投资者,因此股指期货合约的面值应该比较大,以限制过多中小散户的参与。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在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通过设定相对较高的合约面值以减少个人投资者过度投机,保护机构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需要,减少市场风险,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适当调低合约面值,使股指期货交易逐步向广大投资者放开,这样有利于股指期货的长远发展。还有人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中小投资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所以股指期货的推出首先要考虑到中小投资者避险、套期保值及投机的需要,交易单位不宜过高。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结算价不宜简单采用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因为这样对于大的机构很容易操纵收盘价来获利。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交易商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严格风险防范,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我国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实行对多空仓位分别收取保证金的制度,并实行每日无负债原则。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正负10%的涨跌幅限制,所以规定我国的涨跌停板的幅度为正负10%。我们拟给出我国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的研究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推出前后两个时间范围,本文在各范围只是涉及到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地方,例如,风险管理和规避方法、投资策略及合约设计中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深入的研究。另外,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仅取决于微观层面的合约条款的设计,还取决于宏观层面的与政策的支持,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打好基础。2007年7月2日,中证指数公司研制的沪深300行业系列指数正式发布,其中包括能源、材料、等10只行业指数,为投资者从不同角度剖析市场提供了工具。由此,我们相信股指期货标志中国股市加快金融创新的脚步,同时将引领中国进入一个金触期货时代并有能力把握好中国资本市场的命脉,使其健康发展。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
  参考:
  [1]李春梅.走近股指期货. 财经界,2007,(9).
  [2]邵燕.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避险工具.南通大学学报,2008,(1).
  [3]刘斌.股票指数期货在我国推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4]李逸凡.我国股指期货产品设计研究.
  [5]肖勇军.发展我国股指期货的若干问题研究.
  [6]吴华.我国股指期货标的物指数的编制及合约设计.
  [7]高子剑.阿基米德的杠杆——股指期货能否撑起蓝筹股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