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雁翎 时间:2010-06-27

摘要:本文在研究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概况的基础上,分析目前盈利预测的总体特征。从完善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盈利预测采取自愿披露原则并建立免责制度、建立盈利预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界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等四个方面探讨规范盈利预测披露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盈利预测;政策建议


  一、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概况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完整、规范的盈利预测主要见于IPO招股说明书。2001年3月新股发行实行核准制之后,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政策发生了重要变化。一级市场盈利预测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披露。
  本文以1990年3月至2001年12月上市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盈利预测误差的统计描述,样本总数为1093家。在强制性政策披露之下,有97.32%的公司按要求披露了盈利预测,只有2.68%的公司出于特殊目的或是处于特殊时期(如:最早的几家上市公司)而未披露盈利预测。在自愿披露政策下,2001年3月至12月期间上市的125家公司中只有47.2%的公司主动披露了盈利预测,另外有52.8%的公司未披露盈利预测。
  作为一种预测性信息,盈利预测质量的好坏表现为预测准确性的高低。一般来讲,盈利预测的准确性用预测误差来反映。误差越小,则准确性越高,说明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也越高;反之,误差越大,则准确性越低,说明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也越低。图1绘制了1092家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相对和绝对误差的分布情况。
  总体上讲,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呈现以下特征:(1)盈利预测误差跨度较大。盈利预测正误差最高接近400%,负误差最低接近-100%,误差跨度大。低估盈利幅度超过50%和高估盈利超过50%的公司约占19%,整体样本公司平均误差约为17%。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误差相对幅度和整体幅度都比较大;(2)盈利预测误差在不同年份波动较大。1996年以前,预测误差均值控制在15%以内。但1996年以后,特别是在1997年误差达到历史最高,约为30%。随后,预测误差开始逐年稳步下降,虽然在2000年略有上升,但误差仍然在20%以内。2001年实行核准制以后,预测误差均值降到10%以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10多年间,盈利预测误差没有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波动性较大;(3)盈利预测误差行业差异较大。房地产业最高,商业最低。各行业预测误差的方差比较一致,基本是误差率高的行业其方差也越大;(4)盈利预测总体上未呈现明显的悲观或乐观倾向。在所有1092家上市公司当中,有超过52%的公司(565家)出现正误差,即出现悲观估计;有48%的公司(527家)出现负误差,即出现乐观估计。基本上是乐观与悲观预测各占一半,总体上没有出现明显的偏向。正误差最高达到394%,负误差最低为-97%,正误差幅度是负误差的四倍。研究表明,公司盈利预测会具有明显的高估倾向,以期吸引投资者。
  二、规范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的几点法律思考
  1. 完善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披露和审核制度。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规范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披露和审核制度。证监会应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各种专门法律文件制作统一格式,以便于公司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法定要件以及可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般情形。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对市场参与各方责任的限定,包括上市公司的编制责任、注册师的代编责任和审核责任,以确保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质量。
  对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具体内容,本文认为: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也可在准则中对某些方面作进一步改进,如盈利预测可由确定值改为区间值,盈利预测披露间隔可进一步缩小等。
  2. 对盈利预测采取自愿披露原则并建立免责制度。
  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过程,充分说明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是一个对于资本市场及参与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同时也可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从本文的研究来看,自愿性披露政策有助于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市场反映也显得更为理性。但是,盈利预测行为至今尚未纳入相关法律范畴加以规范,而仅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宽松的原则性要求。因此目前的相关政策约束并不足以防范某些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动因。同时,不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了规避责任,更多地倾向于不做盈利预测,干脆将相应的法律责任变成为一纸空文。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政策法规中应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还应当加强上市公司的事前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明确其责任。同时,由于盈利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不可能确保预测一定能得以实现。为保护善意发行人免于受到证券欺诈起诉,在制度的设立上必须为发行人制定相关免责条件。首先,应引进预先警示制度。要求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其次,应建立起安全港制度。规定何种信息及哪类发行人应受该制度保护,谁负有证明“合理基础”和“诚实信用”事项的举证责任,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是否在该制度的规定范围之内,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发行人具有更正先前陈述的义务等。
  3. 建立盈利预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作为一种事前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该对盈利预测的准确性负责。如果不能在较高的程度上完成盈利预测,公司应当事前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事后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也可据此提出索赔。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发行制度只注重对证券发行当事人的行政约束,却忽视了对证券发行至关重要的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证券上市以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处理时也往往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无视投资者的民事损害。具体到不能实现盈利预测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节。例如: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认定,重大遗漏如何界定,应该采用何种诉讼程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投资者如果因公司未实现盈利预测要求赔偿,在法律上较难找到充足的依据。
  本文认为:关于盈利预测的披露亟需法律法规的引导,在盈利预测中应引入民事赔偿责任,量化虚假盈利预测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就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法律要件如责任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做出具体的规范。若盈利预测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诉称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从而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其对不实陈述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也对规范业绩预测披露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4. 界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目前师事务所、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发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由于市场中介机构的特殊行业性质,本文认为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首先,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信息披露质量评级应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对公司做出的全方位评价,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其次,加强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责任,建立上市公司保荐制度。保荐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主承销商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合理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该项制度,不利于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此外,还应严格执行《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加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责任,促进这些机构通过建立内部业务操作标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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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Patell,James M.corporate forecasts of earnings per share and stock price behavior - empirical test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Chicago.AUTUMN 1976. Vol. 14, Iss. 2. pg. 246.
  2.Baginski,Stephen P. Waymire, Edward J. Hassell, John M.The effects of management forecast precision on equity pricing and on the assessment of earnings uncertainty.The Accounting Review, Sarasota. Oct 1994. Vol. 68, Iss. 4.pg.913, 15 pgs.
  3.Firth, Michael. Smith, Andrew. Selection of Auditor Firms by Companies in the New Issue Market. Applied Economics, London.Feb 1992. Vol. 24, Iss. 2. pg. 247, 9 pgs.
  4.Imhoff, E. The Relation Between Perceived Accounting Quality and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rm.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Summer 1992). 9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