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功能和意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岳天明 时间:2010-08-12
内容摘要:
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功能的忽视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把社会保障置于道德谱系中进行考察,从文化根源、对象和内容等方面去分析和强调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功能和意蕴,会有助于提升我们对它的意义的认识层次,不断发掘人们心中的文化道德资源,才会不断构筑人们对它应有的理解层次的道德平台,社会个体也会因此而凸现在生命的存衍中所固有的尊严和本真意义,这必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
 
关 键 词:社会保障;道德性;弱势群体;人道性;公益性;互济性
 
 
笔者曾在多年前就撰文指出,“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1],但检索近年来有关社会保障的学术,客观反思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现有的认识[1],可以发现: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人道关怀还是缺乏必要的关注,对其功能的概括大多还是局限在社会稳定、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调节等三个方面,学界很少有人提及它的伦理道德功能,笔者认为,这种现状亟待改变。既然“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的社会”[2](P185),既然每个人应该表征着与社会道德不可分割的美的存在[3],那么,就必须把社会保障放在道德的谱系中进行考察,否则会严重地妨碍人们对它应有的理解层次,社会个体也会因此而缺失在生命的存衍中所固有尊严和本真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更多的“单位人”已经演变为“社会人”,单位“从摇篮到墓地”对个人基本需求的满足功能和基本利益的代表功能正在逐渐丧失。和我国“单位制社会”演化的这种趋势相适应,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大规模展开的,可以说,社会现实要求理论分析取得重大的、突破性的进展。
事实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制度根源,因此需要对之作出跨文化、跨学科的分析,这对于建立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社会成员的心态满足、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文化根源看其伦理道德性
 
有人认为,社会保障的起源能够追溯到《圣经》中关于利他主义的道德说教,而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是它的起源,也有人将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1601年)实行的“旧济贫法”看作是西方社会保障的开端。1869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慈善组织,以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为目标,进而更好地救济贫民。可见,社会保障一开始就有鲜明的伦理特性。
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内容之一的养老保险,产生于特定的背景之下、深深地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结构条件中。如此看来,不应将社会保障制度同老年社会史与文化史割裂开来,亦不应忽略西方社会老年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地位。
我们知道,西方文化长期以来是以青少年为导向的文化。英国著名家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非常深刻地指出:随着教会权威的衰落和威信的上升,人们的思想见解和中古时期的思想见解有了许多不同,近代以来的世俗文化的“自由主义”色彩“使个人主义得到了空前发展,甚至发展到无政府主义的地步”,这样,在精神上摆脱了枷锁的人们在和文学领域中表现出惊人的才华,人们开始怀疑统治者和自称与神有特殊关系的人的及不相称性,并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让人痛快的坦率,于是,一种全新的精神气质被创造和激发了出来,那就是旧的道德戒律不被重视,个人的天才般的创造性从自亚历山大时代以来就绝迹了的自由状态下得到蓬勃的滋长[4](P1-17)。据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自中世纪以来,许多西方艺术家何以都会采用共同的象征手法,赞美和歌颂青年的勃勃生机,鞭挞和诅咒暮年的奄奄景象。受这种浓烈的文化倾向性的影响,“大多数美国老人对衰老都有一种难堪和不安的想法”[5],乃至于社会政策长期忽视了老年福利问题。
在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看来,西方强烈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得就连“配偶双方通常都是各自住在自己的‘公馆’里,有时候,他们在家庭之外的沙龙中见面的机会比在家里还要多”[6](P48)。诚如美国学者福山所言,“殖民时期的美国,绝大多数美国人生活在家庭农场上,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不仅生产食物,而且生产许多家庭用品。家庭要子女,照顾老人,而且由于大多数上的孤立和不便,家庭也是自身重要的娱乐源泉。但在以后的岁月里,家庭的所有这些功能几乎丧失殆尽。……祖父母也被送到退休者之家或老人院,……到了20世纪中期,家庭减少到了仅有两代人的核心家庭,所剩的也仅是其独有的生殖功能了”[7](P43)。这样,代际间的松散联系自然就成为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家庭文化传统。
化以前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核心家庭结构中经常出现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发生,而工业化进程又进一步摧毁了这种脆弱的家庭保障制度的基础。可以说,西方文明曾以一种龌龊的态度对待老年人,使得老年人的有关问题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已而日益突出,从而,供养老年人成为西方绝大多数国家最为严重的问题领域。[8](P57)奥地利历史学家迈克尔·米特洛尔和雷因哈德·西德尔在其著作中就曾指出:在前工业时代,孤独老人并“未成为普遍现象”,“他们通常是与大量亲戚和非亲戚住在一起”,工业时代“户和家庭规模缩小了”,他们完全独居,“这些变化自然对老人的社会地位具有严重后果”。所以,“历史地说,老人的孤独……是一个较近出现的现象,它主要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结果”[9](P136-137)。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人口的老龄化问题以及老龄人赡养问题不断积累并日益突出,这为政府执行养老保险计划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依据。
很明显,在此进程中,西方老年人生活的经济保障无法通过家庭或者扩展的家庭来实现,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强制充当“家长”的角色以维持代际间社会保障的运行,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保证在国民收入最大化的基础上确保社会分配的公正化,从而通过增进效率、促进公正、保持稳定来折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干预”活动的伦理道德性,这种道德性是隐存于对社会成员利益的维护之中的,因为,在一个老年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得不到保证或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里,其正义性会受到严重的置疑,为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公平和公正,政府就需要参与社会财富和负担的分配,这无疑会使政府的作为涂上浓浓的伦理道德色彩,逐渐地,“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饿的人提供某些救济,早已被视作社会的一项职责”。 [8](P44)虽然,我们确实会怀疑这种强制安排的制度模式在缺乏家庭文化传统的社会里能否长期有效地运行,但毕竟,我们也不难体悟其中所隐含的伦理道德真蕴。
当然,我国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传统的国度,其所倡导的“家庭主义”(familism)为儒家学说的普遍的道德体系所推崇,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家庭内部的社会资本有着很高的程度。顺次推论,不会有人轻易地否认我国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性。
 
二、社会保障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这是其人道性的体现
 
我国官方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社会各界也因此而开始广泛关注弱势群体。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就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在一定意义上说来,社会弱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对它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者对它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也给予了不同层面的关注和解释。
社会学从社会分层理论出发,认为社会弱者是社会结构层次分化的结果。在彼特·布劳看来,社会结构可认为是由不同社会位置(人们就分布在它们上面)所组成的多维空间,因此,可按人们的属性参数加以描述,该参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类别参数,如性别、职业等从水平方面进行社会位置的区分,它将人分成有着不同界限的亚群体,这些群体之间没有内在的级序,另一类是等级参数,如收入水平、教育程度、权力大小等从垂直方向对社会位置进行区分,它根据某种地位级序表明了阶层界限的不连续性。这两类参数间的交叉、合并,使社会结构的类型丰富多样,通过结构分化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具有异质性和不平等性,而异质性和不平等性又反过来表现了社会结构的差别,等级参数和类别参数具有同一性的个体就有条件构成一个阶层[10](P9-19)。很明显,由于社会性资源(包括经济条件、社会生活条件和精神心理条件等)分配上的不一致造成特定群体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生活方式、收入水平、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弱势,进而使其在经济地位层面、生活质量层面和心理意识层面具有特定的属性。
如果说群体是在经济收入、生活方式、社会地位等方面有共同属性的社会成员组成的集团的话,那么,弱势群体就是在以上诸方面的拥有的可支配量(程度)低于社会均值、形成了对于较高地位群体的距离感和自卑感进而被彼此认同为一类人。为了全面概括社会弱者的本质,准确把握其周延性和确定性并体现概念的抽象性要求,在社会学的学科视角中,所谓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群体。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以弱势群体为对象,集中体现了它的人道性。在法国思想家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11](P97)。所以,可以认为,人道思想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萌发,开始时借助于文学、艺术等形式得以表现,后逐渐延伸于其他各个领域,它的产生首先渗透着作为个体的人对作为“类”的人的本质、地位和价值的深刻关注,渗透着人关于自我人格和个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融入了人的“类意识”对外在无常世界的自觉。人类在“类意识”的不断衍化、明晰过程中,逐渐将之移植于具体的个体,这首先表现为关心他人、尤其是关注那些处境困难、身受痛苦、生命垂危及遭遇各种打击、挫折和不幸的个体,对于他们来说,最残酷的打击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无动于衷,因为,人的需要是多元的,物质的需要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拥有安全感和自尊感的精神需要更为重要。面对着社会整体的进步和人们精神状态的沦丧及人文环境不断下滑的悖论,如今应该特别积极地提倡:在人们的互动中,要“通过设身处地而理解别人”[12](P208),要与人为善,要尊重人、关心人和爱护人。托克维尔在1830年撰写《美国的民主》时已经注意到了同情心的日益广泛,现代的自由社会早已将其延伸到动物界和社会底层,越来越不容忍贫困、苦难和死亡[13](P295-296)。这种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也是社会保障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道思想更多的来源于个体“使自己处于另一个并不在场,”但“能通过经验与之相遇的人的地位之上,并且根据以往的经验解释这个个体”[14](P323),来源于人的怜悯之心或将心比心的恻隐之心。卢梭认为,作为人类最普遍、最有益的自然美德,怜悯心实际上“不过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起共鸣的一种感情”,怜悯心对于相对软弱和易于受到那么多灾难的生物来说是一种适宜的禀性和理性的支柱,人类所谓的关爱、友谊和同情无非是固定于某一特定对象上的持久的怜悯心的产物[11](P99-102)。首先,每个人都会面临生、老、病、死,任何人都难保自己能够躲避现实的捉弄;其次,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以优胜劣汰为,竞争的结果总有一部分人成为失败者,不得不面对收入低微和生存危机的状态。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话,那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就责无旁贷。安东尼·吉登斯就曾指出:在用话语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方面,往往具有分配的不对称性,“那些生活在社会较低阶层的人们,可能会受到各种限制,不能用话语方式表述自己的利益,特别是他们的长期利益”,也不可能“将他们的利益和各种实现利益的条件联系在一起”[15](P482-483)。既然如此,对他们在生活等各方面给予关注便是社会人道性要求中的应有之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内,社会和个人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伦理道德方面应该体现出国家、社会对多数人的利益、权利和人格的尊重,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这种关心和人道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应该是现实的、真诚的,因而也应该是具体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而社会保障供给属于不等价交换行为,惟其如此,从社会交换的角度来看,一个心智正常的社会成员不可能对它产生长期的心理依赖,因为,他(们)在获得免费的赠物时,付出了作为正常人的自尊和做事的失败感,得到的是作为怜悯和同情对象的自慰和作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所以,只要存有一丝希望,个人都会力图摆脱弱势现状。如此看来,通过有效的帮扶,能够重塑他们的人格尊严,因为“自尊必须与某种程度的成就感相结合,无论这个成就有多小”[13](P343)。这样,就可以使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以乐观的态度和努力的行动应对生活的挑战,从而积极参与到社会互动的过程之中。毕竟,“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交往中所感受到的满足取决于这些交往带给他们的期望,也取决于他们在它们当中所收到的实际利益”[16](P167)。
 
三、社会保障的诸多内容,无一例外地都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实际的物质援助,这是其公益性、互济性和正义性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中,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这其中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济的涵盖面主要涉及五类人员:贫困户、“五保户”、城镇生活困难户、灾民、特殊救济对象,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他们能够达到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因此是社会保障最低层次的保障措施,被视为是纯粹的政府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国家通过发挥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救济的积极作用,就能够增强弱势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意识,这无形中影响着其他群体的情感归依和内心信念,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互助、温馨和融洽的良好氛围。社会福利包括社会补贴、职业福利和社会服务等,其中包括老人和孤儿收养、生活、娱乐和残疾人康复及就业服务等,其目标在于老有所养、幼有所依、残有所抚、贫有所济、难有所帮。优抚安置包括社会优待、抚恤和安慰,抚恤是国对队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优待是给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其他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安置是对一切退役军人进行的各方面的安置,这本身就是带有善恶评判和褒贬取舍性质的特殊保障,是对这些人员及其家属应有的道德肯定和伦理回报。以上所有就是被德国哲学家石里克(Moritz Schlick,1882——1936)在其《伦问题》中所认为的,是属于“合乎道德的趋向”,因为这就是“人类社会相信对于它的普遍幸福最为有利的那些方向”[17](P198)。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由于下岗失业是经济转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就成为推动我国改革事业的最重要的基础工程。自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我国将保障范围扩展到整个城镇劳动者,并将失业保险基金由保障转向社会保障,体现了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承担”的“三三制原则”,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范式,同时国家也提倡开展社会互助(像“职工互助保险”等),这两者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群众自愿参与、自筹资金,以多数人共同救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和风险,表征了奉献爱心的道德力量,也使社会充满了浓情脉脉的人道氛围。
如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制度结构的不合理最主要地在于二元保障体制的存在,[18]这使广大农民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很明显,这一现实是有悖于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正义有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和群体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9](P60-61)。这两个原则的更一般性的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为此,政府的伦理责任和社会的道义基础必须得到足够的强调,那就是要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质量和基本发展能力的普遍提升,使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具有共享的意义。[20]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中的估算,我国目前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在内的弱势群体规模达到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应该说是非常严重的,而且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它的弱势程度将进一步加深。所以,当前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尽快把农民工、失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对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意蕴的强调就成为必然。
总之,深究社会保障的内在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凸显的人文关怀机制,我们认为它渗透了一种强烈的伦理道德积淀以及在此基础上萌生而出的道德同情。个体的道德同情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他(她)所面对的社会秩序,不管是社会同情还是个体道德同情,都是社会的一个特殊部分[21]。转型社会的紧张生活增强了社会的无序性和社会个体对未来的难以把握性,同时也增强了对个人的过度刺激。在这样一个充满变革和算计的社会当中,就更需要更多的真正的同情心(即罗素所认为的“善感性,”指的是“容易触发感情、特别是容易触发同情的一种气质”[4](P213))的开放,在每个人自己的内心唤起我们正在援助的个人所具有的态度,这种马克斯·韦伯视野中的“解释性理解”层面上的“同情”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生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拣拾社会保障的伦理意蕴,有助于发掘人们心中的文化道德资源,这必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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