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志明 时间:2014-06-25

 (二)标准是一种要求、一种义务,而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和义务
  “一项标准就是一个‘必需的手段’。[1](42)标准通过把现实归纳为一系列的类型,而规定了具体情境下所要采取的对策。标准既然是为了指导行为的,因而具体的、量化的、公开的标准,就对行动者提供了最为精确而具体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在管理上是可以准确测量并付诸于操作的。标准通常是对行为方式和物品性质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和义务。对于技术标准,标准设定了一个上限或下限,人们可以比标准所要求的做得更好,但是不能超出标准的最低限度。就行为标准而言,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就意味着对行为的最低限度的约束和限制。比如交费、税收和赔偿等严格标准,通常只存在一一对应的事实关系,超标或低于标准都是不被允许。在这一点上,标准与作为行为规范的原则具有根本性的区别。比如,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这些都可以说是对行为的原则性要求。原则表达的是对行为的高质量的、理想化的、定性的要求。标准则是对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底线的、基本的要求。标准的应用不需要就标准生效的事实条件进行价值判断,而只需要采取技术方法确认事实关系,测度行为效果,从而适用与事实对应的标准规则。而原则由于是对行为的理想化的愿望和要求,因而需要作出严肃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为原则所规范的行为通常根据遵从原则的程度方面做出判断,而为标准所规范的行为,只能得出是否遵从的问题,一项行为或物质或者是遵从了一项标准,或者是违反了这项标准,不存在第三种情况。原则提出了一个模糊的、不能测量的要求,将具体的判断留给了行动者自己的理性和知识,从而允许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而标准或是排除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严格标准),或者至少将自由裁量的空间缩小到一个非常简单的地步(非严格标准)。
  公共管理标准所设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个方面。一方面,标准设定了管理对象的义务,如所有公民都有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义务,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根据公文标准制作某种类型的公文,这些标准建构了管理对象者的义务。另一方面,标准一旦设立,就意味着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标准监督和管理该方面的社会事务。它们负有监督标准被遵循的职责,例如,所有的食品卫生机关都应该根据食品卫生的各项标准检查生产产家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如果消极无为,不履行监管职责,就必须被认为是渎职、失职或者不负责任。
  (三)标准要求平等、一致和统一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以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标准的形式主义杜绝了与事实无关的人情化的考虑和不相干因素的干扰,内函着平等主义的精神。标准将事实前提和适用条件类型化,同时也将要求和义务类型化,并建立起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对相同的情形采取相同的标准,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标准,而保证了形式上的平等和公平。对所有的驾驶者而言,一项关于交通违规的处罚标准表明了,如果驾驶者开车撞了红灯,并且只要是这一事实成立,就意味着必须按照罚款标准处以罚款,比如100元。那么,不管所驾驶的车是宝马或是捷达,不管驾驶者是市长或是出租车司机,也不管乘车者是一位着急赶往医院的临产孕妇,或者仅仅是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红灯,这些都不应在标准的考虑之列,执行标准也不需要考虑这些个人情况和特殊理由。比如食品卫生的统一标准,死亡赔偿的标准,公共建筑的节能标准,对所有生产该类食品的生产产家、对所有因为事故死亡的人、对于所有的公共建筑,都是一视同仁的。在既定的收费标准面前,管理人员不会因为一个人富有而多收费,也不会因为一个人贫穷而少收费。就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而言,执行者不会因为一个企业的规模大和效益高而要求更高的标准,也不会因为另一家企业规模小和效益低而降低标准。
  因此说,标准是一条不可逾越的警戒线,它以一种高度简化的姿态,体现了一种“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标准所体现的公平是一种具体的、可见的公平,因而任何偏离标准的行为都是容易辨识和检测的。当然,正如上面已经说到的,标准的公平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程序上的公平。这种依据标准的管理,在保证了一定的平等和公平的同时,也具有僵化、冷漠、保守和“形式主义”的特征。严格遵循标准的公共管理,因为这些“官僚主义”的弊病而倍受那些寻求实质正义的人们的批判和攻击。在这个意义上讲,标准化的管理不是十全十美的。此外,标准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标准化管理的公平首先依赖于制定公平的标准,并公平地适用标准。
  (四)标准意味着秩序、信任和预期
  一项量化的、精确的、具体的标准,就像商场上的明码标价一样,对顾客和售货员都具有同样清楚而明确的拘束力,还能杜绝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和充满不确定的任意处分。对于摆放在超市货架的火腿肠,人们只要确认需要它并且接受其价格,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买下它,而不需要再去考虑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等安全问题,更不需要自己先去找一个仪器来对其进行复杂的实验和检测。火腿肠能被摆放到货架上公开出售,即已经说明(至少被假定为)它已经符合或者达到了卫生防疫等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又如我们要购买房子,我们除了考虑房屋的地段、结构、造型、面积和价格等方面是否合乎我们的需要或是否令我们满意之外,不需要专门去检测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它根本就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因为我们假定它能够建造、竣工和公开出售,即已经是遵照了房屋建筑的各项安全标准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应当已经为我们做好了这一切。在这个意义上,标准排除了全面掌握情况的必要性,以及每个角色对于每一次都各不相同的情况进行了解的义务。技术标准的严格执行,为人们提供了关于物品或产品的安全感,进而促进了社会的预期和信任。
  类似的情况,如果需要办理一项工商管理事务,根据公开的收费标准,办理某项业务的手续费是80元,那么人们知道自己只要带足了80元钱就完全够用了。根据矿难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矿难事故死亡者的家属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根据标准索赔,一分钱也不能少给,而对矿主来说,依据标准赔偿,一分钱也不愿多给。因为标准是众所周知的,无论是矿主老板还是死亡者家人,都没有什么可讨价还价的。值得指出的,标准引导行为的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矿难的死亡赔偿是20万元,而不是2万元,矿主更可能花费更多的力气和成本来保证安全,而不是视矿工生命如草芥,以至于出现“买棺材比买药材便宜”的现象。从公共管理的立场看,就可以合理地预期矿难会因为高昂的死亡赔偿成本和处罚成本的提高而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总之,行为标准设定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最低要求,技术标准为所有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设置了基本的品质和质量要求。标准的价值不仅在于技术层面的精确、科学和统一,也在于它能够增进社会的秩序、安全、信任和预期。
  (五)标准意味着权威和强制
  作为指导行为的规范或准则,公共管理中的标准内含着两种性质的权威。一种是基于科学技术的知识权威,一种是由政府强制性支持的管制权威,而且两者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标准……具有凝聚知识和技术状况、确定在期望和经济或技术上的可行性之间的折衷的效能”,[1](41)技术标准所确定的规范、限制或要求,是科学技术规范性的逻辑要求。因此,技术标准通常有着不容质疑的科学权威。行为标准是由政府机关制定,并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负有执行这些标准的义务。逾越标准就意味着制裁和惩罚。标准因而顺理成章的具有了强制性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