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定位与作为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艳 时间:2014-06-25
  [摘 要]阐述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对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效作为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已正式进入法制轨道。《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表明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重视,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理地位。同时,《条例》的实施将使公众更加关注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为,更加重视公共图书馆在公众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图书馆应抓住这一时机,认真落实《条例》中与图书馆有关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所作为,实现公共图书馆新的发展。
  
  1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定位
  早在上世纪,一些发达国家《图书馆法》就明确规定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实证明,国外的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调查,在英国有43.2%的公众认为公共图书馆是获取当地市政委员会信息的最合适的地方(比较而言,公民咨询局为12%,政府部门和机构为4%,公共场所的计算机为3.5%,银行和住房互助会为2%,社区和休闲中心为0.4%)。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各种途径中,通过公共图书馆的获取和利用排在第5位。而美国有超过95%的图书馆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设施和咨询指导,公共图书馆是很多美国人获取数字化政府信息的唯一场所。[2]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地方。虽然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起步较晚,但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所具备的独特优势是其他机构难以超越的。
  1.1 公共图书馆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最佳途径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主办,免费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提供各种信息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国家或政府为满足人民知识共享需要提供的一种制度性公共产品,是社会信息的主要组织者和传播者。其公益、公平、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和原则使之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和自由地获取知识信息的基本权利。
  1.2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理想场所
  公共图书馆作为地区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地理位置优越,是与公众联系紧密的独立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她所实行的免费阅览、开架管理、文献传递、参考咨询等开放、先进的服务方式,所提供的充足的开放时间,不仅为公众信息利用提供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信息传播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满足公众信息的利用需求。
  1.3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阵地
  以笔者所处西部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为例:该馆2008年接待到馆读者140多万人次,借阅文献270多万册次;通过网上参考咨询系统远程解答读者信息咨询近11万条。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拥有庞大的受众队伍,公共影响力十分广泛。随着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时代的来临,将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走进图书馆无障碍地获取知识信息。
  1.4 公共图书馆已具备先进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方式
  2002年文化部启动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极大地推动了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省级及部分市级公共图书馆已具备了较好的信息资源制作、存贮、传输能力,以县级图书馆为接点的支中心正在大力建设之中,“十一五”期间,将实现基层服务点村村通。贯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这一主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目前国家共享工程信息资源建设达70多TB)公开完全能够跨越数字鸿沟,以先进的生产和传播技术实现全社会范围共享。
  
  2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为策略
  随着《条例》的颁布,社会公众对公共图书馆政府公开信息服务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如何力求获取全面和及时的信息,创造性地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思考的问题。因此,公共图书馆应该用全新的思维来开展和实践这项新的工作任务,既要学会在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又要善于寻找工作突破点,有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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