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联合共赢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严敏斐 时间:2014-06-25
  [摘要]通过分析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侵权问题和传 统解决方案,指出传统版权制度的缺陷和版权法的局限性是数字图书馆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提出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合作共赢机制是解决版权问题、寻求长远发展的有 效途径。并通过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和案例举证阐述双赢的机制和意义,最后指出实现联合 共赢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联合

   网络环境下,信息已经成为人类重要的生存资源。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曾定义“信息自 由为一项基本人权”,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就设有“信息获取自由与表达自由”委员会, 简称FAIFE[1],世界各国大力开展的数字图书馆建设正是信息自由政策和理念的集 中体现。 但是,在数字图书馆积极推动信息流动的同时,我们看到版权保护日益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 取得 成功的瓶颈。版权法产生于印刷时代,它的初衷是平衡作者与出版商,或出版商之间的利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国对版权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我们从“合理使用”和“法 定 许可”等一系列规定中不难看出,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法正试图平衡版权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 。不可否认,出版系统和数字图书馆的立场有所不同,前者代表了版权人的利益,后者代表 了信息用户的利益,法律的天平究竟会向谁倾斜,双方能否在博弈中放弃差异、联合共赢便 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1 当前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法
  
  1.1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存在的侵权风险
   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需要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信息采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版权条约》[2]明确规定网上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专有权,未经作者许 可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视为侵权。但是网络上的信息更新、传播很快,比如就某个问题的讨 论在页面 的刷新和覆盖下,可能最终根本不知道最初提出观点的人是谁,因此考证网上免费资源的原 创作者是图书馆资源采集要面临的挑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常用的一种技术便是网页的超链 接,关于链接是否侵权,目前仍有争议,所以此举仍是图书馆在数字信息传递过程中潜在的 风险;同时图书馆对馆藏资源数字化还涉及复制权的所属问题。此外,图书馆在服务中更 无法控制读者对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一旦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图书馆难辞其咎。
   1.2数字图书馆规避版权冲突的常规方法
  1.2.1图书馆设立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机构,引进法律人才,研究和管理“图书馆数据库采购 或贸易谈判、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等”[3]。在参与法律听证会或学术研讨时对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不够明确或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关键条款提出改进措施。
   1.2.2图书馆通常采用“合理使用抗辩”“法定许可使用抗辩”等形式依法为自己辩护。 至今国内外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图书馆的权益,如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 MCA)设有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豁免条款;2006年美国版权办公室和国会图书馆发布了六项新 的版权豁免规则[4]330;2002年美国发布的《科技、教育与著作权法案》[4 ]331;我国《著作权法》[5]第22条都为教学用户争取了更多的权益。
   1.2.3图书馆界通过发表集体声明争取自身权利。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了《图书馆和信息服 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指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图书馆 和 公民可以无偿地利用信息,否则将可能出现因费用承担问题而使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 间的差距更大[6]
  
  2 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联合共赢研究
  
   尽管数字图书馆试图依靠法律解决版权问题,但版权矛盾还是时有发生。如果用发展的眼光 看问题,找到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立场的调和点与利益的共同点,双方趋利避害,联合共 赢,也许就能解决法律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
  2.1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联合的可行性分析
   2.1.1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立场是可调和的。
   (1)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界限是模糊的。马克思说过“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 类劳动。”知识产品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投入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集合, 也具有价值,应该受到保护。如果网络环境下版权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创作者 将不愿意生产更多的作品,那么公众也将无法享受到更多的新的知识产品。反之,任何创作 者都首先是社会公众的一员,任何作品的产生,除了个人的劳动成果以外,还需要继承、吸 收 已经进入信息共享领域的他人作品中的有益部分,如果社会成员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创 作又从何而来?
   (2)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立场是互动的。网络环境催生的数字图书馆延续着图书馆的 创建宗旨,其核心价值便是保障人类文明的传播,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要求,从而进 一步促进个人的创新,推动知识资本的增值。版权法是对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 重保护,它赋予版权人相应的权利以弥补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同时附加相应的限制以保护公 众利益,所以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立场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双向互动、互为依托的, 它就像一个闭环供应链,任何一方利益的损害都不利于彼此的长远发展。
   2.1.2数字图书馆和出版系统的发展可以相互促进。
   (1)数字图书馆克服发展瓶颈需要出版系统的支持。 如果图书馆在将数字化作品网上传播前都要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工作量会十分巨大;如 果 图书馆将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读者都需要支付许可费,代价会十分昂贵。可 见知识产权在激励和保护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对创新成果的社会公共传 播与使用也有一定的制约。要解决上述问题,单靠图书馆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出版系统的 积极配合,出版系统丰富的版权经验可以为数字图书馆规避风险提供指导,同时应合理放宽 版权限制,积极支持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2)出版系统数字化转型需要借鉴数字图书馆的经验。 近几年来,中国读者的传统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而电子书和网络出版物的阅读率却大幅 上升。调查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国民图书阅读率为60.4%”[7 ]1,“2007年为48.8%”[8]1,下降了11.6%。与之相反,网络阅读率却从“1999年的3.7%”[7]2增加 到“2007年的44.9%”[8]2,9年迅速增长了12.1倍,每年的 平均增长率达到135%。这表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 阅读习惯。国际上,“书刊业中的里德•爱思唯尔集团、汤姆森集团等都在加速出版业的数 字化进程”[9]1
   出版系统数字化转型既能节省印刷、储存以及传统图书出版中许多其他开支,又能让更多更 好的作品以最快、最便捷的方式为读者知晓,是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方式。国家新闻出 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上海举办的2007中国国际音像电子博览会高峰论坛上表示:“发展以 数字出版为核心的现代出版业已成大势所趋”[9]2。出版系统在转型过程中可以借 鉴图书馆 数字化经验,如各类标准、技术和共建共享理念,也可以把图书馆作为电子书发行的新平台 ,从而扩大影响范围,提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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