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中的“人”观——一种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观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兵 时间:2010-08-11

【内容提要】在环境伦的理论中,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争论已久,但它们都没有走出“人”的误区。解决双方争论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要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观点,而是在于如何转变“人”的观念。马克思真实地指出了人类中心的思想基础,这就是人只有把人自身的本质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看待时,才会有所谓的人类中心问题。以人的价值的实现作为人类中心的思想基础,才是一种合理的人道主义态度。

【摘要】The dispute about human-centred and nonhuman-centred has existed in 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for a long period.But the disputing parties have all made the mistake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human".The way of solving the problem rests in how to change the concept of the "human"and doesn’t rest with insisting or objecting the idea of the human-centred.Marx really point out the thinking basis of the human-centred,only by regarding the humanself’s essence as the existence of value,can there be the problem on the human-centred.It can be a  ;rational humanism’s attitude,by realizing the value of the human as the thinking basis of the human-centred.

【关 键 词】人类中心/自我中心/类价值/人道主义/功利主义human-centred/self-centred/humanism/man-value/utilitarianism

【 正 文 】
所谓环境伦理学中的“人”观,就是指在人与的关系中,人类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所扮演的角色。反映在当代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内容中,主要表现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应当指出的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是当前环境伦理学理论内部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其争论的实质在于: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出发点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由此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主张以自然为本的“非人类中心论”观点,以及主张以人为本的“人类中心论”观点。如何理解其对立的实质,对于我们把握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性质十分重要。
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
以罗尔斯顿、艾伦费尔德等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认为,当今生态环境问题的凸现,以及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加剧,缘起于人是宇宙万物主宰观念的作崇。它使得人类只关心人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而无视自然的存在与利益,仅把自然作为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及欲望的占有物对待,这就必然在实践上导致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无限度性和破坏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本然的“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从而产生了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在非人类中心论者看来,这正是人类中心论观念导致的人类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后果。因此,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只有走出人类中心论、超越人类中心论,人类才能够建立起环境道德意识,并在实践上解决、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美国生物学家艾伦费尔德就曾指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道主义虽然也提倡保护自然环境,但却主张只保护其中对人类有用的、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部分,而无视自然环境中其它非资源部分的存在。美国家胡克也指出:“人类没有哲学所封授的特权。的最大成就或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中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论,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人类不过是许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而我们的社会也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1](P70)海德格尔则更是明确地表示要“反对迄今为止的一切人类中心论”的观点。
可见,按照他们的主张,只有抛弃那种以人类利益作为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论的观点,才有可能建立起新的价值尺度,即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作为最高价值尺度的非人类中心论的观点。说的明确些,既尊重人类自身的利益,也要承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利益,并且,保护与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保护人类的切身利益。
当代人类中心论者面对非人类中心论发出的责难,仍然固守着人类中心论的立场。在他们看来,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反省,以及提出环境道德的要求,其实质还是出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利益的考虑,即人类的利益与价值高于一切。人类对非人类的动物、植物、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存在物的关怀,以及主张保护、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稳定,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类自己。“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对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非人类自然(尤指动植物)无所谓‘公共利益’,更谈不上辩识相互责任和相互尽义务。……人类保护自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因为生态危机证明了人对自然做了什么,也就是对自己做了什么。”[2]事实上,当代人类中心论者并不反对保护自然环境,只是认为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和主张与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稳定并不矛盾。毕竟,人类不可能不顾惜人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类更不可能离开自然环境而生存。因此,人类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应当且能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
从总体上看,当代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既有共同点,也存在分歧之处。就其理论共同点来看,双方都主张保护自然环境,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双方的共识之处。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所谓的只是一味地强调人类利益高于一切,而 毫不顾惜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绝对的人类中心论思想。此外,就双方的分歧点来看,还存在着理论基础、理论原则的区别。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一切以人为本,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最终目的,其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的。但就其理论原则来看却是功利主义的,主张以人类利益的取舍作为确立环境道德的唯一尺度。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环境整体主义作为其最高目的,人类的环境行为必须以维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谐为最高目的,无疑其理论基础是自然主义的。环境整体主义要求依据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整体性为出发点,规范人类的环境行为既要有利于人类生存,又要有益于生态平衡。显而易见,非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原则是一种超功利主义的原则,它所考虑的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而并非仅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原则要么是道义主义的,要么是准宗教式的。
二、“人类中心”思想的实质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是坚持人类中心论的观点,还是赞同非人类中心论的主张,抑或是提出有别于这二种观点的其他见解?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如何理解“人类中心”的含义。“人类中心”思想由来已久,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语)的表述中,就已经隐含了这一思想萌芽。中世纪宗教神学把“人类中心”思想建立在“地球中心说”(托勒密)的基础上,上帝授权人类以宇宙的“中心”自居,特许人类可以利用、统治自然的权利,人类依靠上帝的授权,自以为是地接受了“人类中心”观念的默许。正如兰德曼所指出,“正象宗教世界观使上帝成为世界的主宰一样,它也使人类在上帝的特别关照下成为了地球的主人。宗教世界观并非只是神学中心论,它也是人类中心论。这并不构成矛盾。”[3](P101)只不过“人类中心”思想的理论根据存在于宗教教义之中。
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以及理性主义的张扬,使得人类不再寄希望外在于人的超人的宗教力量,而是转而向内求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力量。如笛卡尔所说,“借助实践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名言表达了“人类中心”思想的精神宣言,而康德提出的“人为自然立法”则更是明确地把“人类中心”思想奠基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使得“人类中心”思想获得了理性的支撑。于是,“人是万物的尺度”找到了理性的根据。按照这种理解,“人类中心”思想就是指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人类的利益与价值是判断和评价人类实践活动的最高尺度,人类的实践行为符合“人类中心”思想的目的和要求,这种行为就是“人道主义”的,否则,就是“非人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含义也正在于此。
那么,该如何看待非人类中心论与当代人类中心论争论的实质,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立场?这与如何重新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有关,而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又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人”。在我看来,无论是当代人类中心论还是非人类中心论,它们都没有走出“人”的困惑,仍然停留在一般的意义上孤立地、抽象地看待人。它们或者在传统伦理学的范畴内以利益的需求与满足来标识人的要求,或者在生态科学的领域内把人纳入到自然界、生态系统中,以人的自然属性来定位人的位置。究其实质,这只是从人的个别特征、某一个侧面去理解人,而不是从人的发展、生成中去把握和理解人本身。双方共同的理论缺陷是在“人”的观念不变的前提下,主张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的观点。而问题的实质在于,解决双方争论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要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观点,而是在于如何重新理解“人”。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理论逻辑在于怎样转变“人”的观念,而不是如何强调人或人类是否为“中心”的问题。因为,对于“人”的观念的理解决定着人是否能成为和怎样能成为“中心”的问题。
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茫茫宇宙,浩瀚无边,无所谓有无中心的问题。人类居住的地球只是太阳系中一颗普通的行星,而人类也只是地球上一种生命存在物,何以能妄自称为中心。在科学史上,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曾经辉煌一时,后被哥白尼的“日心说”所取代,而“日心说”也已被科学所证伪。现代宇宙学业已证明,宇宙中的星系之间仅存在着引力关系,并不存在哪一个星系是宇宙的中心问题,我们又何以能证明“地球人”是宇宙、世界的中心。即使是在地球上,人类也不过是众多生命形式中的一种生命存在物,区别只在于人类有精神、自我意识,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而其它的生命存在物虽然也与人类共存于地球上,却“意识”不到它们自身的存在。人类虽然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但并不能就此表明人类就是存在的中心。说到底,人类与其它自然存在物一样,都只是“存在者”,而不是存在的中心,人类是否能成为中心的问题,是一个判断、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存在的问 题。
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并不等同于人类中心论。任何一种生命存在物,其存在的基本表现方式就是生存活动,生存活动是生命存在物满足生命需求的活动,通过需求的满足,生命存在物能够得以存在并延续其“物种”的生命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生命存在物的生存活动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以“自我”为中心就意味着“自我”的存在是人和生命存在物生存活动的最高目的。如果连“自我”都不复存在,又何以能有“中心”而言。因此说,任何生命存在物都是“自我中心主义者”。生物进化理论充分地证明了任何物种都是以“自我”的生存作为其生命活动的最高目的。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种”也要维系人类的生命存在,延续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显而易见,人类也是“自我中心主义者”。人类首先得生存并延续人类的生命形式,才会有所谓“人”的存在,离开人类的生存活动,“人”的存在便无从谈起。“自我中心主义”对于人类而言,既是人类本能的生存方式,也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尺度。人类以“自我”为中心表明,人类的任何活动首先应当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为重,人类不可能放弃自身的利益而先去关心其它自然存在物的利益。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以“自我”为中心既是合理的生存方式,也是应当的生存原则与尺度,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所以,不能把“自我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论划等号,也不应当把环境问题归罪于人类“自我中心主义”。
由此说来,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并不存在人类是否为中心的问题,人类中心论所指的“中心”并不是一个有关空间、实体范畴的概念。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也只能是以“自我”为中心,这是人类最为基本的生存方式。人类通过“自我中心化”的活动,获得了人自身的存在方式。“自我中心化”对人类的生存而言是不可超越的,否则,人类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这表明,在生存论的范畴内也没有必要讨论是否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论的问题。

三、我们坚持何种“人类中心”观点
我认为,环境伦应当坚持一种“人类中心”观点,这种观点既不同于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论,也不同于当代人类中心论的见解。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应当如何理解“人类中心”观点中的“人”的观念,以及“人类中心”观点成立的基础。也就是说,如何理解“人”构成了“人类中心”观点的逻辑前提。
理解“人”离不开人的活动,否则,只能把人抽象化、凝固化,而不能真正把握住人的本质。非人类中心论以及当代人类中心论的理论缺陷也正在于此。它们只是从人的某一个侧面出发,要么强调人的属性的重要性,要么将人的某种欲望和要求加以夸大,而不是从人的和生成中去把握人自身的本质。只有马克思正确地揭示了人的本质,以及指出了从人的存在形态的历史发展中去理解人自身,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理解“人”离不开理解自然,只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才能真正地理解人自身。这正是马克思的“三形态”理论所表达的内容,也是我们把握“人类中心”观点的理论基点。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人的依赖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初形态,由于人刚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对抗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只能以群体的方式与自然抗衡以求得自身的生存。所谓的“人的依赖关系”意味着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实质上就是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的依赖关系是以人的“自然性”为基础的,同时,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又是以人丧失其独立性为条件的。表现为人既在实践上与自然构成一种生存依赖关系,也在意识中本能地依恋于自然。也就是说,人是把“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看待的,在这种关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人类中心”问题,而是人以群体性的方式表达的一种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其实这只是一种本能的“自然中心”观念。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人自身发展的“第二大形态”。一方面,随着人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个体意识进一步确立,人与人的关系逐渐走向分化状态。另一方面,个体意识的确立以及个体化生存方式的形成,也使得人类摆脱了对群体的依赖,瓦解了人与人的自然性的纽带关系,从而也就消解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我”而存在,这才会有所谓的“人类中心”问题。“人类中心”的含义在此意味着普遍的个人成为主体,人是以个体化的、独立的“自我”为中心,而把他人、自然视为非我的对象性存在、为我的存在。这就是人的“个体本位”的存在方式,人以“个体”为“本位”而排斥他人的存在,无视自然的存在,以牺牲他人、自然的利益来获取“自我”的利益。进一步说,人对自然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对人的关系,人对自然的所作所为反映的是“自我”同他人的关系。当代环境问题、全球性问题的出现显然与“个体本位”的人的存在状态直 接相关,人抛弃了本能的“自然中心”观念,而把个体化的“自我”作为中心看待。在实践上自然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占有物,在观念上自然又作为人的对象性的存在。可见,不走出人的“个体本位”阶段,也就不可能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只有当着人自身发展了,人的存在形态改变了,才会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
人的“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三个阶段”。由个体化的“个体本位”发展到“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的发展的必然性过程,这是由人的“类特性”所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就在于“人的类特性”,“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P96)当着人的发展由以“个体”为“本位”发展到“自由人联合体”阶段,即以“类”为“本位”阶段,人的观念就已经发生了转变,“人”不再意味着“人类自我”,而是一种“大写”的“人”,以“类”为“自我”的存在状态,“类”既指称着人类自身,也容涵了自然于其中。在此,“人”就是意指人的世界,在实践上人是把自然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对待,而在观念上人又将自然内化为“自我”的意识内容。于是,自然进入了人的世界,并由此结成了人与自然的一体化关系,即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才有所谓真实的“人类中心”问题,才是环境伦理学理论范畴内我们应当坚持的人类中心论。这种人类中心论的实质就在于,人是以“类”为中心的,把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作为“类活动”的最高目的。它既超越了人类以“群体”为“本位”的本能的“自然中心”观念,也消解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功利性的“人类自我”中心的观念,从而在“类”的活动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关系。当然,这种人类中心论的实现还有待于人的发展,有待于走出“个体本位”的人的存在形态。其实,当着人类还处在以“个体”为“本位”的今天,无论我们是主张坚持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还是主张人类与自然界的协调发展,都无法真正地解决全人类利益与地区利益、局部利益的矛盾。当着人类自身的矛盾还没有解决好,又何以能解决好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
问题已十分清楚,出路还在于通过人自身发展去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合理关系,并把这种活动变成为人的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且,正是由于人是“类存在物”,决定着人的发展就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主动性过程。诚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它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件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5](P52)随着人自身发展的历史进程,人类已经意识到人与自然之间对立关系的存在,并开始自觉地反思这种对立关系的不合理性,进而在人自身的发展中去自觉地改变人的现存状态,以期在人的未来发展中建立一种新的人与自然的合理性关系。这才是一种真实的、关于自然的人道主义态度,也是人类中心论展开、实现的过程。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是在何种意义上主张这种人类中心论,其基础在于什么?在我看来,这种人类中心论的基础在于一种价值论。这意味着人只有把自身的本质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看待时,才会有所谓“人类中心”问题,“人类中心”含义意指当且仅当人是价值存在物时,人才能是以“类”为中心。人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物是把人自身的本质作为价值目的看待,从而去追求这种价值目的的自我生成、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心”则意指人的价值活动既是一种“为我”的活动,把一切“它物”对象化为为我的存在;同时,它也是一种“为它”的活动,把人的自我外化为它物,变成为它的存在。人能够成为价值存在物并展开其价值追求活动是由人的“类本性”所决定的,人的价值活动所实现的其实是一种“类价值”,即把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作为最高价值目的的价值取向。
以人的价值的实现作为“人类中心”的基础,是一种合理的人道主义态度。传统的人类中心论观点是一种绝对化的人道主义,主张人的一切行为活动的准则皆以人为最高尺度,符合了人的尺度,人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不合理的。应当说,这是一种把人的价值加以绝对化的人道主义态度。当代人类中心论坚持一种扩展的人道主义态度,既坚持以人的尺度作为最高尺度,但也要合理地兼顾物的尺度(自然的尺度)。只不过它所谓的物的尺度只是作为外在尺度而对人的尺度加以制约和限定,其实质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的态度无法解决两个难题。其一,功利主义难以拒绝“人类万能论”的诱惑。只要是人类能够做到的事情,功利主义态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拒绝态度,凡是人类能做的,只要是对人有利的就是合理的。而问题在于,并非是人类能做的就一定是合理的。其二,功利主义并不能完全决定人类是否认同物的尺度。因为人类既可以出于人类整体利益的考虑而认同物的尺 度,也可能出于人类的地区利益、局部利益以及个体利益的考虑而不肯认同物的尺度。功利主义的态度虽然试图以人类利益的让步来达到一种普遍的“自然人道主义”,但实现这种人道主义并不完全取决于某种利益的取舍,局限于利益的取舍其实只是体现了人的需求的满足及其实现的程度与否。对自然而言并不具有道德意义,它无非表达的是人在某一特定存在阶段所体现出的物欲需求与利益选择程度,而自然并不会做出“选择”,更不会有所“要求”。
总之,只有超越功利主义态度,以人的价值的实现作为“人类中心”的基础,才是一种可取的人道主义态度。超越功利主义并不完全是一种态度的转变,而是对人自身的超越,超越特定的人的存在状态,在人的发展、生成中,在人的存在方式的转变中完善人本身,充实人的自我,拓展人的世界,实现“类价值”,这正是马克思给我们的启示。


【】
[1] C·胡克.国外自然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 约翰·帕斯莫尔.转引自叶平.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概述[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1,(11).
[3] 兰德曼.哲学人类学[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 马克思.1844年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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