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及其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志友 时间:2010-08-11

【内容提要】马克思通过对人权的产生、人的二重性、人权与公民权的分离、目的与手段的颠倒以及人权与人类解放的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人权是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国家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人类的彻底解放是实现普遍人权的根本途径等理论。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人权/人权进步/人类解放


【 正 文 】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人权状况》(又称“中国人权白皮书”)的开篇写道:“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要求,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不同,道德伦理、文化传统不同,对人权也就有着不同的理解。今天,重温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人权、追求人权、发展人权、实现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人权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和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人权制度批判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地位的确立,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了十分详尽的考察,进而也对近代人权观念的产生、性质及其实然形态的出现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商品经济中,形式上存在着某种普遍利益。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以及个人及其需要的差异使交换成为必要,比如说,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个人A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在这儿: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而互相利用。“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1](P197)
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了利益要求或主张的某种共同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这种共同要求就是交换者的资格平等、选择自由及人身自由。因而,交换的双方,即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样一来,“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2](P477)。而实现“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要求和权利即是资产阶级所提倡的“人权”。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要取得“自由和平等”,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它就必须标榜自己不是某一特殊的阶级的代表,而是整个受苦人类的代表,进而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于是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仿佛这个少数是代表全体人民的。由此,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权利也就成为“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故其“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3](P12)。近代西方人文学者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出于对封建宗教的批判和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在自希腊罗马以来思想和制度的温床上,提出并阐述了人权这一概念。这就是近代人权要求或应然意义上人权概念的由来。
不仅如此,按照近代人文学者虚拟的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逻辑必然,借助资产阶级革命的力量,人权还第一次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较为广泛、较为深刻的体现,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于是便有了实然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即关于人权的法律规则。
马克思认为,人权和一切权利一样,不 是与生俱来的,而总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总是历史的和相对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12)针对资产阶级人文学者的所谓“天赋人权”,马克思借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它是历史的产物。同时,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内容的。人权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的反映,但它并不是人们现实利益的直接反映,而是现实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将自己的利益要求普遍化的产物。因而,人权在形式上表现为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想,是“权的最一般的形式”,但在内容上却反映着一定时代人们的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关系。人权的这种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决定了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要求,而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普遍形式却掩盖了不同利益要求之间的差别。

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里人的二重性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不存在普遍的人权,资产阶级所实现和保障的只能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人权。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方面,人作为公民而存在,参与国家生活;另一方面,人又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作为“私人”而存在,在各自的私人领域内活动。而资产阶级通过法律所承认的却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利己主义的人的人权即资产阶级的人权,因而,“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5](P185)。
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宗教和神权统治、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马克思曾经称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内容的人权,无论如何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雇佣制度的反映,它决定并服从于资本的特权,因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6](P94)。本质上,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在于: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社会的是国家。正如马克思所揭露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6](P93)。
虽然资产阶级标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资产阶级人权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但“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确立了自己的统治,从而,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那么,国家是具体人权产生的基础,也是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在人权的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言之,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人民的基本人权也便失去了保障。马克思在《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一文中曾经谴责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借口保护自由贸易而发动的侵华鸦片战争,使中国人民的“人权横遭侵犯,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人的挑衅行为危及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荒唐的借口下发生的!”[7](P14)这一方面使人看清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一国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和保证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保障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各项公民权利。而要使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则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确认并通过执法来保障个人人权不受他人、国家或政府的侵犯。
人权在内容上是分层次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利、学习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技能权利和自我权利等,人权本身也是变化发展的。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P32)可见,生存权、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而这正是实现其他各项公民权利的基础。


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人权和公民权是彼此分离的。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一切资产阶级宪法都宣布人民享有主权,但人民不过是资本所有者的总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把公民直接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前者被承认享有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而后者则不享有,除非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转变为积极的公民这一类。[8](P15)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风暴一开始,就胆敢再 把工人刚刚争取的结社权利去掉。”[5](P188)仅仅因为结社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因而对结社者要课以500利弗尔的罚金并剥夺公民权一年。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作为国家的公民(个人)与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私人)的彼此分离,造成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分离。而人权与公民权的分离,又导致了手段与目的的颠倒。
马克思通过对1793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二条规定的基本人权即平等权、自由权、安全权以及财产权的分析,对近代西方实存的人权制度或实存的标榜人权的制度作了分析批判。“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而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1793年法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可见,“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而平等权,“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因而,“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5](P185-186)。如此一来,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5](P186)。而且公民生活、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致力政治解放的人变成了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政治解放从人类解放的手段变成了自私自利的工具。可见,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只能是财产的权利,对于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来说,人权只能是虚拟的而非现实的。
马克思提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即人权和公民权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时,人才能真正得到解放,人权才能真正实现。“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3](P15)德国人的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即形成一个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一个由于自己受的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3](P14)。这个阶级指的即是无产阶级。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能要求普遍人权,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
在马克思的社会思想中,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社会的、现实的人,是作为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类同等分子的人。政治解放只是人类解放的手段,是人类彻底解放的一个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既不能求得解放,也不能求得政治解放,只能求助于人类解放,而后者正是前二者的实现条件。人类的彻底解放就是克服一切人的异化,将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身,达到人的复归。因而这种解放就是人类所应该获得承认和保障的共同的利益、要求,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即人权。这些权利仅仅因为他是人就应该享有的,与他作为人的属性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类的彻底解放,人性的彻底复归,可以说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然而我国的封建社会历经了漫长的二千六百多年,强大的制度惯性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当近代西方国家先后接受文明洗礼的时候,我们却与之痛失交臂。同时,在封建社会中,人权之说也无从谈起。近代以来,社会虽然历经数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冲击,但受历史传统与文化的影响,民主政治与保障、实现人权在中国却历尽曲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党和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人权和各项公民权利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所取得的进步可谓前所未有,举世瞩目。但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天在人权问题上,我们仍然面临双重压力:一是自身发展的压力,这是我国基本制度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二是外部因素施加予我的压力,说到 底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人权问题给我们施加的压力。
在自身发展的问题上,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解决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的矛盾。在应然性方面,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和人权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这就必然要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自觉地把保护人权、发展人权、实现人权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目标体系,把它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手段,最终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人性的彻底复归。在实然性方面,我国的人权制度尚不够成熟和完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在人权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必须从具体国情出发,首先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批判地借鉴吸收资产阶级人权制度的合理成份,健全和完善我国关于人权的制度,不断为保护、发展和实现我国人民的生存、发展、自由以及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而努力,扎扎实实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使普遍人权逐步得到实现。同时,还应该看到,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必然发生变化,政治民主化已成为一个历史趋势,行政的主流已从传统的秩序行政发展为服务行政,因此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根据时代进步的变化和要求,在坚持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同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对其进一步加以丰富和发展。
面对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对我施加的压力,我们在求得自身发展的同时,要坚持运用马克思的人权理论,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批判,
首先,在客观评价资产阶级人权制度历史进步作用的同时,必须区分其同我们所讲人权的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进步,应该讲,资产阶级曾在人权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它的人权制度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有值得学习借鉴之处,但并不能因此就要求世界各国都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人类在精神文化、价值标准方面虽有共同之处,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所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具体国情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人权的理解也不会相同,在人权问题上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人权都是具体的、有历史条件的,我们今天所讲的人权同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本质上决不是一回事,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9](P125)
其次,应该看到资产阶级人权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与虚伪性。资产阶级把人看作是脱离社会的抽象的人,强调人权就是个人的人权,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人权的普遍形式掩盖了人权的特殊内容,尽管现在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进步,但它实质上保护的还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人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到处侵略扩张,建立海外殖民地,控制和支配落后国家,掠夺落后国家财富,奴役落后国家人民,结果,资产阶级的人权实现了,而广大殖民地国家人民的人权却被彻底剥夺了。事实上,历史上资本主义的殖民政策,正是造成今天第三世界国家依旧贫困落后与所谓“人道主义灾难”的重要历史根源。
再次,还应该看到,今天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的实质是试图将世界各国纳入自己的战略轨道。西方国家以人权样板自居,抛出所谓“人权至上”、“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没有国界”等“新干涉主义”的荒谬口号,决非真正地关心别国人权,而是企图藉此手段干涉他国内政,阻挡世界格局多极化的趋势,用西方的价值标准控制整个世界,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到沙漠风暴行动、科索沃战争,西方国家的战略意图暴露无遗。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西方国家表现得尤为“关心”,特别是对中国,西藏问题、劳改犯产品问题、计划生育政策、释放所谓“政治犯”、反自由化运动、批判“法轮功”等等,无一不为他们所“关心”,其实他们真正关心的是——说到底是不喜欢——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冷战”后在人权问题上把矛头对准中国,不断施加压力,无非是以压促变,促使中国“西化”、“分化”,把中国的变化纳入西方所需要的战略轨道,延缓中国化的进程,阻止中国的强大。从根本上说,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部事务,“实际上是搞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要控制这些国家,把过去不能控制的国家纳入他们的势力范围”[9](P348)。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近代中国的屈辱历史一再证明:“国权重于人权”,所以,对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必须予以揭露、批判,对其干涉中国内政的企图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在事关国家主权的原则问题上,决不动摇、决不让步。
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国家的发展进步与繁荣强大蕴含着极大的契机与希望,必须抓住这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发展 自己,提高国力,完善制度,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推向新的阶段,这既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所系。

【】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叶立煊,李似珍.人权论[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6]张坚,姜汉斌,王炜.民主·自由·人权[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苏]B·奇希克瓦泽.社会主义人权概念[M].范习新译.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1991 .
[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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