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民主理论批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赖全忠 时间:2010-09-01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就萨托利《民主新论》中所暴露出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详尽的分析和批判,力图阐示传统民主理论在相关问题上的看法和目标,以便能澄清是非,为民主在的进一步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论题主要集中在多数原则、自治问题、精英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内在矛盾等相关问题上的分析和探讨。在文中,作者针对萨托利在关于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批驳,在对萨托利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同时,作者也尽己所能,从正面论述了本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认识和看法。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是人民实现自治的基本途径,是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的根本保障。而为了使民主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探索适当的途径,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尊重和维护。在民主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关于人民政治素质不高的事实,只能表明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所遇到的困难和阻碍,但这并不能构成某些人限制或否定人民政治权利的充分理由。以萨托利为代表的精英主义在一系列关于民主问题上的错误立场和自相矛盾的辩辞,不仅反映出精英主义在关于民主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而且也暴露了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在实践中的结果就是人民虽然在形式上享有种种的自由和权利,但实际上,人民的权利往往由于制度上和上的原因而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是民主政治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现代精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所表现出的对民主主义基本立场的背弃,充分表明精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为特权阶层的统治利益辩护的理论工具。由于精英主义的观点来源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种种矛盾现象,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危险性。为了使民主政治得到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对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学主流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批判,去芜存精,在有力揭露其内含的反人民倾向的同时,重视并努力克服现代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

  由于本文所涉及的是关于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本文采取的论述方式基本上是思辩性质的。目的在于从理论本身着手,证明以萨托利为代表的精英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和危险倾向。从而为民主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挑战面前,提供一定的思想武器。这些观点代表了本文作者在三年学习期间的研究和思考成果,并反映了作者一贯的思想倾向。因此,对于文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妥之处,作者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民主新论》是美国政治学家乔·萨托利穷十年之力推出的一部集中探讨民主问题的政治理论巨著。本书自出版起就在各国的政治学界引起巨大的反响,成为政治学者的必读书目之一。本文就是在研读《民主新论》的过程中一些心得的缀合。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篇中,我所从事的工作远不是将作者的基本观点加以通俗化的阐释,而是力图通过对其观点的分析和评述,来表明我个人对民主问题的一种态度,即对传统民主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的信守。因此,在阅读本文时可能会感到我对作者观点的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对一种观点的赞成与否,是依其是否有助于我们向着一个更理想、更美好的境界迈进而定的。



  民主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是人们赖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交往的基本途径与方式。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采用不同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来建立起彼此之间的联系。直到近代,民主制度才为文明社会所普遍采纳,成为社会交往和决策的基本准则。但是,我们根据什么来选择民主而不是其他政治制度呢?与人类社会所实行过的其他制度相比,民主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究竟在什么地方?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涉及到应如何证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而对民主合理性的证明又直接关系到民主制度的成败兴亡。作为毕生关注民主问题的政治理论家,作者必然要对民主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给出自己的答案。然而,从作者的观点看,我们显然无法有效地为民主的价值进行辩护。我们“既不能根据经验,又不能根据理性,也不能根据民主价值从客观上说其内在价值要优于所有其他价值这一理由,去创立、证明或说明民主。”我们甚至不能用民主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来为民主进行辩护。因为多数原则以“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为自身的存在依据,但从经验角度看,人民并不总是正确的。这样,人们对多数原则的遵循只不过是基于一种方便,即为了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人们同意按照多数原则的要求来进行决策,而这种同意实际上完全没有什么客观性理由在里面。

  由于无法找到合理证明民主的途径,作者于是退而求其次,将对民主本身的证明问题变成民主与其他制度之间的选择问题。比如,从安全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而个人独裁政体从本质上看则突出表现为缺乏安全机制。”。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得到更大的安全的话,我们就应选择民主而不是个人独裁。于是,对证明民主“真正利害攸关的并非证据,而是选择。”作者自我开脱道:“严格说来,我们不能‘证明民主’,但我认为,我们可以令人信服地说明,民主更为可取。”

  作者认为,改换问题的提法就能避免困境,未免有点异想天开;而认为不用证据就能从事比较和选择,这就更透着荒谬。因为任何选择都是基于某种理由、按照某种共同标准、依靠某些证据而进行的选择。排除掉证据的选择只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既然选择需要证据,那么问题依然是我们究竟应该根据什么标准、通过什么证据来证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可取。作者认为,仅仅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这一角度,就可以说明选择民主政体是正当的,而不必求助价值或进行价值争论。但是,安全本身不也是一种价值并且与其他价值一样充满了歧义吗?难道说我们不需要对安全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和民主保障安全的功能作出说明吗?当霍布斯同样可以用安全标准来证明绝对君主制是可取的时候,凭什么认为社会成员在民主制度下会比专制制度下更安全?即使退一步讲,我们承认民主制度的安全保障功能远高于其他制度,但是基于确保安全的考虑,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民主制度的安全机制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通过什么条件实现的。因此,撇开其他因素不谈,仅仅对安全的关注也将我们带回到对民主制度本身的考察和研究之中。所以,如果我们想为民主辩护,我们就必须根据民主制度本身所依据的原则和固有的内容来证明民主。

  事实上,作者本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接近了证明民主的正确途径,那就是,用民主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的合理性,来证明民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为民主社会用以指导集体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多数原则不仅建立在公众的普遍同意基础上,而且它的合理性是可以通过实践结果来予以检验的。所以,通过对多数原则在实践中的效力的考察,我们就可能将民主置于一个客观性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作者没能正确认识多数原则的真实涵义,以至于无法对民主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说明,这是很可惜的。

  作者认为,多数原则的来源,是基于对多数一贯正确性的非理性信仰,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决策方式,多数原则来自于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它只是表明这么一种观念:即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可取。这种认识立基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复杂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体认。正是因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错综复杂、变幻无方的,而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又都是极其有限的,所以相对于多数原则而言,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由此可见,多数原则所承认的只是一种相对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必然性。事实上,因为将某个绝对原则作为自身存在的理由而最终陷于困境的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作为多数原则对立面的个人独裁制度,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以某个绝对性的虚假命题来为自己辩护,也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通过压制不同观点和批评意见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而多数原则通过对某个社会组织或个人一贯正确性的否定,进而否定了这类虚假命题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因此就表现在它不仅能正视个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多数原则通过将发言权授予每一个人、通过将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作为指导社会行动的依据,以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内容以及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所以,多数的正确性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实现的,对多数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有着深厚的认识论基础并能够得到客观实践的经验证明的。

  作者之所以歪曲了多数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完全用一种孤立的、静止的视角来看待人民与专家的关系。在作者那里,一个孤立的、封闭的专家群体被隔绝于人民群众之外,以至于决策的多数没有理性,而理性的少数无权决策。于是,我们只能在理性而不民主的专家决策或民主而无理性的多数决策之间作一选择。“概括地说吧,我们对人民的依赖程度越大,可能获得的理性计划就越少;反过来说,我们越是依赖专家,权力在民意义上的民主就越少。”我们说,这种专家外在于人民的情况只存在于作者的想象之中,所以,由此而导致的两难困境也不过是作者又一个庸人自扰的幻觉而已。在民主理论中,所考虑的问题是当权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专家与外行之间的关系。在无权的人民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专家。这些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并不孤立于人民之外,他们就是人民。因此,阻碍他们发挥重要作用的不是心怀妒忌的人民,而是不懂装懂、倚权仗势的特权人物。相反,只有民主,才为这些专家提供了可以发挥自己影响力的机会和条件。在真正的民主政治中,人民实在没有必要在理性与民主之间做一生死选择,而是完全可以通过民主方式来获得真正的理性和自由。

  正如当代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正是因为我们通常都不知道谁最有知识,我们才将决策的问题留给了一种不受我们控制的程序去解决。但是有一个道理却是恒久不变的,即正是从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数所规定的标准的少数那里,多数习得了知识并做出了较优的决策。”所以,“主张民主的论点,其实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萨托利虽然也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自由转换,但他只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因此在他那里,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转换是任意的和没有什么客观理由的。而哈耶克则准确地看到,少数向多数过渡的依据是客观知识和正确的选择。恰恰是为了实现这种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转变,我们才应该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和一个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左右的程序机制,使得少数向多数的过渡成为可能。民主主义并不否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真正了解具体问题的人总是少数。但民主主义坚持认为,这个有知识的少数始终是具体的、与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有关的,所以事先我们一般都无法确切地知道谁属于这个有知识的少数。除非实行多数原则,我们不可能通过其他的方式使那些真正了解事实真相的人脱颖而出,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将自己的意见传达给大众,将少数人的知识变成大多数人可以善加利用的财富。所以,与作者及其他一些精英主义者所说的相反,多数原则并不否认正确的总是少数,它只是否认某个固定的少数会必然地与这个正确的少数相一致;多数原则也不否认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所否定的是将权力视为一种认识工具和决策依据的企图。多数原则并不奢望参与决策的每个人都能做出明智的决定,但它确实希望,通过将决策权平等地给予每个人,能够为那些少数有识之士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而实践也证明,从多数原则出发,社会总可以找到有知识的少数,这些有知识的少数也总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将决策权完全托付给一个人或少数人,这实际上就是假设人类已经穷尽了所有的知识,并且这些知识完全可以由某个天才掌握。这种假设不仅在逻辑上无法成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必然会使社会在许多情况下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

  以上我所说的专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涵盖了所有在各自领域中有一技之长的人。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作者对“专家”的界定要比我窄得多,他实际上是将专家特指为那些“精通如何主宰——不是知识,而是——人民的人”。因此,家和社会科学家以及其他领域中卓有建树的人在他那里就不算是“专家”了。也只有将专家理解为政客或行政官僚,上面关于将专家与人民相区分的言论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但问题在于,将决策权交给政治“专家”就真的能实现决策的理性化吗?任何一次决策都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那些精通统治术的政客们来说,可能与被他们统治的绝大多数人一样无知,他们也必须为自己配备专家。这样,在掌握着统治权力的专家与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专家之间就会自然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即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是权力为大还是知识为大。这个问题提给那些主张以知识作为决策权依据的精英主义者们是很不愉快的,因为恰恰是这个问题构成了一切精英主义者的阿基里斯之踵。如果权力占了知识的上风,那么无论从什么角度衡量,我们都无法认为这样产生出的政策是“理性”的;而如果知识占了权力的上风,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民主与理性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难道那些无权但有知识的专家不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此,再也没有什么比泰纳的那句“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的名言更能充分暴露出特权阶层的狭隘立场和对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偏见了。一千万个零相加依然等于零,但一千万个一相加决不等于一。将人民群众说成是无知的“群氓”,不仅是对那些无权但有知识的人的诬蔑,而且也与精英主义所提倡的“竞争式民主”相矛盾。竞争是要有裁判的,如果人民是无知的,那么谁有资格评判那些“竞争领导权的少数”?当权者竞相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又有什么意义?也正是从精英主义对人民集体智慧的蔑视以及将权力奉为知识依据的潜台词中,民主主义看到了由之通往极权统治的危险倾向。

  作者在谈及多数原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被社会所接受这一事实时说:“为什么多数原则是被人缓慢而不情愿地接受的呢?答案非常简单,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这实际上是一种歪曲的说法,因为他完全无视人类社会曾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这一事实。如果不怀偏见的话,我们就会知道:多数的权利固然并不等于多数正确,但一个涵盖面很广的多数确实可能比任何一个固定的少数更正确。只是由于这个合乎情理的观点会威胁到当权者的根本利益,所以一个相对合理的决策方式才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受到权势阶层的压制。这里再强调一遍:权力不是知识,也不是认识的手段。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当权者比无权的人民更聪明、更富有智慧。再杰出的家,他所掌握的知识与人类总的知识诸量相比,也是一个近于零的无穷小量。就其知识内容而言,当权者掌握的知识主要还是管理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是关于行动的知识,而不是关于认识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属于过去而不面向现在和未来。所以在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时,当权者与其他人一样都处于无知的境地,这种认识上的地位使当权者没有任何理由来否定按照社会多数人的意愿形成的决策。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危险依然是:虽然当权者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并不比其他人更富有智慧和能力,但他所掌握的资源和技术手段使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违背人民的意愿而自行其是。这一事实表明,尽量使权力无法干扰决策的理性化进程,是保证决策正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正是从防止权力对决策过程的非理性化干扰这一目的出发,我们才需要通过民主手段来驯化权力。在这方面,我们除了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以多数原则作为决策的基础之外,并无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来防止权力对决策理性化的损害。



  作者一方面认为多数原则是一种非理性的决策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与独裁制度相比,假定“人民总是正确的”相对来说“几乎算不上是个危险的公理”。因为在代议民主制下,一种多角色、多梯级和多滤层的决策机制使得“人民的声音”必须要经过无数调整和障碍的漫长过程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政策。作者显然认为,民主制度中的决策系统已经使得人民的意志被大大地稀释了,以至于很难对现实政治环境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因此,说人民一贯正确的假定虽然不对但相对“无害”,不过是说这种形而上学的假说在现实生活中近乎“无用”,这种观点其实是在变相承认西方现行的代议民主制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人民确曾犯过错误,而且人民也曾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果我们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空想,那么我们就只能放弃使人民意志得到真实实现的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如果我们不愿接受作者对民主制度的解释,我们就必须努力去理解导致人民犯错误的原因以及防止人民再犯错误的预防措施。

  要理解人民为什么会犯错误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决策方式本身的性质和作用出发。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社会中人们用以解决内部冲突和实际问题的手段,它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帮助人们整合与决策有关的各种因素,并对那些不符合其目的的因素进行筛选。由于多数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使由之产生的政策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当人民受到无知、偏见、野心、贪婪等不良情绪的干扰时,我们就很难指望人民根据其目的而做出的决策具有足够的明智性。毕竟,多数原则只能帮助人民进行决策,但不能代替决策,它也没有力量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客观上的有效性。但人民所犯的这些错误源于人本身的劣根性,在其他决策方式下仍然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所以,精英主义假设,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权力精英手中,会更有利于产生明智的政策,是没有什么理论根据的。从逻辑上看,精英主义的这种观点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条件关系问题。专制统治者作出明智决策的情况只有在统治者集知识与权力于一身时才是可能的,这样的情况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只是个例而不是普遍现象。而合理的决策方式只能建立在一般的事实基础之上,决不能以例外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相比之下,由人民集体参与形成的政策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人决策的任意性和偏狭性,因此往往更有可能产生出明智的决策。所以仅仅因为人民在历史上犯过错误就将多数原则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决策方式,同样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论证方式。它不仅将导致正确决策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混为一谈,而且将特殊现象当成一般的事实来对待。

  由于人民犯错误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决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帮助决策,而不是代替决策,因此任何一种决策方式都无法绝对保证由之产生出来的政策具有人们所期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决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属性,因此从相对的意义上讲,某种决策方式会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产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与其他方式相比,多数原则是一种服务于普通人的决策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应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视人的缺陷和失误。作者认为,多数原则是一种基于主观的“无用”的游戏规则,表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种种法制条件和纠错机制的深刻内涵。在专制统治之下,统治者的决策失误是由被统治者来承担的;而在民主政体下,人民的决策失误最终要人民自己付出代价。那么还有什么比灾难性的后果更能说明不健全的决策方式对人民的消极作用呢?所以,从逻辑上讲,一种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决策机制往往会比个人独裁更需要有正视事实的勇气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更注重通过反馈和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加强对决策风险的控制。以此而论,从多数原则中引伸出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的重视、对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则和宽容精神的强调与保障,这些民主社会中所特有的价值倾向和原则,无不是民主社会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精神的反映。这一事实也表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合乎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产物。将人民的错误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线类比,只是表明论者是在按照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说明复杂的社会问题的。

  民主主义在立论前提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在上,民主社会所曾经犯过的错误,几乎在其他的形式下都会发生,而且某些错误的性质往往比在民主社会下更严重;相反,民主社会所能达到的政策水平,却是其他制度无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但它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错的能力却使其能比其他政体更能防止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具有不二过的品质。从历史上看,比较成功的民主体制无不来源于对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与纠正。所以,如果说其他政体的存在方式体现为相反两极的不断循环的话,那么民主政体的存在更表现为一种波浪式的起伏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民主政体本质上是的,因而它也就比其他政体更适合人的需要。从不同决策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政体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取得多。这种比较不是抛弃了证据的比较,而是根据可靠的经验证据进行的比较,因而它的结论会更令人信服。



  多数原则不仅表现在各种具体问题的决策上,它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选举功能。作者认为,选举既应服从代表功能,也应服从择优功能。但他所谓的“优秀”,主要是从当选者的知识水平和政治能力这些方面来衡量的。基于这种认识,作者对选举能否真正履行其择优功能充满疑虑:“如果说选举的意义在于择优,它实际上却是错误的选择或不良的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成了择劣。在数量下,值得当选的人常常被不值得当选的人排挤掉。结果,愚拙的领导、不称职的领导便取代了‘有价值的领导’。”。

  作者之所以对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履行择优功能时的表现评价较低,固然是因为目前的选举方式本身存在着种种的弊端和不足之处(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加以改进的),但也与他对民主政治中选举作用的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他看来,选举本身并不能体现民主是“统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统治者用来唤起统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统治者实现负责任和有能力的统治的手段。也就是说,选举所能做的就是帮助统治者改善其统治方式,从而实现更负责任的统治,而广大的普通民众依然无法摆脱被统治的命运。作者明确地指出:“选举只从含糊的意义上说明了如何统治,它主要是确定谁将统治。”因此,“选举不是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认为选举应能充分发挥其择优功能,这是对的。但不能将选举的代表功能与择优功能割裂开来,做片面化的处理。选举的过程并不是从普通群众中选出优秀分子,而是在优秀分子中选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领袖。所以,民主的择优功能是蕴含于代表功能之中的。当选举的代表功能得到充分实现时,选举也在同时实现了其择优功能;但我们不能说,当选举在实现其择优功能时会必然地实现其代表功能。正是因为选举的代表功能和择优功能之间存在着这种蕴含关系,所以在选举过程中强调其代表功能的优先满足,是保证选举的结果与选举的目的相一致的正确方法。

  强调选举的代表功能的优先性,并不是说择优对于民主制度的维系就不重要了。而是要指出不能将“优秀”的标准与民主社会对领导人的具体要求分割来考虑。在不同的场合下,评判“优秀”的标准应有所区别。有些“优秀”品质如才学、风度、道德品操等属于个人私德的范畴,这些品质并不适用于社会对一个领导人的评价标准。即使某些品质与优秀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也不能绝对保证领导人就能充分地运用好自己的条件为社会服务。所以,在公共领域,判定一个领导人“优秀”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其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而不能是那些属于个人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就不能仅仅根据某个特殊阶层的偏好来择优,也不能脱离代表功能来单纯地看待择优问题。

  托克维尔在考察十九世纪美国的民主状况时,注意到这么一个事实——美国的民主常常在选拔领导人方面犯错误。但托克维尔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面前止步,更没有简单地将美国的民主视为一种非理性的制度,而是进一步提出一个对于民主政治非常关键的问题:尽管当选的领导人不那么忠诚或能干,但美国依然在其治理下走向繁荣,这是为什么?托克维尔的解释是:这是因为美国的民主制度,特别是它的选举制和任期制,使得领导人不可能形成与多数人的利益相背离的特殊利益。托克维尔指出,虽然领导人的才德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允许统治者形成与被统治者相反的利益,那么“德便几乎不发生作用,而才也将被用来干坏事。”托克维尔给予我们启示是,民主社会固然需要德才兼备的领袖,但相对于领导人的自身素质而言,确保领导人不与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是更为紧要的一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实现领导者对人民真正负起责任这一目的而建立的。只有站在人民的利益不被侵犯这一立场上,我们才能正确地把握选举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以及代表功能与择优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对选举在择优功能方面的不同看法,实际上是与应如何看待领导人在民主社会及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关的。民主主义并不否认领导人在决策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民主主义认为,领导人的这种作用应具体体现在将社会各种观点、意见和利益的协调与综合上,由他最后形成的政策必须将各种意见和建议包括反对派的意见包含在内,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意愿行事。领导人在社会生活和决策过程中的地位是独特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权力也是有限的——最起码他没有任意独断的权力。因此多数原则既是对领导人权力的一种限制,同时又是其进行决策的依据和条件。而在精英主义看来,从理论上讲,领导人完全有权力独断专行,其他人的意见仅供而已。除受实力相当的对手以及连任预期的制约外,领导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而选民在两次选举期间以各种方式“轰击”政治家的行为应被禁止。正是由于对领导人作用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民主主义与精英主义在择优问题上的分歧。

  我们注意到,当作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自觉地由统治者转移到被统治者时,他的观点就很不一样:“如果不把当选者视为其选民的代表,那么选举本身不过是创造了一个绝对统治者。在整个上,选举的方式正象赤裸裸的暴力或世袭一样,一起在创造着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因此我们既需要选举,也需要代表,选举本身不能产生代表,……把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是对当选者的责任和义务的正常期待(由于有可能更换人选,因此也是对制裁的期待),以及当选者对选民的义务。”因此,选举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选择“优秀”的领导人,不仅仅是赋予领导人以某种权力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更主要的是它要在领导人与群众之间确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正如在一般的契约关系中,仅凭一纸合同往往很难保证双方履约,而必须借助其他担保手段来约束债务人、确保自身利益不被侵犯一样,在民主制度中,选举仅仅是建立起这种债权关系,而要使这种关系得到有效的维持,就必须在两次选举之间辅之以其他的约束手段。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有各种形式的政治自由和对领导人的监督罢免程序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民主社会里,选举固然使领导人在一定期间获得了管理社会的权力,但它同时也是确保领导人切实履行其代表职责而采取的种种预防措施中第一步。没有选举,有权者与无权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就建立不起来,当权者就可以主观任性地对待每一个人;然而仅仅依靠选举的作用,无权者的利益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选举在民主制度中的意义可大可小,全看我们怎样处理它与其他民主机制的关系了。



  以上关于多数原则几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回答作者对民主合理性的质疑,以捍卫传统民主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但承认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多数的存在都是合理的。现实政治实践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多数,而不同性质的多数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对多数作抽象的理解,就极有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以多数名义而实行的极权暴政。因此,正确理解多数的内涵,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实现人民统治的理论基础。而正是在对具体多数的界定上,作者的观点就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积极评价。

  人民是民主政治的主体,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人民的意志由多数人的一致选择来体现。这一观念早已被人们所公认。但问题是,“多数”与“人民”之间毕竟存在显著的差异。在上,许多由“多数”作出的决定或者以“多数”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并不必然地符合人民的利益,甚至与人民的真正意愿相背离。如何解释这一矛盾?如何使“多数”的决定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或者最起码不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冲突?而对民主政治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在决策过程中,什么样的“多数”才不致于沦为少数人利用的工具?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比如,早期的民主理论在界定“人民”这个概念时,总是将其指为没有内在差别的统一整体,是所谓“公意”的基础和来源。一项决定只要能赢得压倒多数的赞同,那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了。而不必管这样产生出的决定是否具有道义上的正义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这样的人民观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导致对个人自由和利益的蔑视与侵犯,并进而导致现实的民主政治极易蜕变成极权暴政。正如作者在文中所指出的那些,将人民看成是有机的整体,就会借整体的名义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压成一团。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以一种铁极一块的视角看待人民,不是一种维护民主制度的正确立场,而是为极权主义独裁制度辩护的说词。所以,正确理解“人民”与“多数”之间的复杂关系,是保证民主政治持久有效的重要一环。

  为了克服传统民主理论在对民主主体界定上的缺陷,作者在行文伊始就对“多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内涵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界定。他指出,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大致有六种不同的解释,但只有将“多数”指为“受到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的时候,多数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也才能使民主得以存在和而不致于沦为另一种形式的暴政和专制。这里所谓的“受到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中的多数只能是具体的多数,即必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联系的不固定的多数,而不能特指某一固定的社会群体,即使这个群体居于社会的多数,也不能将其视为社会利益的天然代表和合法的永久统治者。另一方面则在实践中限定多数行动的范围和效力,多数不能象以往理论所推许的那样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它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受到少数权利的制约。

  从作者对于多数的界定可以看出,他所指的“多数”既是开放的,又是流动的,同时又是自律的。说它是开放的,是因为民主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必须涵盖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及其个人,不能蓄意甚至公开地将某一特定集团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护范围之外;多数原则只是决策原则,而不是统治原则。民主社会的统治者只能是全体人民,人民只是在决策过程中才暂时地分成了多数和少数。将决策过程中的一次偶然结果固定化,就会将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从根本上动摇民主的统治基础。说它是流动的,是因为作为社会决定力量的多数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所构成。今天处于少数的人明天则可能成为为社会立法的多数。这样每个人都实际上轮流处于统治和被统治的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变动不居驱使现实的民主制度必须将对少数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作为自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民主体系中来,由此而构成了对多数行动范围的约束和限制。

  从表面上看,多数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数权利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实现,仿佛是对民主原则的否定。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这种限制由于不是居于专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数对多数的限制,而是多数为保护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施行的一项防范措施,是一种基于多数同意而实行的自我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实际上是民主原则所采取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方式,是真正的多数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关系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在不同的决策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不可能完全一致,他的同志和对手也不可能总是同样的组织或个人。如果将社会的利益群体加以凝固,不允许各团体中的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同盟者,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从而也就无法使民主的多数原则得到真正的实现。由此可见,以这种有限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识到如果将决策的多数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产生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社会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为了防止上述的现象发生,多数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数与少数之间能够自由转换,也就必须要建立起尊重和保护少数权利的机制。只有少数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数的决策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全体包括少数的尊重与服从。从以上对有限多数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主在实现过程中能否做到有效的自律,多数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弱化(严格地说是优化)和限制实际上已成为民主制的生死之门。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会在诞生之日就寿终正寝,蜕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和暴政。而作者对于“多数”内涵的研讨,一方面延续了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关注少数权利的传统,另一方面又结合经验,将少数的权利同多数决策的真实性、同民主自身的生存与维护联系起来加以周密的论证,这就使他的观点不仅具有极高的说服力,更具有切实的实践意义。



  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民主制度下,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均有权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由此而汇合成一种推动社会向一定方向前进的合力。从外部来看,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即不是由外来力量所驱使、而是由社会内部的力量所推动的自我决定、自我的人类共同体。因此,民主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使人民的“自治”成为可能,自治实为民主的题中之义,是民主的本质和目的。但当我们涉及人民的自治时,我们就无法回避现实生活中的这么一个显著的事实: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实际上是受着少数人的决策和意志影响的。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促使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传统民主理念与过程的矛盾关系,并对此作出了各自的解释和解决之法。出于对现实民主政治的精英主义式理解,作者和其他站在实证主义角度的政治理论家一样,都坚决否认社会自治的可能性,视之为一个“神话”;但作者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是简单地从实证出发,而是运用了逻辑论证的手法,先指出自治在逻辑上的矛盾性,进而推出自治在政治实践中的不可能性。正因为作者的观点是通过逻辑论证的方法而得出的,因而在一般人看来,作者的理论就比一般类似的观点显得更加严谨周密、无懈可击。由于自治问题不仅关系到民主本身的性质和存在意义等基本的政治理论问题,更与我们的政治实践有着切实而紧密的联系,因此需要人们对自治的可能性问题作深入而谨慎的研究和探索。这里,我们首先就对作者的观点所赖以建立的根据进行一番考察,看其是否能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他所主张的结论来。

  作者在对“自治”问题进行考察时,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⑴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⑵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这两个的命题说明,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存续时间越长,则人民的自治范围和程度就越小。用作者自己的话说就是:“自治的强度越大或越强烈,它就越接近同自治一词的字面意义相一致的统治。相反,当该词的所指与‘治’的含义只是十分含糊地相似时,自治的强度最小。”从表面上看,作者的这个观点似乎无懈可击,并且符合一般人对政治现象的直观印象。但这里首先应明确的一点就是,“自治”不是实体概念,而是对一种存在状态的描述,它是需要有一个限定词的,即我们在探讨自治的时候,首先应明确自治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只有在明确了自治的主体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研究该特定主体的自治是否可能。因此当我们对作者的这两个命题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自治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就不能不发现:在作者的这两个命题中,所谓“自治”的主体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在第一个命题中,自治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但联系上下文来看,第一个命题实际上指的是个人的自治,其完整的定义应该是:个人所属的社会规模越大,则个人所拥有的自治空间就越小。而在第二个命题中,自治的主体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即一个社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情况;而在大部分正常条件下,社会事务都是由社会中的少数人管理或控制的。通过以上对作者的两个命题的分解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在对其观点进行论证时,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自治”一词作为属性概念所特有的抽象性,没有对自治的主体作出清晰的界定,概念本身存在着歧义性,因此整个论证过程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不能成立的。再从其观点的内容上看,在第一个命题中,作者将个人的自治与社会的自治混为一谈,以个人不能在社会中获得完全的自治来论证社会本身不能获得自治,显然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做法。而在第二个命题中,作者又将自治简单地等同于城邦民主制下人民直接参与一切决策的过程。这实际上是将自治的丰富内涵予以片面化、简单化的处理,并间接否认了现代的代议制民主所蕴含的自治性,否认了人民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主导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通过割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联系,将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将间接民主视为权势阶层借以对社会施行合法统治的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为近一切实证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所共有,其核心问题就是夸大了领导阶层对社会的控制力,而对人民的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态度,因而其基本倾向上都带有为不合理的现实张目的特点,这就很容易为极权专制制度在某种形式下的复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辩护的口实。关于实证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在政治实践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最突出的例证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国家内部法制败坏,权力不受约束,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由此可见,作者的“自治”理论不仅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在实践中更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更进一步看,作者对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定使其观点明显地与其前面对多数问题的认识形成对照。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少数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尊重和维护,决定社会基本方向的依然是多数,而不是少数。少数的权力只能是否定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数的权利只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不具有阻挠多数人意志的能力和权利。只有当多数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到少数的正当权益而又没有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少数才有权以某种途径诉诸社会的良知,要求社会给予其公正的对待。除此之外,少数的任何阻挠多数意志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正当而为社会所接受。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少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多数,并且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少数的决定予以审察和纠正,这样的社会既谈不上民主,更谈不上自治。所以,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同对多数权利的承认和服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后者实为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除非我们承认多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就无法确证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这个角度讲,作者对社会自治可能性的否认,也就隐含着对他前面关于多数理论的否定。

  为了使我们对作者的“自治”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论家卡尔·科恩在其关于民主问题的著名著作《论民主》中对“自治”问题的解释。科恩在其《论民主》一书中,对“自治”一词的本义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讨。但科恩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简单的认可,而是运用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二元论方法,从更深的角度出发,将一般的政治过程划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由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影响到全社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行为规范;而在第二个层次上,则由从人民中产生出的执行者通过特定的方式将人民的决定付诸实施,并负责的执行和监督。所谓的社会“自治”主要体现在第一个层次上,但它显然也对第二个层次构成一定的制约。由于科恩将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自我立法活动与社会选出的部分成员执法护法活动区别开来,将自治归结为人民或者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度建构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问题上的司芬克斯之谜,并为人民参与到现实政治过程中来、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相反,作者则以一种孤立的态度来看待自治问题,混淆了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之间在性质、范围及方式方法上的明确界限,将社会的自治看成是个人自治的简单放大,而又将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自治模式看成是自治的唯一方式,从而在错误的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观点。

  从作者的错误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里作者犯了同他所谓的“劣等的现实主义者”同样性质的错误,即简单地认同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弊端和不足之处,并将其绝对化。这种将理想与现实混为一谈,以事实陈述取代价值判断的做法实际上是向世人宣布:理想只能屈从于现实,理论的作用只在于为现实的合理性作辩护。但是,真正深刻的理论并不是那些似乎如实描述了现实生活中某些场景的理论,而应是那些正确把握了理想与现实之间张力的理论;是那种不仅指出我们位于何处,更指出我们应向何方去的理论。如果一种理论仅仅是把某些社会现象加以描述,这样的理论必然会流于浅薄。因为任何一种理论所蕴涵着的都不会仅仅是外界的表象,还有我们对于这些表象的评价和我们心目中的追求。无论政治上的“现实主义者”如何标榜他们的“客观性”,他们的立论基础也无法避免对价值问题的评价和选择。我们对这种一味拜倒在现状面前的思想倾向的批评并不是指这一倾向放弃了价值,而是指他们的价值取向中隐含着失败主义和绥靖主义的成分,隐含着对种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的屈从和默许。这样的价值观显然无助于我们真实地认识现实;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理论也因无法正确把握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之中。

十二

  作者的《民主新论》作为一部深入探讨民主问题的学名著,其内容涉及民主的理论及现实问题的方方面面,论述方式极具思辨色彩,具体反映了民主精英主义的核心观点和最新成果,这里所论及的仅仅是其理论体系的个别片段而已。我认为,这部著作的重要之处还不在于其立论的开阔与论证的繁复,而在于各种观点之间的深刻矛盾,在于作者在论点的展开过程中没能有效地保留住前面的成果,而思想上的矛盾恰恰也是对现实政治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矛盾的一定程度的反映。作为冷静的现实主义者,我们不能不正视作者及一切反对人民主权论的人士所指出的现实民主政治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作为彻底的民主主义者,我们又必须坚持人民主权的基本立场,努力探索使人民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正如科恩在《论民主》中所指出的那样,民主作为一种做事的方式,它固然会在比较充分或不怎么充分地在做的当中体现出来,但这一方式本身却永无完成及完善之日。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地探索出适合我们现实生活要求的民主运行方式,并使之不断地趋于完善。现实的社会条件和政治过程固然是我们思考民主问题的重要依据,但它永远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现实只是我们的起步之所,而理想才是我们所欲达致的境界。民主既是一种做事的方式,它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实践它,因为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才能使民主不断地向着更完善的境界迈进。

  书目: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英]M·J·维尔:《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美]托马斯·R·戴伊、L·哈蒙·奇格勒:《美国民主的讽刺》,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版

  [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英]卡·波普尔:《主义贫困论》,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英]卡·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史》(上、下),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骆沙舟:《西方政治思潮评析》,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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