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计划免疫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玲, 梅振华 时间:2010-07-12
【摘要】  对新形势下基层计划免疫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制订合理的应对策略: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对基层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促进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综合管理; 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甚至处罚条例,使计划免疫工作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确保其有效实施;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实施接种疫苗告知制;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素质。

    【关键词】  基层;计划免疫;儿童

    近几年,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颁布,给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卧龙区总人口 87 万余人,辖 14 个乡(镇、办),共 246 个行政村和 1450 个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面临这种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全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状及问题

    1.1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我国从 1978 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通过对儿童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有效地控制了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对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但“重治轻防”的观念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计划免疫工作,预防接种所产生的社会及效益未被充分认识,再加上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导致计划免疫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计划免疫工作的需求。有关调查表明,目前乡级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村医待遇低或无待遇,导致他们缺乏工作积极性,有些村医不愿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甚至弃医从农或从商,严重影响了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

    1.2  流动儿童管理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及变革,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流动儿童群体庞大,居无定所,预防接种工作难以落实,已成为影响计划免疫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1]。2004 年我区 0~7 岁儿童数为 76703人,其中流动儿童 4001 人,占儿童总数的 5.22%。根据 2004 年全区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区约有 3.0%的流动儿童尚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主要原因是:一是大部分流动儿童家长来自偏僻的,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还有部分流动人口是计划外生育,儿童家长怕罚款而拒绝为儿童接种;有的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计划免疫工作者多次通知并上门动员仍不接种。由此可见,影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的主要因素在儿童家长方面,与有关报导相近[2]。二是免疫程序难以确定。调查资料显示,近半数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史无据可查,有免疫史记录的,其接种情况也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免疫程序,对这部分儿童如何安排接种,是一个令基层计划免疫管理人员大伤脑筋的问题。三是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流动人口是一组动态人群,搬迁频繁,居无定所,致使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率,使这部分人群成为 传染病多发、爆发与流行的高危人群[3]。

    1.3  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中的立法及执法问题  计划免疫工作任务是由国家规定的指定性规划任务,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保护和约束作用。 2004 年 12 月 1 日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政府和儿童家长均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及时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免疫策略。只要无禁忌证,儿童都应该接受预防接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够按要求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但仍有部分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或意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程序为其儿童适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使这些儿童不仅自身受到了疫苗针对传染病传播的潜在威胁,还危及了其他的易感人群,影响了整体预防接种效果。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儿童家长应妥善保管好预防接种证,以备入托、入学、出境时查验。目前我区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意识到作为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预防接种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而妥善保存。但我区对入托、入学新生查验计划免疫接种证资料显示,仍有 5% ~ 8%的家长由于不重视而造成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丢失或残缺不全,使这部分儿童由于预防接种记录不全或丢失而极易造成误种、错种或漏种,从而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

    1.4  新疫苗的推广问题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法之一,不但保护个体免受传染病的侵袭,而且在群体中也限制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近几年,我国每年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为适龄儿童实行免费计划免疫接种,使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接种率得到提高,形成较高的人群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了针对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产、进口新疫苗不断问世,用于儿童免疫预防,以进一步减少儿童的发病和死亡。这些疫苗均为有价疫苗,这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儿童家长增加负担,减少这部分儿童对新疫苗的接种率[4],从而使新疫苗的接种、推广受到局限。我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经济地位处于中下等,如何在现有条件下促进新疫苗的接种及推广,已成为政府部门及基层广大计划免疫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1.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问题  目前国内免疫接种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尽管经过逐步改良,但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仍时有发生,这给基层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一些问题。由于部分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疫苗带来的异常反应宣传不到位,极少数的儿童家长不理解,纠缠不休,向所属及卫生防疫部门索赔经济、精神损失,致使基层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预防接种工作心存顾虑。

    2  对策

    2.1  预防为主  是我国建国后提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客观和行之有效的基本卫生方针,不能偏离和动摇,要坚决改变过去“重轻预防”的不正常现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都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政策和经费保障等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为各级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是必然的。目前我国对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包括对计划免疫的投入,采取分级财政体制,即各级政府负责各自的计划免疫财政投入[5~7]。由于各地区经济、财政状况不同,导致其计划免疫财政投入差异很大,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对计划免疫工作可能拿不出足够的经费,甚至根本无经费支持,这样有部分儿童将享受不到计划免疫工作带来的好处,对他们来讲有失公平。因此,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对基层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应是较好的解决办法。

    2.2  促进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综合管理  提高流动人口的免疫覆盖率是控制流动人口发病的关键,而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并对其适龄儿童及时进行“五苗”(含乙肝疫苗,下同)接种及补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中之重。要克服接种任务重,人力不足的现象,与各街道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合作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专项登记,从而形成多层面、多结构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为适龄流动儿童建立临时接种卡,提高“五苗”的接种率; 坚持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促使流动儿童及无证者主动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对临时流动儿童在尚无根本有效措施情况下,开展经常性的查漏补种工作、入户接种、匿名接种等均可作为补救措施。

    2.3  计划免疫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从计划免疫的社会地位和属性可以了解到,计划免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带有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把计划免疫的重要手段—预防接种上升为法律制度[8],因此国家应依法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处罚条例及细则,促使每位公民切实履行其在计划免疫工作中承担的法定义务,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其有效实施。

    2.4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开展社会宣传动员  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计划免疫用“五苗”及新品种疫苗应进行针对性强、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提高公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使每个公民为了民族的未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大力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同时对下岗职工、“低保”家庭、低收入等困难家庭的儿童的预防接种问题,政府部门可考虑依据其父母的“下岗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对这部分儿童的疫苗接种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减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五苗”及各种新疫苗的接种率。

    2.5  实施接种疫苗告知制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实施接种疫苗告知制,既能起到接种疫苗的宣传效果,帮助儿童家长了解接种疫苗的知识,要求家长如实反映儿童接种史、过敏史及目前健康情况等,以降低疫苗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配合医生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又能对医务人员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制订出操作性比较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级划分标准及对应的处罚措施,这样在处理异常接种反应时,无论对儿童家长还是医务人员,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在根本上规范异常接种反应处理工作。

    2.6  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素质  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就是提高免疫接种率,提高预防质量和安全接种系数。一旦发生接种差错事故,首先计划免疫工作者应诚恳地赔礼道歉,以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进行安抚,对责任人予以应有的行政处罚,次之应考虑罚款赔偿和补偿,使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在今后的实施中更加完善。

    【】

    1  徐缓.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2001,7(6):376-377.

    2  严有望.我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现状及对策.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8,12(1):31-32.

    3  余晓琼,路秀平,武滨,等.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中国计划免疫,2005,11(1):73-75.

    4  孙敏,王伟军,王德嘉,等.重庆市不同经济状况地区计划免疫疫苗接种情况调查分析.中国计划免疫,2005,11(30):227.

    5  宫旭华,卢祖洵.我国现阶段卫生筹资政策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04,23(251):55-56.

    6  龚向光.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改革公共卫生筹资体制.中国卫生经济,2003,22(250):13-15.

    7  骆笑红.公共卫生财政投入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影响及对策.卫生管理,2004,10(4):248-249.

    8  陈映莲,郑爱英.计划免疫工作中潜在性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护理研究,2004,18(4):65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