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例精神分裂症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宝华 时间:2010-07-12

【关键词】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精神分裂症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精神分裂症凶杀案例的鉴定状况。 方法  对179例精神分裂症凶杀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多发生于青壮年及收入低的人群,男性显著多于女性,文化程度偏低。病程≤1a作案者居多,随着病程延长,发案率逐渐降低。作案方式及工具以刀具为主,对象以近亲属为主。26.3%为有完全责任能力,21.8%为限定责任能力,51.9%为无责任能力。 结论  积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和监护是预防暴力行为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精神分裂症

  Expertise of forensic psychiatry on murder case of 179 schizophrenics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expertise state of murder case of schizophrenics in expertise of forensic psychiatry. Methods  The data of expertise of forensic psychiatry in 179 murder cases of schizophrenics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Murder cases of schizophrenics often took place to adolescent and postadolescent and lowincome crowd. Men did significant more than women did. Their degree of culture were low. The patients whose course of disease was no more than one year had more murder cases. With the course prolonging, the rate of cases decreased. The main mode and implement were cutting tool, and the main object were close relatives. 26.3% of them had complete responsibility,21.8% had delimited responsibility and 51.9% irresponsibility. Conclusion  Schizophrenics should be treated and cared actively, and strengthened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and legislation, which are effective way to prevent violent behave. 

  【Keywords】 Expertise of forensic psychiatry; murder case; schizophrenia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具有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为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精神分裂症凶杀案例的鉴定状况,作者对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凶杀案例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179例鉴定资料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样本选自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2439例案件的478例(19.6%)凶杀案例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179例凶杀案例。

  1.2 方法  对179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例的一般资料、受害对象与死伤情况、暴力行为史、病前性格与家族史、病程、作案方式与工具、作案与精神症状的关系、病情状况、责任能力评定等因素进行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79例中,男145例,女34例,男:女=4.3:1。年龄16~69a,平均35.4a,以24~51a者居多,占87.8%。职业:工人92例(51.4%),农民54例(30.2%),干部11例(6.1%),职员5例(2.8%),无业15例(8.4%),个体或临时工2例(1.1%)。文化程度:文盲68例,小学57例,初中30例,高中21例,大学以上3例。

  2.2 受害对象与死伤情况  受害死亡共183人,其中父母17人,夫妻41人,子女5人,亲属53人,恋人8人,同事、熟人、邻居30人,不相识29人;受伤69人,其中父母12人,夫妻25人,孩子4人,同事、熟人、邻居20人,不相识8人。

  2.3 暴力行为史  既往有暴力行为96例(53.6%),无暴力行为74例(41.4%),不详9例(5.0%)。

  2.4 病前性格与家族史  病前属内向性格126例(70.2%),外向性格38例(21.2%),不详者15例(8.4%)。有精神病家族史89例(49.7%),无家族史82例(45.8%),不详者8例(4.5%)。

  2.5 病程  病程≤1a作案者78例(43.5%),2~3a者31例(17.3%),4~5a者37例(20.7%),6~7a者17例(9.5%),8~9a者3例(1.7%),≥10a者13例(7.3%)。病程≤1a者作案率最高,随着病程延长,作案率逐渐降低。在作案前有的患者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无精神症状,有的没有被发现精神症状,作案后,回顾病史,案发前已有精神分裂症的表现,暴力行为已是精神分裂症的严重症状。

  2.6 作案方式与工具  以刀砍、刺最多,共137例(76.5%),造成146人死亡,5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次为锤子和棒棍打击27例(15.1%);再次为手扼颈部、用石块、玻璃等共计15例(8.4%)。白天作案126例(70.4%),夜间作案53例(29.6%)。作案地点无选择性、院(室)内作案135例(75.4%),公共场所作案44例(24.6%),多数是在被害人住处,说明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缺乏保护性意识。

  2.7 作案与精神症状的关系  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多数是在幻觉及妄想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以妄想最多(122例,占68.1%),其中被害妄想69例,嫉妒妄想30例,关系妄想24例,疑病妄想6例,幻听19例。逻辑障碍7例,生理性激情3例。

  2.8 病情状况  179例患者中,精神分裂症缓解期47例(26.3%),偏执型104例(58.1%),未分化型13例(7.3%),青春型6例(3.4%),紧张型4例(2.2%),其他型3例(1.7%),残留期、衰退期各1例(0.56%)。

  2.9 责任能力评定  完全责任能力47例(26.3.%),限定责任能力39例(21.8%),无责任能力93例(51.9%)。

  3 讨论

  凶杀案件在司法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本调查显示为19.6%,低于李良杰[1]报道的26.8%和张钱[2]的30.4%。有报道[3~6],精神病患者因暴力行为造成的刑事案件以精神分裂症居首位,本组案例占凶杀案鉴定的37.5%,说明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对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危害大,应加强对该疾病的防治和该人群的监护。本调查还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多发生于青壮年及收入低的人群。因为青壮年是精神分裂症的多发年龄,也是暴力行为发生的高峰阶段,加上男性体格健壮,易于冲动,也易于犯案,此与正常人暴力行为发生的年龄结构一致。暴力凶杀案的发生提示大多数患者是处于发病期,并且未得到的救治。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没有得到患者和家属对疾病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收入有很大关系,政府应对该人群给予必要救助。精神分裂症暴力行为中工人、农民、无业者占161例(89.9%)。与李文华[3]报道的农民作案占74.49%,受害人中家庭成员与熟人占86.39%和李彩霞[4]等人报道的初中文化以下占近90%的结果基本一致。提示自身素质低,对的理解、对事物的判断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比素质高者差,更有部分患者认为自己得过精神分裂症打死人也不犯法,所以犯案的比例相对较高。

  本调查还显示,病程≤1a者作案率最高(78例,43.5%),比王怀印[6]报道的31%略高,随着病程延长,作案率逐渐降低,也与文献报道不同[7]。在发病初期由于重视和认识不足,阳性精神症状丰富,患者易激惹、行为冲动,故此阶段为凶杀案件多发期。随着病程延长,患者接受不同形式的和监护,病情有不同程度的缓解,且对精神症状有不同程度的认识,这可能是凶杀案件减少的原因之一。本调查显示,大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在幻觉、妄想支配和影响下作案,尤其是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嫉妒妄想及幻听等,对于有以上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加强防范,及早诊治,加强管理,必要时政府给予必要的行政干预。

  本组被害对象以直系亲属和熟人为多数,作案手段残忍,多以刀具砍杀。一方面可能与血缘的亲疏关系有关,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朝夕相处,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加之生活需求不协调、感情不和或家庭、朋友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等,因此现实冲突比其他人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精神分裂症病人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无预谋,无性、作案时间、场合无选择性,具有突发性、盲目性、行为残忍等特点,且亲人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突然冲动杀人的恶果认识不足,缺乏警惕性。提示我们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期除要加强治疗管理外,也应对亲属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亲属对其认识,以防患于未然。

  精神分裂症凶杀案中以偏执型最多,多数是在被害妄想支配下作案,与文献报道一致。因幻听、嫉妒妄想、关系妄想引起的的情绪改变和逻辑障碍,在暴力行为的发生中也占一定比例,但部分也与缺乏法律知识、素质低下,在激情状态下行凶有关。本调查责任能力认定中,无责任能力者93例(51.9%),限定责任能力39例(21.8%),有责任能力47例(26.3%)。部分患者存在现实动机(26.3%)高于王怀印[6]报道的9.3%。

  综上所述,在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例中,凶杀行为多发生于青壮年及经济收入低的人群,病情均未得到及时的有效控制,对社会及家庭的危害极其严重。积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科学的治疗和监护,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精神卫生立法,是预防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

  文献

  [1] 李良杰.48例凶杀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1998,10(4):218

  [2] 张钺.197例凶杀案例司法精神鉴定[J].上海精神医学杂志,1992,4(1):35

  [3].李文华.294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5,11(4):345

  [4] 李彩霞,樊爱英,常海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5例资料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4,10(3):218

  [5] 田祖恩.160例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暴力分析[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8,8:9

  [6] 王怀印.64例精神分裂症暴力行为司法鉴定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1998,10(3):181

  [7] 王志铭.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司法鉴定分析[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5,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