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例外伤诱发癔病的法医学鉴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7-12

                作者:王令云 杨志南 薛晓明

【关键词】  癔病

    癔病(hysteria),又称歇斯底里症,属于非精神病性障碍或轻性精神病的代表性疾病,也属神经官能症、精神神经症的范畴。在伤害纠纷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癔病性瘫痪、癔病性失语、失明或失听经常出现,现将我们受理的5例癔病案例资料报告如下,并和大家讨论。

    1  案例资料

    在我法医门诊近10年受理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案例中,涉及外伤诱发癔病的共有5例,其中男2例,女3例。年龄21岁~49岁,平均年龄35岁。5例均有明显的打骂精神刺激,其中头皮裂伤2例,面部抓伤2例,背部被拳击1例。病程最长28周,最短2周,平均15周。

    2  临床表现与鉴定结论

    5例被鉴定人,表现形式分别为左上肢单瘫1例、左侧偏瘫1例、双下肢截瘫1例、阵发性上肢抽搐1例、单纯性失语1例。其共同特征为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恶心,在叙述被打经过时,心情较激动,且有夸张色彩。体格检查肌张力正常或者增高,肢体被动活动时有抵抗,腱反射正常或亢进,无病理反射,颅脑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临床症状与损伤的病理不相符,经过恰当的精神疗法、针刺电疗、心理方面的,均能恢复正常,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经过调查,均存在情感极不稳定,容易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具有癔病性人格特征(心胸狭隘、主观、自信、好胜)。最后鉴定结论为癔病性单瘫、癔病性偏瘫、癔病性截瘫、癔病性抽搐、癔病性失语。

    3  讨论

    3.1  诱因与发病  癔病属神经官能症的范畴,是在具有潜在性歇斯底里性格的内因基础上,受精神刺激等外因作用,而诱发的一种心因性疾病。不健全个性常构成发病基础,有一定精神因素成为起病诱因。而外伤起促进作用,加剧其情感变化。一般无精神病性症状,无相应的器质性损害,有治疗要求。症状的出现与受暗示所支配,病人很轻易地接受周围人的言语、行动、态度等影响,不当言语暗示,常可增加症状的顽固性,甚至延长病程。因此,病程长短不一,最长在半年左右。

    3.2  表现形式  (1)肢体震颤和抽搐:其特征是急性起病,振幅粗大,不规则,且时快时慢,在注意力集中或随意运动时尤为明显。当受语言暗示及谈论纠纷事由时,则阵发性频繁发作。(2)瘫痪:单瘫、偏瘫、截瘫均有,无相应神经系统体征,患肢腱反射正常或亢进,肌张力时高时低或正常,无病理反射,无上下神经元损伤体征,当肢体被动活动时,多有抵抗,在暗示作用下,瘫痪程度可减轻或消失。(3)卧床不起:常见于打骂纠纷后,当事人便以头疼、头晕、嗜睡等卧床不起,家属以后遗症为由,长期缠诉。体检时一切正常。(4)失语:常见于头面部外伤者,体检时无外伤性器质性体征及病变,病人不用言语回答问题及表达自己的意见,往往用手势、表情或书写进行交谈,或点头及摇头示意,智能正常,用暗示得以缓解或痊愈。

    3.3  诊断要点  (1)具有癔病性人格特征(心胸狭隘、主观、自信、好胜),情感活动占优势,待人处事从感情出发,易激动,容易接受暗示或自我暗示,待人接物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2)有明显的精神刺激因素、外伤作用及由此引起的主观概念性躯体功能紊乱和表现。(3)主诉具有夸张、做作等戏剧色彩,言语内容反映内心的不快体验,精神症状的出现和消失,易受暗示或心理作用所支配。(4)检查时,主诉情况与客观检查不相符,查不出相应的躯体疾病及其器质性体征。(5)颅脑CT扫描排除颅脑实质性损伤及病变。(6)脑电图等辅助检查均属正常范畴。(7)可以突然起病,也可以骤然痊愈。

    3.4  鉴定原则  (1)全面了解案情、病史和临床症状的发生、的有关因素及变化过程,认真细致地进行系统的躯体检查,排除器质性损伤及病变。(2)注意与伪病、诈病相鉴别,排除癫痫、低血糖、低钙等原因出现的抽搐状态,应承认其癔病是种病态,且是本人不能意识和觉察到的疾病。(3)鉴定结论要经过一个阶段的治疗观察后再定,不要轻易下结论。(4)外伤诱发癔病性瘫痪、失明或失语等,是功能性的,功能的丧失是暂时的,是可恢复的,没有造成肢体残疾。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癔病性瘫痪、失语等。不属《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范畴,鉴定是一般不作轻、重伤程度的评定,只是明确诊断,并提出外伤纠纷是其癔病发作的诱因之一。

【】
  1 郭景元主编.法医学[M].第一版.北京:出版社,2000.784?787

2 袁尚贤主编.颅脑外伤临床法医学[M].第一版.湖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206?209

3 贾谊诚等.实用司法精神病学[M].第一版.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438?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