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7-12
                            作者:张新芳  宋学  阎斌  路毓峰

【摘要】  目的  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探讨。方法  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格,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进行调查。结果  所调查医疗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违法问题。建议  完善现行法规,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自律行为等措施。
【关键词】  民营医疗机构  依法执业  调查
         随着社会和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民营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已占有一席之地,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供需矛盾,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民营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在依法执业方面还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引导。为此,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了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工作,为建立了民营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探索民营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提供依据。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65家民营医疗机构(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其中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称”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1.2调查内容与方法  首先制定《石家庄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方案,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校验、有无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等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承包租赁科室、雇佣医托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的调查,采取每家医院、较大门诊部现场随机抽查20-30名人员,其余单位查全部人员。在药房随机抽取20张处方。
        2  调查结果
        在全市五区内分东南西北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其中医院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基本规范。医疗机构核准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相符合,能及时变更登记,按时校验,没有发现出租出借许可证情况,但存在承包租赁科室情况,调查发现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6.15%(以下的百分比均为占所调查单位的比例).
        2.2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  在违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六个方面,门诊部(75.31%)和个体诊所(71.45%)最高,其次是医院(65.53%),社区服务最低(61.41%)。
        2.2.1取的医(护)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2家,2人以上的38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占100%,社区服务90%,医院88.50%.
        2.2.2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37家,2人以上的26家,共计63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6.90%.其中,门诊部占100%,医院91.40%,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90%.
        2.2.3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1家,2人以上的33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0%.其中,医院91.42%,门诊部和社区服务均为90%,个体诊所80%。
        2.2.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9家,2人以上的8家,共计37家,占被调查单位的56.90%.其中,门诊部80%,个体诊所70%,社区服务60%,医院45.71%.
        2.2.5在非执业地点执业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5家,2人以上的35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医院最高(100%),其次是社区服务90%,门诊部和诊所分为80%.
        2.2.6实习、进修人员独立上岗和未取得性病、艾滋病资质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违法情况比较轻,分别为20%和13.8%。
        2.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超出一级科目的19家单位,二级科目的35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其中,社区服务和诊所最高为100%,医院71.42%,门诊部70%。
        2.4经调查发现,1家医院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诊疗活动,1家门诊部雇佣医托、欺诈患者。
        3  结果分析
        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情况比较规范,是民营机构自身对许可证使用情况较为重视,更重要的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许可证的严格管理,不能及时变更登记内容和按时校验将被面临吊证等处罚。但据了解,在民营机构中,尤其是医院和门诊部中,承包租赁科室的情况较多,但因取证难、查处难,故查处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整动活动,尤其对外承包租赁科室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违法机构被得到严惩,使该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民营机构依然承包租赁科室但不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而是由明转暗,同时对执法程序有 一定的了解,反检查的能力增强,采用统一收费、统一药房,人员能及时注册到该机构内,主要证据协议书因知道其利害关系,保管严密难于取到。对于何为承包租赁、如何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实际操作困难,从而出现查处难、认定难、处理难、查处率低的情况。
        3.2在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方面,所调查的医疗机构全部存在违规问题。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未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医师在非执业地点执业等三方面违法单位均在90%以上,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单位也在80%以上,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在50%以上。违法单位之多,情况之严重,就医安全环境如何保障!其主要原因:一是民营机构管理体制与用人机制特点所决定。由于民营机构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在用人方面比较灵活,只要符合需求就聘用,不符合就解聘,人员流动性大,再加上办理注册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有资格的人员未及时注册、非执业地点执业等违法现象多的原因之一。同时,民营机构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国家法律。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难于聘请到且待遇要求高,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成本,在使用技术人员方面降低了标准,一人多职、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助理执业人员独立上岗的现象就比较普遍,使用没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就不足为奇了。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层次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地位低而且多年没有修改,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管需要。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有禁止无罚则、在非执业地点执业认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规定不明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过二人,无论使用多人,多长时间,最高罚款5000元并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在全国因此而吊证的非常少[1]。由于其获得的利益远大于罚款,所以出现屡罚屡犯的情况。三是执法人员数量少,监管范围大,监督不能到位。         3.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况也较严重(83.1%),超出二级科目的数量是一级科目的两倍,社区服务机构相对突出。其主要原因:一种情况是不具备设置科目的条件而未获得批准,为获利擅自开展活动。一种是当初报审时设置的科目少,但随着社会的,医疗服务的需求愈来愈多,尤其是社区居民的需求越来越多,而申报增项时,条件不具备、审批时间长等原因,擅自开展活动。三是处罚轻,不论超出几个科目,收入多少,只要收入超过3000元,最高罚款3000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但没有没收违法收入之规定。对于一些开展高危科目如肝炎、性病等传染病,接生、人工流产等收费高、危险性大的科目,其危害程度不同于一般科目,加上执法力量的不足,短时间内难于发现,其违法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但最高罚款3000元,许可证吊销实际上又难于落实,是民营机构敢于违法的重要原因[2]。
        4  建议与对策
        4.1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管理,严把行政许可关和年度校验审核关,建立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和监督机构建议吊证的要坚决吊证,决不姑息且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变更、诊疗科目增项,按时限及时完成。在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承担方面与其他机构给予同等待遇。
        4.2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民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研究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量化分级管理检查表,现场检查,量化评定,分级管理。对得分在90分以上、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A级,每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80-90分、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B级,每半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79分、关键项目基本达标者,评定为C级,每季度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分以下、关键项目不达标者,评定为D级,限期改正,每月监督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档案,对达到高一级条件的,升级管理;对不符合原级条件的,降级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执法人员的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技能,严格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情节严重,符合吊证条件的,坚决吊证,对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3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承包租赁科室给予明确界定,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雇佣医托欺诈患者的行为明确处罚条款,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可依据违法时间、收入、使用人员数量或科目数量给予吊证并没收收入。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设置罚则。
        4.4规范民营机构的自律行为,加强诚信建立和完善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促查核稽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查落实情况,确保依法执业。 
参 考 文 献 
[1] 李明发.《浅谈民营的政府监管》,《卫生政策》2006年第1期.
[2] 刘林华.《规范民营医疗市场对策分析》,《社区医学杂志》2007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