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审慎管理主体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安国 时间:2014-06-01

  四、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

  金融危机以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围绕宏观审慎管理的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中美国授权美联储监管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并创建了一个由联邦全部金融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OC),由其负责监测和处理所有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英国则撤消了金融服务局,赋予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更大的权力, 要求其承担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原来由金融服务局履行的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等职责;欧盟筹备建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负责对欧盟整个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我国也应尽快在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着手构建由央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明确央行为承担系统性风险监管主要职责的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应发挥主体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均将面临众多问题,比如灾害近视,诱因问题等等,还有可能涉及到一些相关的政治与经济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宏观审慎主管部门的审慎监督与相应政策必须要具备独立性、可信性和透明性。 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主管部门能够从宏观上把握全局,协调其他微观监管部门,及时地处理某个机构或者部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从而可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发展。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是最能够符合宏观审慎管理主体要求的。另外,换一个角度,在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中,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只倾向于对各自所监管机构的把控,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能在宏观上把握整体经济趋势和控制金融系统市场风险。

  (二)适当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

  首先,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权,这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最重要的方式, 也是金融危机以来美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 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拥有的专业化分工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应该着眼整个金融系统,负责监管我国整个金融领域跨市场、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应该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系统性风险所需的权力,把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范围从目前的银行业机构扩大到一切有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机构和部门,除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公司外,还应包括各种场外的金融产品和投资银行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等。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国际、国内经济指标、宏观数据以及区域指标等多个层次上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资料, 人民银行据此进行评估并提出要求。

  其次,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由其制定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开发相应的管理工具。 授权人民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 缓解银行顺周期效应, 提高银行资本质量,依据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组织开展压力测试;给予人民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权, 以及对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检查权限和在危机管理中可以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的权力等。最后,强化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中的主导作用。为了确保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非常必要。 但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局出发,宏观审慎政策应该对微观审慎政策具有指导和约束的作用。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之需要,要求其他监管部门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与其相配合。各专业监管部门在实施微观监管时,应该服从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 三 ) 建立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次金融危机的处理经验表明,只有金融业监管部门和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之间保持密切的关系,才能够在面对风险时能更加迅速地作出反应和决策;另外,众多宏观审慎相关工作均需要依靠充足的数据来判断, 所以只有宏观审慎管理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保证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因此,应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数据库,形成统一、高效的信息数据来源,实现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共享。除统计数据外,人民银行还需与各监管部门定期传递各类文字信息。人民银行应该及时向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通报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及相关情况,以及宏观审慎政策的有关信息;其他监管部门也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本部门实施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通报给央行。同时为加强数据的涉密管理,应建立信息管理约束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标准以及内容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以确保宏观审慎管理信息共享的质量。

  〔参 考 文 献〕。

  〔1〕史秀芬。对央行行使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 〔J〕。金融时报,2011,(02)。理论版。

  〔2〕葛志强,姜全,闫兆虎。我国系统性风险成因 、实证及宏观审慎对策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