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PPP项目新型监管体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林 时间:2014-05-28

  2、可设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由于PPP项目公私合作涉及政府公共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创新与改革,依据公共管理体制集约管理、提高公共项目管理效率出发,可创新新型的监管机构。借鉴香港模式,由市政府成立独立于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公共事业监管局(笔者暂定名),属于政府监管机构。局长由市政府提名,由市人大投票选举,尽量选择党外人士。局内下属各行业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公共事业部门抽调技术骨干以及由社会知名技术、经济、法律等专家组成。该局拥有的权限包括准立法权和行政权,它能够在市政府授权下制定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并有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对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是否合理进行监督。
  3、设立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PPP项目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公平、公正性,更是公共项目监管机制良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建立公众投诉及建议平台。公共事业的受众群体十分庞大,远大于一般商品的交易,但是消费者对于普通商品交易和使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可以在消协处投诉以保护其利益,而公共产品和服务却没有这样的平台,使得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重庆市特点,创新式地建立这样的平台。该平台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成立专业组织。在消协中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共事业投诉建议部门,由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任职,并使用独立的举报电话;第二,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在重庆市公共事业监管局的网站上(需要向公众进行告知)或者主流网络媒体(如华龙网、大渝网等)的网页上建立投诉及建议平台。通过这些平台的建立,公共服务中一些影响范围小的不足之处可以及时地调整,而影响较大的缺陷需要进行法规、制度改变的,则进行听证。
2)健全听证会制度。现阶段重庆普遍实行的听证会制度有不少缺陷。首先,大部分听证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缺乏广泛代表性;其二,听证会大多不够公开,大多公众并不知情;其三,一个决议的听证会只开一次就早早定出结果,并非多次讨论,博采众长。所以,要健全听证会制度首先就是要建立听证人员甄选制度,公正广泛地选取听证成员;其次,听证的主要议题应在媒体上公示,并开放实时网络讨论,经由听证现场的媒体工作人员实时向听证主持方通告,真正做到公众参与。
  4、司法监管。司法监管的设立主要是对独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决独立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重大分歧。被监管企业如果不同意独立监管机构的决议,有权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监管体系及监管流程设计。根据上述分析以及重庆市城市供水PPP项目的运行特点,重庆市PPP项目监管体系及监管流程设计如下:
  1、项目规划立项阶段。在“重庆模式”(对重庆市成立八大投资集团垄断公共项目经营的模式的简称)中,城市供水项目的发起人可以是市政管理局、市发改委还可以是重庆水务集团。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可研方案、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者进行行政审查,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国土局、环保局等对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全程监督,对合作者准入条件、协议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向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提供专业建议,项目通过审查后,向私营企业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把项目基本信息公示,之后进入建设阶段。
  2、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招投标由市建委进行初审,公共事业监管局终审,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政管理局、水务集团和财政局审查,建设过程由建委监管,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对招投标及建设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3、项目运营阶段。重庆公共事业监督局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以及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成本信息进行审查,重庆水务集团作为政府企业,虽无监管职能,但政府应赋予其供水质量义务监督的责任。公众对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各种意见可以在公共事业监管局网站进行投诉和提出建议,监督局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整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听证讨论,不断完善监管。
  4、推出移交阶段。重庆公共事业监督局负责对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应该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完整性监管,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并重新开始新合作者的选择。审计局与国资委对移交资产进行审查,查看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公共事业监管局还要对移交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四、结束语
  总之,新型监管体系的建立,使多年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多重监管、权责不明、效率低下等问题由更具专业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管力量共同监管得以逐步解决。它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是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创新制度设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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