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6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角度,对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后续计量、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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