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校学生公窝管理的浸权行为与学生权利维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云卿  时间:2014-05-28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竞争。经营学生公寓,有稳定的生源作为常客,有国家政策合法收费作保障,有可观的利润诱惑,可以使许多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建设和物业管理,学校就可以腾出资金集中力量投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或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与物业公司谈判,或可以发包给学生住宿和物业公司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充当维护学生权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发包的学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
    (四)加强对教育者的法制教育,促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紧密结合,才能达到教育管理的最高效率和水平。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诸如情侣夜间在宿舍‘“煲电话”等行为,学校不必要兴师动众,组织专门力量巡查,或者将违规者名单公之于众。这种习惯于用手中的权力对认为不合乎其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蛮横地制止,就是过度扩张行政权力的行为靠刚性行为去制比和行文处罚成本和代价太大,又显失合理性和法律依据。近年来,多所高校因开除“非法同居者”屡遭败诉,这正是校方忽视人权,权力过分滥用的后果。大学生都已步人成年,生理和,合理已经渐渐成熟,爱一个自己爱的人和被别人爱,应该是他们享有的权利,只要不是触犯非法同居这条红线就行。再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婚姻法》又做了具体规定,《高等教育法》也明确地作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学生与社会上其他公民一样有权享有婚姻自主权,学校其实不必也无权“禁婚”。至于担心出事和质量问题,学校只要对他们在校住宿的安排及教育、管理问题等做些相应的工作就完全可以了(作者有另文阐述此观点)。对那些公德意识淡薄的其他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来解决。
    目前,我国已驶入市场经济的快车道,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强势话语,学生普遍存在渴望自己的权利不受浸害的诉求,希望依靠法律来处理问题。因此,针对公寓管理中存在的侵权问题,管理者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和能力,运用市场化规律运作方式和法制化手段加强公寓的管理工作,推进公寓的法制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培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