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防治对策
内容提要
本文从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着笔,简要指出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职务犯罪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人身权利,职务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这四个方面特征,而后在分析职务犯罪的六大特点基础上,着重阐述了防治职务犯罪的对策。即强化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行政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和法制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统筹兼顾,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关键词:职务犯罪概念;预防主体;特点;防治对策
反腐倡廉,惩治职务犯罪,历来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最关注的问题。因为只有廉政才能兴邦,而腐败就会丧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一条普遍性。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为政清廉,艰苦创业,克己奉公,奋发图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趁政府职能和新旧体制转换之际,大肆腐败和职务犯罪,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反腐倡廉,惩治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江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论断。为此,认真地探讨,研究当今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暨预防主体
简单地讲,职务犯罪是指与职务有关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职务犯罪就谈不上职务犯罪。一般意义上的职务,据《汉语词典》解释,是指“工作中所规定的事情”。刑法一意义上的职务犯罪有其特定的含义,既不同于上述一般意义上的职务,也不完全等于行政上所述的职务,而是指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法律身份、担任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性质的事情,它涉及到的领域可以包括政治、经济、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人民团体等各个方面。为此,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人身权利,并依照刑法应受刑法除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还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仅仅是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1]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根据这一概念,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三是职务犯罪破坏国家管理智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四是职务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同的特点,就当今社会来说,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权钱交易突出。权钱交易是当前职务犯罪最突出的特点,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来谋取金钱或物质利益,既通过权力与金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例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及其影响,采取向有关部门负责批条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过为他人解决贷款,建筑工程项目,营业执照,赴港定居,汽车过户等问题,多次受贿,行贿。从1997年至1999年7月,共计索要,收收人民币153万元,美金3.5万元,以及价值140万元的高级手表、钻戒、等贵重物品。
(二)职务犯罪案件上升,大案要案增多数额越来越大。尤其是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其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公款高达1.5亿元,创下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在受贿案件中,如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集团案,涉及金额达百万元,数额之大,涉及干部之多,创建国以来之最。辽宁省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局原局长赵国利上位短短二百余天,贪污公款总额达二千余万元,日平均贪污达十万元。挪用公款案中,犯罪分子不仅挪用国家资金,而且把黑手伸向水利建设资金移民资金、救灾资金、养老福利资金,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等。如三峡库区特大挪用移民资金赌博案,该案的犯罪分子,保管移民款的出纳员王素梅竟将百万元移民款挪用,扔进赌场。从上述情况来看,当前职务犯罪之多,数额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危害之严重,超过了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
(三)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职务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智能犯罪,行为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职务,在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的变换作案手段,隐瞒所犯罪行,逃避法律制裁。从当今的社会犯罪情况来看,其主要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善于利用先进的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从而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2、权钱交易的犯罪活动,往往复杂,在合法执行任务中,经过预谋策划,作案隐蔽,侦查取证较为困难。3、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是有职有权的人物,他们的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网广,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不仅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而且常常利用职权干扰侦查活动。4、犯罪手段不仅从单向向双向、多向,而且从个体向综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2]如:少数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害国家利益为外商谋取利益,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以回扣的方式占为已有。5、职务犯罪与其他经济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相互已容,而犯罪分子又往往避重就轻,转移视线,混淆视听,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四)数罪交织,案中有案。在职务犯罪活动中,往往滋生多人犯罪、多种犯罪,相互牵连,交叉传染。表现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有极为浓厚的群众犯罪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形成大案连小案,案中有案的连环套。例如,四川省合川市检察院在查办该市财政局局长刘杰群等人重在受贿案时,通过深挖“串案”,挖出包括财政局局长刘杰群、原市委副书记高万成在内共42人,犯罪数额达23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28件,县处级干部6人。
(五)发案部位增多,涉及面广。在党政领导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的牵涉多人,甚至于个别地方的领导班子基本烂掉。江西省检察机关查处这种单位个人,涉及处级干部18人,有的正、副职有问题,有的新老一把手都有问题,还有的领导部门集体共同私分公款。在建筑行业中的一些包工头,为了揽到某项工程,不惜花重金行贿,打通所有关系网,拉干部下水。所以有群众反映某些单位是“建起一幢房子,烂了一个班子,倒了一批干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其中一些职务较高的干部也加入了犯罪的行列。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在各种诉讼类别中几乎都存在,根据近年来查办的案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案件较多。从诉讼环节来看,侦查环节和执行环节也有。甚至多部门,多环节的司法人员为同一案件徇私舞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案件涉及到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司法人员。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贪赃枉法案也是增多的趋势。
(六)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突出。近几年来,不少犯罪分子我行我素,毫不收敛,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十分突出。通过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虽然在某些人中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遏制了他们的犯罪欲望,但是,也仍有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如:浙江省台州市立案查处的80件案件中,顶风作案的34件,占46.3/,该市的路桥区第二税务所代征员柏某某,连续作案58次。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为了遏制职务犯罪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犯罪,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对策。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四强”:
(一)强化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监督和制
约。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由于权力本身的属性和特点所决定的,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增长,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建立和健全以下监督。
1、强化党的监督。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直接的监督。党对党员的监督既要严格,又要铁面,不循私情。只要他是党员,不管他是一般干部还是高层领导,都是一视同仁的状态。
2、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两个,既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政府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主要对事业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问题予以处理,
3、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和开展行政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3]
4、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起着重要作用。
5、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社会监督职能包括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国家、工作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有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正确、充分行使监督权,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舆论监督,也称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播的新闻传播权。抓住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真实、客观、及时予以报道,公开揭露职务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公开揭露职务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这对于遏制职务犯罪无疑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行政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职务犯罪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行为人利用职权犯罪。因此,加强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制度来约束,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防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方面。
1、权力适当分散,强化分级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中,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制度,强调责任制,加强监督。这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有重要的作用。
2、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各级干部要身体力行,根据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抓好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遏制职务犯罪的增长。
3、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要钱帐分管、领取现金、物资手续要完备;加强对观念、发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实物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等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堵塞漏洞,从管理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温度。
(三)强化政治思想和法制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
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干部制度建设。
职务犯罪的产生,固然有其经济方面的因素,但在同等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下,有的干部犯罪,有的干部奉功守法,关键是干部个人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有差别。因此,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应当注重的是: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4]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实行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换新车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四是要绝对保证国家机器”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五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四)统筹兼顾,强化法制建设、强化全社会综合治理。
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为政清廉,克己奉公,是一项长期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和“打、防、教、改”并举的方针,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的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纪律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5]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资料
[1]《建立有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2] 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1993年3月第1版
[3] 孙谦主编:《职务犯罪监督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1994年4月第1版
[4] 张文显主编:《法范畴研究》 (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1年10月第第1版
[5]《检察实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版,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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