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文雅 时间:2010-07-06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快速,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入世的成功,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侵犯。由于我国体系的相对不健全,以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人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尊重他人的权利,所以对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谈起。基于著作权的多种内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征及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弊端,这就使一部分人钻法律的空子,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屡禁不止的原因。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急待完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国外的一些立法条约对我们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早日使我国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我们应抓紧采取对策,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我们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著作权保护的专题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我们还应该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人民群众中加强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关键词:著作权 犯罪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几个相关问题
1、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概念
综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概念及刑法分则具体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刑法学意义上可作如下表述:侵犯著作权犯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的行为以及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特征
1)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客体特征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连接纽带而且可以成为实践中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律规定,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特征是:
(1)行为的有害性
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些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甚至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2)行为的有意志性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都是受犯罪人意识、意志支配表现犯罪人心理态度的行为。犯罪人实话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但都是犯罪人意志支配的结果,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意志性排除那些不是在犯罪人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或者无意识行为。比如,由于精神病人在实施行为时不能够辩认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在病发时所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由于缺少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不构成犯罪。
(3)行为的非法性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性是指犯罪人缺少合法依据而使用他人作品。一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二是使用作品无法律依据,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
(4)该行为在形态上基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形式,积极的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而不作为是指犯罪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
(5)还表现为犯罪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即行为作用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对著作权、邻接权人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实际损害。
3)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体特征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人和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位多为出版社、报社、电视台等。
4)侵犯著作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任何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类型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类型是以我国犯罪学中有关犯罪类型的概念为基础而产生的。关于犯罪类型的概念众说纷纭。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概念认为,所谓犯罪类型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特征、所侵害的客体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原则或者标准,将犯罪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类型是在此基础上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这一特定的犯罪进行的分类。犯罪类型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中,犯罪都不是单一的一种或者少数的几种,要想深入研究各种犯罪类型的原因及本质,首先应当对各种犯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研究亦应如此。我国刑法分则及我国学者都按照不同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这里,我们依据犯罪行为实际侵犯权利的不同,对著作权违法犯罪作出如下分类:
1)侵犯著作人身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1)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实践中常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侵犯著作权署名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有的是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或者合作开发的软件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的;有的是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有的是发表合作作品,漏署或者不署部分作者或全部作者的姓名。
(3)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践中多表现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修改其软件作品等情形。
2)侵犯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4)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或者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0)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信息。
(1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3)既侵犯著作人身权又不侵犯著作财产权
(1)剽窃他人作品,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4)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软件作品。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成因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违法性不仅取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整体上说,我国公民的意识相当淡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此义务,更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长期以来,我们不了解著作权为何物,对这种财产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2)高额利润驱使一些人为追逐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由于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视追究物质利益为大逆不道,人的物质欲受到严重压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人们开始注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这种物欲的极端膨胀,不可避免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它表现为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不择手段,甚至采用一些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破坏性取利行为。
3)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自《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以来,其间虽有《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但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仍然缺少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弥补著作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但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也仅仅至于此。而且,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中,有关著作权人蒙受损失的方法尚存有旅行者多弊端,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常常在通过漫长的诉讼之路达到胜诉的彼岸时,却发现他们获得的损害赔偿尚不足以支付他们进行诉讼活动所花费的资金。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缺陷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使得他们可以通过承担较小的风险和代价来攫娶暴利,这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犯罪气焰,导致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屡禁不止。
4)侵犯著作权犯罪自有其社会根源。从侵犯著作权犯罪最猖獗的盗制音像制品来说,我国音像制品的制作商生产正版音像制品时,周期长、成本高,导致音像制品售价居高不下。相反,盗版音像制品虽然质量低劣,但成本低,售价低,正版与盗版制品在价格上存在的巨大差额,当然会引诱某些人不顾法律规定,只按照市场价值,从事盗版音像制品的生产,以牟取高利润。
5)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满足同侵犯著作权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目前情况下执法机关经费有限,往往不能及时发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苗头,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更无力应付众多的侵权者,将其一一绳之以法。但执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得以蔓延的主要因素。
总之,上述众多因素相互作用,导致我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猖獗,形势严峻。
三、国外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立法及条约的特点
国外采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做法一般是在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中直接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有的也在刑事法典中规定侵犯著作权罪。
美国在1976年颁布版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制裁表现出如下特点:(1)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的,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且有营利目的。(2)被刑事制裁的侵权行为基本上是复制行为。(3)刑法注重保护著作邻接权或者说重视惩罚音像市场上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4)对重犯或再犯罪,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施与专利法》第一编规定了版权制度。其中第六章单设犯罪一节,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各种犯罪活动。(1)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而实施下列行为者构成犯罪:①为出售或出租之目的而制作。②非为私人及家庭使用之目的而向联合王国进口。③在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之观点的支配下而在商业过程中占有。④在商业过程中:出售或出租:提议或公未欲出售或出租:公开展览、散发。⑤在非商业过程中以损害版权所有人利益的程度散发版权作品之侵权复制件,而且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此种复制件侵犯版权。(2)实施下列行为亦构成犯罪:①制作专门设计或改造用来复制某一特定版权作品的物品。②占有这样的复制品,而且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此复制品将被用来为出售或出租或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之目的而制作复制品之侵权复制件。
1978年日本著作权法第七章罚则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各种行为及处罚:(1)对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侵犯著作人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但出于第30条规定的个人使用目的,对著作物或表演进行复制的人除外;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动复制机用于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出版权或邻接权的著作物或表演的人。(2)即使在著作人死亡后,将其著作物提示或提供给公共的人,亦应同著作人在世一样,不得有侵犯著作人人格权的行为,违者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3)对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1年以下的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发行以非著作人的真名或众所周知为何人的假名作为著作人姓名而署名的著作物复制品的人,将国内的制作商用唱片为业的人以及发行这种复制品的人。(4)以上犯罪行为告诉后方予受理。(5)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的管理人)或法人、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无业人员,在有关该法人或该自然人的业务中有上述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外,对其法人或自然亦各处罚金。
从以上国内外有关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及处罚中可以看出:(1)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几乎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2)在处罚方法上,罚金刑与拘投(或徒刑)交互运用,但人身刑法的起刑点与最高刑较低,可以判处的罚金数额却很高。(3)此类犯罪多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入世谈判的成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与WTO《知识产权协议》接轨,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第一,我们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按照WTO《知识产权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著作权保护的专题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现在仍有效的在《著作权法》颁布前制定的行政规定。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算少,但过于分散,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并且有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尽快修订我国的《著作权法》,使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使之与《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
第二,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应在著作权法的实施方面加大力度,力求做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体制。虽然我国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一些主要城市都建立起了著作权保护的主管机关一一版权局,但辐射面还不广,其职责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其工作效率也待进一步提高。其次,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时,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著作权,惩治各种侵害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既能很好地维护我国文化、的健康发展。再次,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有力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们应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加强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守法意识的高低。公民的守法意识强,法律就有生命力,否则就有可能是纸上谈兵。由于我国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公民对著作权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一些部门、单位对著作权保护的不重视,我国公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相对来比较淡薄。因此,我们在注重著作权立法、执法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
只有根据我国和国际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保护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建立。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避免此方面的国际争议,从而减少或遏制极少数国家动辄对我国动用单边报复行为。

 


党建军   《侵犯知识产权罪》
张 翔   WTO《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著作权保护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黄勤南   《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