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进程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者结合是的必然。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只有道德才是法律的补充,才能填补法律的空白,但二者又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偏废的。此文就是这一论题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针、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出发,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相互配合,协调。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制建设 道德建设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和社会问题,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指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我国,它的基本含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这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仰赖于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在新型民主、人权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高度统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公共权力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监督;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精通法律、廉洁奉公、公正高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全民得到普及等等。
在法治的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应是一种权利文化观念或称现代公民意识,至少应有以下特征:依法办事(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等),追求平等、恪守信用、笃信正义、珍视权利、遵守秩序、讲求效率;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德”,“德”就是道德。道德是一种不依赖某种强制力维护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它通过社会的或者舆论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是个人自我完善和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观的、内在的一种自律规范。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不同的社会用不同的道德规范约束社会生活。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就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守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实现“以德治国”的前提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关键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只有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坚定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提高人们的马列主义水平,使人们树立起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成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第三,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四有”是指作为个体的个人的素质,揭示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人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新人科学界定;第四,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任务;第五,要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市场经济道德就是利己利人的道德观,它是包含着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自由与人权价值理念的信用道德经济;第六,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8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进入了完善和创新阶段。
但是,人类的文明史往往与人类的罪孽史形影不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要求运行的机制和目标并没有完全形成和全面实现。政治腐败、经济犯罪无孔不入,无处不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卓有成效的、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从法治方面看,第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但不是唯一的,法律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第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属于预见性的。法律只能调整法律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也是随处可见的,而且法律存在缺陷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第三,法律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经验性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丰富,另一方面却是因理性与信仰的危机带来惶惑和焦虑。于是,人们把许多的期望和过高的要求强加给了法律,在所谓“把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制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理”为模式,格式化地予以解决。事实上,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把一切问题作为法治问题来对待,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用法律来调整,不仅不可能,不仅不是提升了法治的地位,相反损害了法律的品格,弱化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和作用。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不可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点是要求国家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以此来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自在的发展规律企图完全通过立法规则来实现,显然不是客观的。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道德和信用的支持,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和法则,如价值规律、自由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等,才是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动力。因此,我们不能对市场经济一概而论为“法治经济”,科学、准确地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道德经济的统一。
早在2000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刑罚整顿、约束民众,虽然暂时可使民众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纵观人类法治的,法治的实行总是离不开法律为其作坚强后盾。德治与法治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现阶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确定下来,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但要真正建立和实行法治,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把“德治”与“法治”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以德治国”为重要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法治属于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重要思想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建设则是重在那些还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使之知道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做的,从而避免其违法犯罪。法律和道德,一个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起作用,一个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将法治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儒家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这种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割裂开来的思想,必然带来“国之不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而言,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调控机制,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比如,在防非典战役中,如果有的医务人员临阵辞职,从法律上不好追究责任,但道德上要受到人们谴责的。从第二个层次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的。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和遵循时,法律便成为保障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而法律规范也必须有道德基础,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意识。古人说“德,得也”,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德,包括道德,礼,也包括政治、法律等,这些规范外施于人,内得于己,即为德。引申来说,广义的德和狭义的道德,都主要是把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意识的结果。其实,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都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的,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并使之达到更好地社会效果,反之,法律调整的功能将会极大地受到限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紧密相联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对合法行为,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的鼓励,有利于扶植正气,压制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基础,而且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有重要影响,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就不可能顺利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都表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好,人际关系和谐,违法犯罪率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得不好的地方,社会矛盾激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风气腐败,违法犯罪率高。因此,对社会主义化建设来说,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古到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总是息息相关、互相渗透的,有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往往就是法律规范的直接渊源,国家也往往把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律也常常把一些道德规范,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人类政治行为、行为法律化的产物,它的使命是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提供一套健全的、的“游戏”规则,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即法治。但是,实行法治并不是简单地指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仅仅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治能把无数个王宝森、成克杰送上断头台,却无法培养出一个孔繁森。在社会生活涉及到公与私、权利与义务,得与失等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常常会发生“角色冲突”。我们要建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其本质还是人们树立“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在我们已知的经验中,还没有发现把“德”拒之门外的事。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其中以德治国必然是基础。再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包含着对违法行为和一切不良行为的抑制和谴责,还包含着对高尚行为的示范和鼓励。这种抑制和示范,谴责和鼓励的辩证统一,正是“德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支配下进行的。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性格一样,浓厚的道德氛围,对于促进人们遵纪守法,促进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1、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重要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
2、着力构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纲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群众实际生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与社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要求统一起来;把理想信念与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实践性统一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群众同服务群众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一切大众传媒、一切文化场所、一切精神产品,都要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原则,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努力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表率。要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3、切实加强依法治国进程。推进依法治国,一是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二是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制定大量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三是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要实现其合理组织社会的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的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就根本谈不上法律在社会中的保障地位。司法机关要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惟有如此,才能构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格局,形成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的局面,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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