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杰 时间:2014-08-22
  三、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人治是对“为政在人”和“贤人政治”这种理想的治国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是对现实统治的美化。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中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并且与宪政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对于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分析。首先,从立法权方面进行分析,中国自古是皇权至上,没有独立于皇权之外的立法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意志。另外,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分析。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皇权就是最高的行政权。从皇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传统中国并没有分权,皇权控制着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体现着皇权的意志。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之下,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传统中国人治的趋势也随之加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无论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权力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西方的法治精神就应运而生了。在专制的社会中,如果没有限制权力,人权会遭到践踏,想要维护人权,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权力结构,废除专制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这种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西方法治的实践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模式,在这两种法治模式中主要贯彻着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人权神圣原则。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制衡的体制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没有分权与制衡就没有民主法治。西方法治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契约观念、自由平等观念、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等。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
  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断的发生交流和碰撞。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本土因素,在处理外来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其次,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尽量做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比较分析,找到更适合中国法律发展的框架,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经验和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进行法律改革,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法律文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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