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庆光 时间:2014-08-22

  二、对公诉工作方式、机制的冲击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有的工作方式中有部分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要求,比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全卷的规定,势必对现在受理一件办理一件的工作方式构成挑战。就我院实际来看,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案件质量仍然有待提高,有些案件捕后没有继续侦查、有些案件证据明显存疑也没有核实,还有些案件中证据形式不合法等问题突出。公诉部门多次提出过相关意见,但改观不大。如果律师在公诉部门承办人之前就阅全卷,必定对审查起诉带来被动,只有改变我们现有的被动工作方式才有应对的余地。在每个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先要大致审查案件,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存在的严重矛盾问题,对定罪有影响的问题尽早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正、补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将部分工作做在律师阅卷之前,以免造成被动。除此之外,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庭前交换证据等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以适应新法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许多新设程序需要新工作机制的支持,修改的程序也需要修正现有工作机制来适应,工作机制的修改与完善处在空前重要的位置。

  三、对工作量的影响

  这次刑事诉讼法在几个方面的修改将大幅增加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使原本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是简易程序案件也要派员出庭,我院简易程序案件占了所有案件的60℅左右,以往均不需要派员出庭,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每年约有1200多件简易案件从此需要出庭。我院到法院开庭来回至少需要2个小时,如果需要等待车辆和其他同志一起来回,或者等待开庭,半天的时间就没有了。只此一项,每人每年要增加15—30个工作日的工作量。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增加的工作量不容忽视
  比如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现行做法是通知不到父母的就不再通知,明年开始,即使通知不到父母,也要通知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通知的难度会更大,办理入所手续更加复杂。在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这部分增加的工作量将大幅提升。另外,修正后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每个案件都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部分的工作量也会剧增。除此之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捕后逮捕必要性审查等都会不同程度增加工作量。
  (三)新设的特别程序案件及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这些案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级别管辖的问题,均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必然会逐步出现和增多。特别程序中的刑事和解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会表现尤为突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对公诉工作有诸多的不良影响外,它也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善,弥补了修改前的很多不足、缺陷;它赋予了刑事和解等很多实务中的做法以法律依据,使我们在工作中不再畏首畏尾;赋予了更加全面的法律监督权力,使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更加到位;赋予了技术侦查手段等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对指控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公诉工作发展的机遇。只有利用好这次修改的机遇,消除不利影响,做好应对之策,才能推动公诉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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