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之再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瑾 时间:2014-08-22

  四、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条件之再设定

  (一)对于未成年人触犯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应先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具有以下行为的:预备行为、中止行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良好真诚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通常认为上述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也不至于损害刑诉程序行为。
  (二)听取未成年人家属、与其生活的近亲属的意见,甚至可以调查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的人员的意见
  查清未成年人在平时生活、在校或者工作的表现,评估其本人的品格证据是否过关,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性。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心理状态,对其是否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得出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结论。若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应制作《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意见书》,并应对未成年人后续情况进行跟踪,若发生情势变更,应重新启动逮捕程序。
  (三)通过对提审未成年人,考察其认罪、悔罪表现
  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复犯罪或流窜作案,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的;教唆纠集多人共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极其不稳定,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的;累犯或曾因同性质犯罪被多次治安处罚的;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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