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落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该关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伟清 周小波 时间:2014-08-22

  二、了解民众期待,消除民众疑虑

  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群众有这样一种朴素的心理诉求,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犯人,就应该关起来,理应受罚,必须严惩,因为民众觉得逮捕本身就是一种刑事惩罚。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相对严峻的情况下,民众的这种心理诉求会出现趋同性、高涨性,严惩罪犯才能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倘若逮捕后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的民众在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逍遥法外的犯罪份子”在心理就难以接受,必定会表达心理不满,极端的认为这是“放虎归山”、“纵容犯罪”,怀疑司法工作人员有不公正或徇私枉法、渎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会出现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结果。

  我们知道,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刑事司法的重大进步,由于我国部分民众法制观念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落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民众诉求与司法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类似冲突也屡见不鲜,因为民众信息来源的拓展,其可以通过电视、报子、网络等媒体了解到案件进程,而一旦部分民众表达非理性诉求,其他不明真相的民众多会以等同定位的思维方式支持不满诉求的宣泄,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有损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了解民众期待,消除民众疑虑是司法人员在落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化解此难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宣传,使广大民众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拥护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实;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时,要加强对当事人及民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可以对当事人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某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理由通知书》做到有理有据,赢得当事人及广大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完善配套程序,理清细节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各级检察机关就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严格落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距离实施还有两个月多月的时间,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完善配套程序以保障其运行。
  笔者认为,立法者对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配套程度已经有一个初步的定位,但是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还存在部分分歧,而学界以及众多司法实践者都针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配套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当然,意见也是各有见解。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其实很早就有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试点研究的例子,而且试点研究程序方面还不尽相同,如有的地方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按照不同诉讼阶段给予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有的地方却给予监所检察部门,并且按照各自的试点研究方向迈出了较大步伐,像这样的情况,寄希望于立法部门尽早拟定方向,根据审查的启动、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标准、审查的救济几个大的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完善配套程序,让各级基层司法部门早做准备,踏着统一的步伐向规范化、常态化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迈进,以期待能够顺利完成实施新法的过度。同时,也希望立法者能够理清相关细节问题,前瞻性的发现落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要将问题留给执法部门去解决,否则可能会出现执法混乱,不利于新法的严格落实。例如,在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该建议,但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能否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作为救济。总之,完善配套程序,理清细节问题要尽早完成,从而为有可能解决我国“高羁押率”问题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供有力保障,契合“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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