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构建设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兴 梁敬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羁押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 羁押 必要性 审查机制 设想

  羁押包括审前羁押和审后羁押,审前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审后羁押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我国审前羁押审查主要为逮捕审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监督仍存在种种缺失。因此,构建我国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显得势在必行。

  一、当前审前羁押制度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羁押措施对侦查工作的作用,基于查明案件实体真实的需要,审前羁押的目的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保全证据、预防再犯。即通过衡量案件情况,如果被追诉者自由在外将有损于上述三种目的,则为有羁押必要 。
  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前羁押的期限比较长,对于不服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羁押期间,没有就羁押是否仍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机制,也没有规定羁押的最长时限,羁押的延长由司法机关单方决定,当事人不能参与决定程序,无权发表意见,也无从寻求救济;另外羁押后很少变更强制措施,缺乏相应的替代措施 。导致审前羁押率过高,羁押为常态,羁押期间无比例性的现象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上的不足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对审前羁押主要是侦查、起诉阶段对超期羁押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发生不必要羁押的情形如何处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至侦查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前,检察机关无法获悉案件侦查的具体情况,难以进行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但也比较原则、抽象,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期限、方式、必要性标准及处理等问题仍然需要予以明确。
  (二)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具有统一性,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仍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价值目标,大多数的诉讼规则都主要考虑了追究犯罪的需要 。这在侦查程序中体现的尤为突出。一旦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往往对后者加以限制,使得被羁押者的人权难以得到保护。
  (三)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中心点,它决定着国家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绝大部分的证据由侦查机关收集,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实施加重了控方所负的举证责任,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使取证更加艰难。如果侦查阶段未能收集到有力证据,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灭失、证人记忆力减弱等因素将使控方难以作出有力指控,从而使实际有罪的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国家刑事追诉利益不能实现 。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下,将审前羁押作为延长办案时间或保全证据的手段。此外,由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侦查设备有限导致办案能力大打折扣,陈案未破新案又发,无奈之际只能借羁押来争取办案时间。
  (四)重罪行不重必要性审查的观念较为普遍
  在拘留阶段,侦查机关或多或少的掌握嫌疑事实的一定证据。司法机关工作者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也是在罪行要件而非逮捕必要性。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把握较为容易,而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则受证据、角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因为有一定的证据,要承办人从内心坚持“无罪推定”是有困难的,更多的是基于不冤枉无辜及保全证据的诉讼理念,所以“够罪即捕”的做法较为普遍。

  二、构建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指导思想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以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为突破口,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热敏感重大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相衔接,对制定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思想:
  (一)完善法制,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新刑事诉讼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要求,但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难免出现各种问题,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严谨,急需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改变观念,在思想上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改变重罪行而轻必要性审查的观念,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既考虑保全证据、惩罚犯罪,也尊重、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对审查逮捕环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捕后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释法析理,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讨论决定,在莲都区院、龙泉市院、缙云县院、庆元县院四个基层院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签署联席会议纪要,以条文的形式将捕后必要性审查机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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