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制度角色中我国检察官的薪金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保帅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检察官的薪金待遇与社会其他行业相比处于劣势,其工资来源也受制于地方财政。检察官薪金现状与其制度角色并不相符,相关法律对于检察官薪金规定处于互踢皮球状态。在薪金规定存在制度错位的情况下,检察官职业面临着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权力寻租、人才流失等困境。构建检察官薪金应当从薪金单列、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身份保障系统化入手,渐进改革不宜矫枉过正。

  论文关键词 检察官 薪金 制度角色

  无论从辨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来看,还是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来,待遇保障,尤其是薪金保障是一个难以逾越的话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作为单个个体,某些地方的检察官似乎不需严肃对待此问题,但将眼光放宽,从地域乃至行业进行袪除“本我”的比较,便会发现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给检察官的从业造成了某些危机。

  一、制度角色中的薪金:一个无解的结局

  检察官在任何国家都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检察人员担负的国家职责及社会职责对国家信心提升、社会形象塑造具有比一般公务员乃至法院更为重大。相比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为重要。如果法官能发挥“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的作用,那检察官对法官及一般行政官员的法律监督,则是防止国家解体、社会崩溃的无形大坝。
  依《公务员法》第二条,检察官属于公务员序列。依《公务员法》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另有规定,应当按照特殊规定。此条,其指向显然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对于检察官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按特殊法处理。但结合《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纵观中国法律,除公务员法之外,并无所谓的其它国家规定对检察官工资做出明示。所以,关于我国检察官薪金待遇的两部重要法律,相互之间在“互踢皮球”。所以,在法律本就有冲突的情况下,现实中也就采取搁置不议的态度,对于检察官薪金直接按一般公务员待遇处理。所以,制度角色下的检察官,在薪金一块上形成了无解的结局。有时,不得不承认,检察官从某种意义而言属于能力上的强者,但却是制度上的弱者。

  二、薪金错位下制度角色的现实危机

  薪金不仅仅是薪金。在任何社会,薪金都要承担着比薪金本身更丰富的价值。在中国讲求权、钱、势的环境下,薪金也代表着社会构造能力的大小。薪金低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察的职业现状。
  一是法律监督权弱化。马克思早有论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力同样如此。在检察机关依赖地方财政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会如官方报道所言,能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一般都是通过对话、讨论、沟通等方式。恰恰这些方式,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
  二是权力寻租的不良倾向。任何一种制度性安排都不能确切地保证每一名检察官都能理想地履行自己职责,即便是仅从“人”这个角度看,检察官也不可能完全摆脱“经济人”这样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的属性,“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在自利与权力结合的情形下,一些检察院为了改变检察官在经济人格上的弱势形象,通常会走权力寻租道路,利用法律监督权为自己谋利。如曾有地方检察院以动用刑事侦查权由向地方财政局乃至政府其它部门人进行施压以换取一定薪金上的优先权。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偶尔也会利用人事任免、财政拨款权向检察机关施圧,要求其弱化自己的监督严厉性。行政与检察在法律意义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生活意义上却是利益博弈者。
  三是人才流失。检察官在入职门槛比一般公务员有更高要求,但其所获利的薪金却未能与此响应。目前乃至以后的很长时间,中国的法治将不得不接受这一令人不安甚至恶性循环的画面:检察官薪金低,优秀人才不愿从事检察职业;检察行业的素质无法得以稳步提高;检察官素质不高,法律监督能力有限,公平正义将会受到质疑,人们更有理由拒绝提高检察官待遇。从经验观察来看,一些资深检察官提前退休、高素质的检察官改行做律师,优秀检察官不愿精心法律钻研而疲于办理琐碎案件、中西部及其它欠发达地区检察官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优秀检察官到行政机关做官或下海经商等等,虽然这些现象属于少数,但作为人才流失的表征其直观性则是相当明显的。
  也许,检察官的评价是多位的、立体的。如“君子喻于义”,检察官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道德楷模,增强民族的吃苦忍耐精神,树立“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的精神。但是,我们也很难设想一个名不符实的职业对民众会有多少吸引,会有多少的价值认同。在整个社会推行市场化的环境下,资源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的,马克思的资本配置理论也许更能驳斥当前的道德自慰。如果要切实维护法律监督者的能力,提高国家法治的纯净度,就必须保障宪法权力架构下的检察权,让其拥有抵制外部侵犯的必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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