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史同意 黄娟 时间:2014-08-22
   四、反贪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办案重心前移,注重案件初查工作
  刑诉法修改后,将反贪工作中实行精确打击的要求提到了立案之前,从而使初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现出来。一是要启动线索评估机制,将办案重心前置,实现精细化初查,力争获取犯罪的主要、关键证据,并提前固定,在律师介入前形成证据规模,为及时立案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加强对线索的统筹使用,提高线索利用率,采取区域联动、内外配合、协同化侦查、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方法,深挖窝、串案,扩大战果;三是要加强“两化”建设,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充分依托现有的房产查询、工商查询、民航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平台,人大、政协代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③最大限度地查清犯罪事实,保证初查的秘密性和证据的准确性,同时要保证科技战斗力,在办案实战中将3G音频、视频远程传输系统、手机定位等先进技术④积极运用于初查活动中,提高初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提高讯问能力,成功突破第一次讯问
  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首次讯问时,由于律师尚未介入,反贪部门占据主动权。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借助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遵循审讯规律坚持依法、科学、高效、策略地开展讯问工作,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有效口供,切实提高首次询问的针对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固定性,努力做到既及时突破案件,又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讯问活动要与外围取证同步,与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同步,根据讯问活动获取的信息加强外围调查取证,再根据外围取证情况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提升协同侦查的水平和效果。
  (三)提高风险决策能力,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要遵循必要性、最低性和阶梯式递进运用的原则,既要坚持慎用,又要提高风险决策能力,敢于依法使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要选取有利时机大胆适时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起到震慑的效果。
  (四)注重证据的固定与运用
  一是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强化对讯问活动监督的同时,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对侦查讯问人员的无理指责,保证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另外在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办公室、人身进行搜查,或者对核心证人进行取证时,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视听手段固定、保全证据;二是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升证据固定的能力,发挥不同种类证据的作用,互相补强。对于QQ、博客、微博等一些虚拟空间的证据也要有发现、收集、固定的意识,以便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的控制
  与看守所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将律师会见的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笔者所在院反贪局为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与本区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分别建立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工作配合机制。在会见后,侦查人员可适时提讯嫌疑人,了解其思想动态,查看是否出现翻供现象,如果翻供,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关键证人要在第一时间接触取证,并定期跟踪回访,防止证人因律师因素而翻证。
  (六)加强与律师、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沟通
  首先侦查人员要主动转变观念,积极探索与律师合作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另外,对律师在会见、调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的管理和教育,净化律师从业环境,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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